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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DB)】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30 20:01:20
- DB11/641-2009
- 现行
标准号:
DB11/641-2009
标准名称: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标准类别:
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9-05-27 -
实施日期:
2009-09-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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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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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商品住宅的工程质量保修。本规程是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专项标准,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DB11/641-2009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DB11/641-2009

部分标准内容: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641-2009
备案号:J11329-2009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Www.bzxZ.net
Home Protection Specification2009-05-27发布
2009-09-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HomeProtectionSpecification
编号:DB11/641-2009
备案号:J11329-2009
主编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9年09月01日
关王同意北京市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9]2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8]14号)收悉。经研究,将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29一2009。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九年元月十二日
关于发布北京地方标准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462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641一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11329一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市自2009年9月1日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按本规程执行。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DB11/641-2009
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的要求,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本规程的管理部门和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规程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本规程时,如有疑问和意见,可函告: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楼;邮政编码:100021,电话:67795971)。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
中国建筑学会防水专业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DB11/641-2009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郑伟革
刘大兴
赵丰东
曹乃明
主要审查人:杨于北
牛经涛
杨燕敏
陈泽泰
高小旺
高電杰
许淑贤
潘贤虎
薛福志
林爱华
朱尔玉
李自强
张海明
苏贵峰
马铁成
刘小军
白健红
张岩玉
DB11/641-2009
目藍次
基本规定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要求
本规程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DB11/641-2009
Contents
General Provisions
General requirement
WarrantyExclusions
TheWarrantyPeriod
RequestingWarrantyServic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1
Clause Explanation
1总则
DB11/641-2009
1.0.1为了加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维护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商品住宅的工程质量保修。1.0.3本规程是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专项标准,商品任宅质量保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DB11/641-2009
2.0.1商品住宅home
2术语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销售,由商品住宅所有权人通过合法交易方式购买的住宅。
2.0.2房地产开发企业thebuilde具有开发商品房资质的企业,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2.0.3商品住宅所有权人thehomeowner商品住宅所有权人系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商品住宅合法权利的人。
质量缺陷qualitydefect
商品任宅工程的实体性能、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等不符合利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2.0.5质量保修 the limited warranty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无偿修复。2.0.6质量保修范围warrantyexclusions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项目。2.0.7质量保修期限thewarrantyperiod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起止时间。2.o.8质量保修责任insurer'sresponsibility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销售的商品任宅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所应承拍的保修或赔偿的责任。3基本规定
DB11/641-2009
3.0.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住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商品住室买卖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2当商品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应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住宅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3.0.3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时,由承保险的机构实施保修。3.0.4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指定租应机构和人员具体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任宅所有权人:若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3.0.5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时,应委托相关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签订委托协议:受托单位的资质应满足保修服务要求。
3.0.6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住宅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任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升发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0.7住宅所有权人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环,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任室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设备、管线系统、有防水要求的音部位等进行拆改的:拆改部分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3.0.8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宅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质量保修问题抢利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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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DB11/641-2009
备案号:J11329-2009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Www.bzxZ.net
Home Protection Specification2009-05-27发布
2009-09-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HomeProtectionSpecification
编号:DB11/641-2009
备案号:J11329-2009
主编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9年09月01日
关王同意北京市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9]2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8]14号)收悉。经研究,将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29一2009。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九年元月十二日
关于发布北京地方标准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462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641一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11329一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市自2009年9月1日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按本规程执行。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DB11/641-2009
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的要求,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本规程的管理部门和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规程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本规程时,如有疑问和意见,可函告: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楼;邮政编码:100021,电话:67795971)。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
中国建筑学会防水专业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DB11/641-2009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郑伟革
刘大兴
赵丰东
曹乃明
主要审查人:杨于北
牛经涛
杨燕敏
陈泽泰
高小旺
高電杰
许淑贤
潘贤虎
薛福志
林爱华
朱尔玉
李自强
张海明
苏贵峰
马铁成
刘小军
白健红
张岩玉
DB11/641-2009
目藍次
基本规定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要求
本规程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DB11/641-2009
Contents
General Provisions
General requirement
WarrantyExclusions
TheWarrantyPeriod
RequestingWarrantyServic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1
Clause Explanation
1总则
DB11/641-2009
1.0.1为了加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维护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商品住宅的工程质量保修。1.0.3本规程是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专项标准,商品任宅质量保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DB11/641-2009
2.0.1商品住宅home
2术语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销售,由商品住宅所有权人通过合法交易方式购买的住宅。
2.0.2房地产开发企业thebuilde具有开发商品房资质的企业,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2.0.3商品住宅所有权人thehomeowner商品住宅所有权人系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商品住宅合法权利的人。
质量缺陷qualitydefect
商品任宅工程的实体性能、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等不符合利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2.0.5质量保修 the limited warranty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无偿修复。2.0.6质量保修范围warrantyexclusions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项目。2.0.7质量保修期限thewarrantyperiod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起止时间。2.o.8质量保修责任insurer'sresponsibility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销售的商品任宅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所应承拍的保修或赔偿的责任。3基本规定
DB11/641-2009
3.0.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住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商品住室买卖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2当商品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应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住宅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3.0.3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时,由承保险的机构实施保修。3.0.4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指定租应机构和人员具体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任宅所有权人:若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3.0.5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时,应委托相关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签订委托协议:受托单位的资质应满足保修服务要求。
3.0.6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住宅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任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升发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0.7住宅所有权人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环,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任室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设备、管线系统、有防水要求的音部位等进行拆改的:拆改部分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3.0.8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宅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质量保修问题抢利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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