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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31 07:44:09
- GB/T50518-2010
- 现行
标准号:
GB/T 50518-2010
标准名称: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0-05-3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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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MB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518—2010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Standard for the equipment of ventilativeSafetyofcoalcolliery
2010—05—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10—12—01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Standard for the equipment of ventilativeSafety of coal colliery
GB/T505182010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0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矿并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18-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4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矿井通风、气体检测及救护类装备,火灾检测和防灭火装备,矿并防尘及隔爆装备等。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管理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7-8号;邮政编码:400016;传真电话:023-688116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主要起草人:卢溢洪卿恩东张刚王学太李秀琴龙伍见万祥富胡仕傣肖代兵刘林杜子健何太忠罗海珠王魁军主要审查人:毕孔帮陈建平刘毅鲍巍超杨晓峰陈德跃郑厚发吴文彬孟融李庚午康忠佳龙祖根蒋晓飞李明武陆中原杨纯东范立新郭钧生阮国强张爱科冯志强
1总则
2、矿井通风、气体检测及救护类装备2.1低瓦斯矿井
2.2高瓦斯矿井
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4矿井救护类装备
3、火灾检测和防灭火装备
3.1火灾检测,
3.2防灭火装备
1配备1套专用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3.3矿井消防
3.4防火门,
4、矿井防尘及隔爆装备
4.1矿井粉尘检测
4.1.1矿并粉尘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4.2矿井防尘
4.3煤层注水
4.4矿井隔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GB/T50518-2010
2.2高瓦斯矿井
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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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矿山救护类设备
3.2防灭火装备,
3.3矿并消防
3.4防火门
4.2矿并防尘
4.2.2本条是根据《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4.3煤层注水
4.4矿井隔爆,
附录A低瓦斯矿井通风检测、气体检测及救护类基本装备附录B高瓦斯矿井需增装备。
附录C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需增装备附录D火灾检测及防灭火基本装备附录E矿井粉尘检测基本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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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适应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煤炭开发技术和设备不断进步的需要,提高矿并安全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设计水平,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炭矿井通风安全装备的配备。1.0.3通风安全装备应从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设备、新材料。
1.0.4本标准规定了煤炭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配备的基本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矿并通风安全装备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9页共29页
2、矿并通风、气体检测及救护类装备2.1低瓦斯矿井
2.1.1矿并局部通风机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全风压通风掘进工作面外,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1台局部通风机,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时安设2台。2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瓦斯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3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2.1.2矿并应配备风速、温度、压力等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其数量应能满足日常通风管理和瓦斯管理需要。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校验。
2.1.3矿井气体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应配有适量的高浓度瓦斯检定器其配备范围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第20页共29页
甲烷检测仪的配备,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2)·矿井通风、安全管理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应配备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应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3)·高浓度瓦斯检定器的数量应按矿并的采区数目配备。2矿并应配备必要的甲烷、氧气检测仪和一氧化碳检定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烷、氧气检测仪可按中、小型矿井5台15台,大型矿并20台~45台配备。
2)·一氧化碳检定器的数量通常按矿并的采区数目配备。也可按矿井同时开采的自然发火煤层工作面个数的2倍配备。3光干涉式甲烷检定器的数量应根据矿并采掘工作面数量配置,4矿并应配备瓦斯检测仪校正仪,其数量应根据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的数量确定,矿并宜配备1台~3台。5矿并应配备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等气体的仪表校验装置,其数量应根据矿并气体仪表的数量配置,可按中、小型矿并2台~4台,大型矿并3台~8台配备。
2.1.4低瓦斯矿并通风、气体检测基本装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2.2高瓦斯矿井
2.2.1高瓦斯矿并的基本装备除应符合本标准2.1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1页共29页
1应配备适量的风动钻机,每个采区配备1台~2台。2
应配备煤层瓦斯压力测定装置,每个矿并配备1台~2台。3应配备钻孔瓦斯流量测定装置,每个采区配备1台~2台。4
应配备并下煤层瓦斯含量测定仪,每个矿并配备1套。5应配备煤层气测定装置,大、中型矿井配备1套。6每个掘进工作面应安设2台局部通风机,并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2.2.2高瓦斯矿并需增加的基本装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3.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装备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1节和第2.2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配备防突钻机,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1台~2台。2应配备用于预测区域性突出的仪器,每个矿并配备1台~2台。3应配备用于预测采、掘工作面突出的仪器,每个采区配备2套~3套。
4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2.3.2煤与瓦斯突出矿并需增加的装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2.4矿并救护类装备
2.4.1矿井应配备自救器,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配备隔离式自救器,低瓦斯矿并可配备过滤式自救器。自救器数量应按矿并下并总第22页共29页
人数配备,备用量应按总量的5%~10%计。2.4.2隔离式自救器应配备自救器气密检查仪,其数量宜为每200个自救器配1台。过滤式自救器应增配自救器专用称重仪,可配备1台~4台。2.4.3矿并救护类装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第23页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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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518—2010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Standard for the equipment of ventilativeSafetyofcoalcolliery
2010—05—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10—12—01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Standard for the equipment of ventilativeSafety of coal colliery
GB/T505182010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0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矿并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18-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4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矿井通风、气体检测及救护类装备,火灾检测和防灭火装备,矿并防尘及隔爆装备等。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管理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7-8号;邮政编码:400016;传真电话:023-688116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主要起草人:卢溢洪卿恩东张刚王学太李秀琴龙伍见万祥富胡仕傣肖代兵刘林杜子健何太忠罗海珠王魁军主要审查人:毕孔帮陈建平刘毅鲍巍超杨晓峰陈德跃郑厚发吴文彬孟融李庚午康忠佳龙祖根蒋晓飞李明武陆中原杨纯东范立新郭钧生阮国强张爱科冯志强
1总则
2、矿井通风、气体检测及救护类装备2.1低瓦斯矿井
2.2高瓦斯矿井
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4矿井救护类装备
3、火灾检测和防灭火装备
3.1火灾检测,
3.2防灭火装备
1配备1套专用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3.3矿井消防
3.4防火门,
4、矿井防尘及隔爆装备
4.1矿井粉尘检测
4.1.1矿并粉尘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4.2矿井防尘
4.3煤层注水
4.4矿井隔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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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高瓦斯矿井
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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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防灭火装备,
3.3矿并消防
3.4防火门
4.2矿并防尘
4.2.2本条是根据《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4.3煤层注水
4.4矿井隔爆,
附录A低瓦斯矿井通风检测、气体检测及救护类基本装备附录B高瓦斯矿井需增装备。
附录C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需增装备附录D火灾检测及防灭火基本装备附录E矿井粉尘检测基本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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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了适应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煤炭开发技术和设备不断进步的需要,提高矿并安全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设计水平,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炭矿井通风安全装备的配备。1.0.3通风安全装备应从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设备、新材料。
1.0.4本标准规定了煤炭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配备的基本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矿并通风安全装备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9页共29页
2、矿并通风、气体检测及救护类装备2.1低瓦斯矿井
2.1.1矿并局部通风机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全风压通风掘进工作面外,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1台局部通风机,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时安设2台。2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瓦斯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3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2.1.2矿并应配备风速、温度、压力等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其数量应能满足日常通风管理和瓦斯管理需要。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校验。
2.1.3矿井气体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应配有适量的高浓度瓦斯检定器其配备范围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第20页共29页
甲烷检测仪的配备,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2)·矿井通风、安全管理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应配备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应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3)·高浓度瓦斯检定器的数量应按矿并的采区数目配备。2矿并应配备必要的甲烷、氧气检测仪和一氧化碳检定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烷、氧气检测仪可按中、小型矿井5台15台,大型矿并20台~45台配备。
2)·一氧化碳检定器的数量通常按矿并的采区数目配备。也可按矿井同时开采的自然发火煤层工作面个数的2倍配备。3光干涉式甲烷检定器的数量应根据矿并采掘工作面数量配置,4矿并应配备瓦斯检测仪校正仪,其数量应根据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的数量确定,矿并宜配备1台~3台。5矿并应配备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等气体的仪表校验装置,其数量应根据矿并气体仪表的数量配置,可按中、小型矿并2台~4台,大型矿并3台~8台配备。
2.1.4低瓦斯矿并通风、气体检测基本装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2.2高瓦斯矿井
2.2.1高瓦斯矿并的基本装备除应符合本标准2.1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1页共29页
1应配备适量的风动钻机,每个采区配备1台~2台。2
应配备煤层瓦斯压力测定装置,每个矿并配备1台~2台。3应配备钻孔瓦斯流量测定装置,每个采区配备1台~2台。4
应配备并下煤层瓦斯含量测定仪,每个矿并配备1套。5应配备煤层气测定装置,大、中型矿井配备1套。6每个掘进工作面应安设2台局部通风机,并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2.2.2高瓦斯矿并需增加的基本装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3.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装备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1节和第2.2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配备防突钻机,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1台~2台。2应配备用于预测区域性突出的仪器,每个矿并配备1台~2台。3应配备用于预测采、掘工作面突出的仪器,每个采区配备2套~3套。
4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2.3.2煤与瓦斯突出矿并需增加的装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2.4矿并救护类装备
2.4.1矿井应配备自救器,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配备隔离式自救器,低瓦斯矿并可配备过滤式自救器。自救器数量应按矿并下并总第22页共29页
人数配备,备用量应按总量的5%~10%计。2.4.2隔离式自救器应配备自救器气密检查仪,其数量宜为每200个自救器配1台。过滤式自救器应增配自救器专用称重仪,可配备1台~4台。2.4.3矿并救护类装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第23页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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