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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1-20 13:20:23
- GBZ179-2006
- 现行
标准号:
GBZ 179-2006
标准名称: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6-11-03 -
实施日期:
2007-04-01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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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ICS1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79—2006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Basic principle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of medical exposure2006-11-03发布
人民卫生出版
2007-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医疗照射防护的最优化……
设备要求
8潜在照射·
附录A(资料性附录)放射诊断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附录B(资料性附录)核医学诊断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附录C(规范性附录)扶持患者人员、慰问者和探视者的剂量限值GBZ179—2006
本标准4~8章和附录C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良安、张文艺。GBZ179--2006
GBZ179—2006
本标准在GB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综合了IAEA“医疗电离辐射照射的放射防护”安全导则No.RS-G-1.5和欧共体的“医疗照射中电离辐射危险的个人卫生防护”(COUNCILDIRECTIVE97/43/EURATOM,Onhealthprotectionof individualsagainstthedangersofionizingradiationinrelationtomedicalexposure)的相关内容编写成的。本标准基本结构中的范围、责任、术语和定义、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和潜在照射具体内容主要参考了DIRECTIVE97/43/EURATOM,也适当应用了一些IAEA安全导则No.RS-G-1.5的表述方式。本标准中的医疗照射防护的最优化和设备要求具体内容主要参考了IAEA安全导则No.RS-G1.5,也适当应用了一些DIRECTIVE97/43/EURATOM的表述方式。本标准“责任”一章的4.2条的e),f),g)、4.5、4.6和4.7条均按GB18871有关表述和IAEA安全导则No.RS-G-1.5的表述方式改写。本标准“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一章的5.10条按IAEA安全导则No.RS-G-1.5的表述方式编写;5.3条是根据我国存在滥用医疗照射的问题编写。本标准“医疗照射防护的最优化”一章的6.1.3、6.1.4、6.1.5条、6.2.1条中的a),c),d),e),f),g)、6.2.2条中的a),b),c),d)、6.2.3条中的c),d),e),g)、6.4.1-6.4.4、6.5.1-6.5.5、6.6、6.7.1和6.7.3条均按DIRECTIVE97/43/EURATOM的表述方式编写。本标准\设备要求”一章7.1.1条中的a),b),c),e)、7.2.5、7.2.6、7.4.3和7.4.5条均按DIRECTIVE97/43/EURATOM的表述方式编写。本标准“责任”一章的4.4条、4.5条中的c),e)均按IAEA安全导则No.RS-G-1.5的表述方式编写。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对IAEA安全导则No.RS-G-1.5和DIRECTIVE97/43/EURATOM中提到的一些原因和推理按国家标准编写要求在本标准中大多未写人。1范围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照射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179—2006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医用照射的放射防护:a)作为受检者与患者医学诊断和治疗的处方内容所接受的照射;b)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个人所接受的照射;c)群体健康检查中个人所接受的照射;d)在医学或生物学,诊断或治疗的研究项目中健康个人或患者自愿参与受到的照射;e)法医程序中引起的个人所接受的照射。
本标准也适用于有意和自动扶助医疗照射中病人的个人接受的照射,但不适用于职业需要受到的照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075密封放射源-般要求和分级GB16361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临床查核clinicalaudit
对医用放射学程序的-一种系统检查和评论,可改进患者健康监护的质量和结果,发现其与一个好的放射学程序规范的符合程度,特别是当一个新的程序规范使用时。3.2临床职责clinicalresponsibility与个人医疗照射有关的执业者的职责,特别在正当性判断、最优化、诊断和治疗结果评价等方面;应与其他专家和执业者合作,在需要时从他们那里获取患者早先接受检查的信息;当他们有需要时,也应当向他们提供包括医疗照射的个人信息和电离辐射风险等相关的信息。3.3医疗照射指导水平guidancelevelformedicalexposure医疗业务部门选定并取得审管部门认可的剂量、剂量率或活度值,用以表明一种参考水平,高于该水平时则应由执业医师进行评价,以决定在考虑了特定情况并运用了可靠的临床判断后是否有必要超过此水平。
3.4执业者practitioner
按国家要求对医疗照射个体负有临床职责的有资质的医师、牙医、或其他保健专业人员。3.5执业医师medicalpractitioner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a)按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为具有相应的资格;b)在开具涉及医疗照射的检验申请单或治疗处方方面满足了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经验要求;c)是一个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或者是个已注册或许可的用人单位指定的可以开具涉及医疗照射的检验申请单或治疗处方的人员。3.6医技人员healthprofessional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准许从事某种医疗诊断或治疗(例如内科、牙科、护理、医学物理、放射学、1
GBZ179—2006
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有关职业的技术人员,3.7合格专家qualifiedexpert
根据相应机构或学会颁发的证书、职业许可证或学历和工作资历被确认为在相关专业领域(例如医用物理、辐射防护、职业保健、防火安全、质量保证或相关的工程和安全专业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
3.8志愿人员volunteer
医学或生物学,诊断或治疗的研究项目中健康个人或患者,但不包括出于职业需要的人员,3.9质量保证qualityassurance
为物项和服务的诸多方面与标准的质量要求一致所必需有的计划和系统所有活动3.10质量控制qualitycontrol
它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为保持或改证质量的一组有关计划、调整执行方面的操作。它覆盖了按设备所有性能特征的必需水平的、评价、维护。这些特征有明确定义,并且可测量和可控制。3.11群体检查crowdexamination本标准中主要指儿童
4责任
4.1许可证持有者
人、合格专家、医疗
、学生、职工等的群体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健康检查等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负责:有关执业医师与医技人员、辐射防护负责设备供方等也应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照身
保证:
4.2许可证持有
a)只有具有相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和治疗处方只能按照医疗照射的检查电
请单和治疗处方对受检者与患者实施诊断性或治疗性医疗照射;b)制定人!
准则和计划,以使执
医师、专业物理技师及其他医技人员受到相应的辐射防护业
开取得相应资质,在实施医疗照射检查申请单和治疗处方所规定的诊断或治疗程序知识培训
的过程中能够承担指定的任务,并对他们的医疗照射正当性判断水平进行考核和档案记录;c)采取一切合理借施以预防设备故障和人为失误,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大纲、校准体系、维护措施和培训计数
d)为了应付可
此目的;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将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失误的后果减至最小;应的意外事故应
注的事件,制定相
划,宣传该计划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e)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照射剂量、模拟体剂量测定和放射性药物活度测定及其校准:)制定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时应邀请诸如放射物理、、放射药物学等有关领域的合格专家参加;g)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核准、临床剂量测量和有关物理、临床参数定期核查结果:保存质量保证大纲有关的程序和结果的节面记录。4.3执业医师的首要任务和义务是为受检者与患者提供最有效的诊治,包括保护受检者与患者免受不必要的辐射照射,其主要责任与义务是在开具医疗照射诊治处方时,与其他医技人员一起对受检者与患者个人的医疗照射负有正当性判断、最优化和结果的临床评价;与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合作,从他们那里获取与该医疗照射实践有关的信息(例如先前检查的,特别是放射学的信息或记录);也有责任为其他执业医师提供相应的信息;还应为受检者与患者提供电离辐射的风险信息。4.4执业医师及医技人员应将受检者与患者防护与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及时向许可证持有者报告,并尽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4.5相关的核医学医师、放射学家或放射肿瘤学家应对执业医师诊疗处方进行复核,对执行诊疗处方中涉及电离辐射的诊断或治疗过程负有责任4.6合格专家(例如,医学物理学家)、技术员和辅助医务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他们的具体活动领域内对辐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应用负有相应的职责。4.7医疗照射设备供方及提供维护服务的公司对本标准负有特定的责任,为了适应这些责任,供方应:a)提供医疗照射所涉及的源、设备和仪器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以履行其功能:b)在设备供应之后保证备件的供给和提供技术援助;GBZ179-2006
c)在设备运转出现异常或非计划的事件时(即使没有造成对健康的紧急危险)提供技术援助;d)回收远距离和近距离治疗退役的辐射源;e)对加速器的使用和高剂量率的近距离治疗提供特别的技术培训:)设备的设计、建造和安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g)保证把用于医疗照射的设备设计成“能及时发现系统的单个部件故障,从而使对受检者与患者的任何非计划的医疗照射减到最小”和“尽可能减少人为失误造成的非计划医疗照射的事件”。5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5.1正当性判断的一般原则
医疗照射均应有足够的净利益,在能取得相同净利益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不涉及医疗照射的替代方法,在无替代方法时也应权衡利,证明医疗照射给受诊断或治疗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5.2所有新型医疗照射的技术和方法,使用前都应通过正当性判断;已判断为止正当的医疗照射类型,当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证居并要重新判断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5.3通过正当性判断的所有新型的医疗照射技术和方法,使用时,应严格控制其适应证范围内,要用到新的适应证时必须另行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进行正当性判断。
5.4每一项医疗照射美践,应根据诊疗目的和受照人员特征对其进行正当性判断;如果某一项医疗照射通常被判定为主止
性,在特殊情况下又需要使用它时,应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尽可能使用与计划照射相关的患者先前已有的诊断信息和医学记录,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5.5出于生物医学和医学研究目的的志愿人员的医疗照射也应进行正当性判断,志愿人员对所进行的研究应是事先知情并向意的,健康儿童不应作为生物或医学研究计划的受试者5.6应特别注意不能从医疗照射中得到直接健康利益的人员的正当性判断,特别是因法医目的而受照的人员。
5.7应正确合理地使用诊断性医疗照射,掌握好适应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5.8应认真对哺乳期妇孕妇和育龄妇女的诊断性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导别是腹部和骨盆检查,也应注意儿童的诊断性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5.9应考虑通过群体检查可能查出的疾病、对被查出的疾病进行有效治疗的可能性和由于某种疾病得到控制雨使公众所获得的利益,只有这些受益足以补偿在经济和社全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辐射危害)时这种检查才是正当的。
5.10应该仔细考虑每一个放射治疗程序的正当性,放射治疗中患者接受的剂量可能引起明显的并发症,它也应当是放射治疗程序正当性判断中不可缺少的部分5.11如果照射未被判为正当,应严格禁止实施。6医疗照射防护的最优化
6.1一般要求
6.1.1诊疗程序中患者防护最优化的基本目标是使利益最大程度地超过危害。由于患者受到有意安排的辐射照射,防护最优化可能是复杂的而且并不一定意味着要降低患者所受剂量,因为应该最优先考愿在诊断性照射中获得可靠的诊断信息和在治疗性照射中达到治疗效果。6.1.2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应包括设备的选择,除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外,应对便于使用、质量保证(包括质量控制)、患者剂量的评价和估算、放射性药物的施用、管理等诸方面进行考查,使之能得到足够3
GBZ179—2006
的诊断信息和治疗效果。
6.1.3在放射治疗中,应逐例制定对治疗靶区的照射计划,使靶区受到适当治疗照射并使非靶区的器官和组织所受剂量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6.1.4在儿童检查、群体检查、CT诊断、介人诊疗或放射治疗那样可能引起患者高剂量的情况下的医疗照射,应确保有适当的设备、技术和辅助设备;还应重视包括质量控制措施、惠者剂量或放射性施用量估计在内的质量保证。
6.1.5对帮助和安慰患者的志愿者所受的照射应制定剂量约束值,以便对他们进行剂量控制;对自愿接受治疗实验的患者,执业医师应对其靶区剂量水平进行专门的计划;应对法医检查中的受检人员、医学和药物医学研究的志愿者所受的照射进行控制,使这些人员的受照剂量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6.1.6应给接受核医学诊治的患者提供合法的指导或说明书,以使他们明白怎样做才可能使接触他们的人员所受到的剂量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6.2操作要求
6.2.1放射诊断
a)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应是合适的,在考虑可接受图像质量的标准和有关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后,应确保受检者与患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目标时所受照射最小,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b)应建立公共放射学诊断程序的运行参数规程,在规程中应包括辐射发生器的参数(例如,管电压、管负载和毫安秒的范围)、焦点大小、胶片-荧光屏组合类型和胶片处理条件(例如所使用的化学药品、显影时间和温度),还应有用于CT和其他复杂数字放射诊断程序的具体规程;c)应认真选择并综合考虑下列各种因素,以使受检者与患者所受到的照射与临床检查目的相一致下的最低照射量,对于儿童患者和施行介人放射学诊断更应特别重视对下列因素的选择处理:被检查的部位、每次检查时观察的次数和范围(例如胶片或CT断层数量)或者每次检查的时间(例如荧光检查时间);
图像接收器的类型(例如高速扫描与低速扫描);防散射滤线栅的使用;
初级X射线束的准直;
管电压,管电流与时间或它们的乘积;—一动态成像中相应的图像存技术(例如每秒成像数);一图像处理。
d)当无法使用固定放射学检查设备时,方可使用可携式或移动式放射设备,并应采取严格的辐射防护措施;
e)X射线诊断群体检查应尽量避免使用普通荧光透视和数字影像检查方法,特别是妇女及儿童更不要使用这类方法进行群体检查;f)如果没有影像增强器或相当技术,应尽量避免使用直接荧光透视检查;g)除非在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要求,对已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进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否则要尽量避免;对有生育能力妇女腹部或骨盆的任何诊断检查应十分慎重,以使可能存在的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剂量最小;h)只要可行,就要酌情为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提供适当的屏蔽。6.2.2核医学
a)放射性核素诊断检查时使患者所受到的照射,应是达到预期诊断目的所需要的最低照射量,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并考虑医疗照射的有关指导水平;b)应根据不同患者的特点选用可供利用的适当的放射性药物及其用量,使用阻断放射性药物在4
GBZ179—2006
非检查器官吸收的方法,并注意采用适当的图像获取和处理技术,以使患者受到的照射是为获得合乎要求的图像质量所需要的最低照射量;c)对哺乳和怀孕妇女的核医学诊断或检查应符合GB16361的有关要求;d)仅当有明显的临床指征时才可以对儿童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并应根据患儿的体重、身体表面积或其它适用的准则减少放射性药物服用量,还应尽可能避免使用长半衰期的放射性核素;e)应利用临床核医学的诊疗程序手册上的有关剂量学参数计算患者吸收剂量或有效剂量的代表值,在特殊情形下,例如对胚胎或胎儿应给出其个例剂量数值;在治疗性程序中应计算并记录每一次的治疗性剂量。
6.2.3放射治疗
a)在放射治疗中,应有实施辐射照射的书面程序,在没有辅助设施和治疗配件时更应该给予特别的注意
b)应鼓励对密闭源的适时更换,从而使治疗性照射保持在合理的短时间内;c)在对计划照射的靶体积施以所需要的剂量的同时,采取适当的屏蔽措施使正常组织在放射治疗期间所受到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d)除有明显的临床指征外,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疗;e)周密计划对孕妇施行的任何放射治疗,以使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照射剂量减至最小;f)应接受本标准的术语和概念,并用在照射处方的开具、计划制定、剂量施用和文件制定:对所有接受外照射线束治疗的患者,治疗之前必须得到由放射肿瘤学家标明日期并签署的照射处方。处方应包含下列信息:治疗点的位置、总剂量、每次剂量、分次和总治疗周期;还应说明在照射体积内会受到危险的器官的最大剂量:对所有接受近距离疗法的惠者,治疗之前必须得到由放射肿瘤学家标明日期并签署的照射处方。处方应该包括下列信息:参考点和会受到危险的器官的总剂量、参考剂量、体积大小、源的数量及其剂量分布、放射性核素和在参考日期的源强度;g)将放射治疗可能产生的危险告知患者。6.3质量保证
6.3.1质量保证大纲
a)应制定一个全面的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它应包括:在调试辐射发生器、显像器件和辐照装置时,测量其物理参数,并且以后定期进行测量;检验患者诊断或治疗中使用的相关的物理因素和临床因素;书面记录和操作的规范化程序;在施用任何照射之前确定患者身份的规范化程序:确认医疗照射与执业医师开具的照射处方相一致的验证程序;一剂量测定和监测仪器的校准及工作条件的验证程序;对已制定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定期和独立的听证审查程序。b)放射源(包括设备和其他相关系统)的质量保证大纲:医疗照射用的密闭源、非密闭源和设备只能购自有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的厂商;供方应随所有的设备提供一份详细的维修说明书和服务安排的保证:一对捐赠的设备,接受方在同意接受前应确认该设备已经进行了质量控制试验:一对更新的设备,应要求供方通过合适的试验证明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一在给每个患者或人类研究对象施用任何放射性药物前,应分辨和测定其活度;一应对以下的涉及源、设备、系统和附属物制定出质量保证程序:·用于实施医疗照射;
:涉及获取诊断性影像(例如:相机、洗印处理机、影像增强器);5
GBZ179—2006
·用于放射治疗计划的制定
按审管部门要求经常性地对密闭源进行是否泄漏的测试;按审管部门要求对所有的放射源定期盘点;在调试辐射发生器、显像器件和辐照装置时,测量其物理参数,并且此后定期进行测量:定期检查患者诊断或治疗中使用的相关的物理因素和临床因素书面记录和操作的规范化程序;在施用任何辐射之前确定患者身份的规范化程序;确认医疗照射与执业医师开具的照射处方相一致的验证程序:剂量测定和监测仪器的校准及工作条件的验证程序;对已制定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定期和独立的听证审查程序。c)放射诊断的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SEHO
影像质量评价:
胶片废奔分析:
患者剂量评价
在投人使用时和投人使用后定期对辐射发生器的物理参数(例如,伏电压、毫安秒、线形波动和集点大小)的测量以及对显像装置(例如,洗片机)的检查定期检
诊断中使用的相应的物理因素和临床因素:书面记
有关的程序和结果:
d)临床核医
和监测仪器、相应校准及其操作条件的核实;追踪及结果评价的程序
量保证大纲包括下列措施:
(例如患者的病史和体征
诊断摘要调查的适合性和禁忌证);程序
即可靠的施药程序,患者的信息和患者准备);即供方和材料的核准存、放射性药物制备、临床环境、患者的运送和准备、设采购规程和废物处理);
、物理学家、技师和所涉及的其他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数据分析(即处理规程、设备性能、数据精确度和完整性);报告(即数据图像审读、结果和进一步的建议)总的结果即临未结果、辐射剂量、患者满意度和处方医师的满意度e)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大纲包括下列措方除了临床核医学质量保证大纳的类似内容外,还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份涵盖放射治疗整过程的质量保证规程应包括肿瘤的定位、患者固定、治疗计划和剂量施予;还应该包括设备、仪器和治疗计划系统(既包括硬件又包括软件)的质量控制;应注意外部对质量保证的监督作用;在出现显著偏差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应该是质量保证大纲的一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检查和验证结果作为实施全面校准的一种替代方式: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校准其剂量测定仪器,推荐的周期为2年;应该由放射治疗方面的合格专家参与源的校准,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6.3.2测量和校准
a)放射诊断
应对源进行可追踪的校准。为此,剂量测量仪器(例如,静电计和电离室)最好应该用放射诊断学范围内的X线谱和剂量率;可以使用由仪器制造商提供校准证书中标明的校准值,证书应说明校准因素的总不确定6
度,为保证仪器之间的一致性,用户应参加定期剂量测量仪器之间的对比;GBZ179—2006
放射源校准应在标准条件下离放射源规定距离处场中心(沿X射线束的轴上)测量吸收剂量(或X射线荧光检查中的剂量率)。这些标准条件指:透视或摄影中包括管压(以千伏电压计)、管电流与时间的乘积(以毫安培·秒表示)的典型数值。两者涵盖的范围应当是临床实践中使用的范围。应当说明剂量(用于校准的照射或空气比释功能)是在自由空气中测量的,还是体模表面测量的,后一种情况已包括了反散射;在放射学检查中应测量典型身材成年患者的人射表面剂量、人射表面剂量-面积之积、剂量率、照射时间或器官剂量的代表值:在CT检查中应该使用与患者剂量相关的活当的剂量度量(例如,多层扫描平均剂量、计算机断层成像剂量指数、剂量-长度之积,等等);在介入放射学中相关的度量包活总透视时间、图像总数、透视剂量率、每一图像在患者入射点的剂量以及剂量-面积之积等
说明如何确定和用那些方法确定患者剂量,在进行患者人射表面剂量的计算时既可以用典型技术估算和实测的剂量率,也可用热释光剂量计或其他类型的剂量计对不同“典型”患者的剂量直接测量结果进行估计:公共诊断程序中的典型剂量应针对每台X射线机定期更新。b)临床核医学
应确保给每例患者施予用的放射性药物的活度是确定的,并在服药时给予记录,在现有可能存在放射性杂质时应特别注意,例如在短寿命核素的情况下,避免较长寿命的杂质而显著增加吸
收剂量额;
应注意测
量注射器或装注射剂的瓶内活度的活度计的质量控制,应该通过对仪器的常规质量控制,包括可追溯到次级标准对校准的定期再评估来确保测量的正确性;应提供
份典型患者吸收剂量或有效剂量的代表值的清单,并将它列在相关程序手册中,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胚胎和胎儿受照时,应计算个例的剂量;在治
c)放射治疗
呈序中应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每次治疗剂量进行计算并予以记录要求放射治疗用的源(即包括外照射放射治疗束和用于近距离疗法的源)的校准可追溯到标准剂量学实验室,剂量测定仪器应接受二级标准剂量学实验室的校准,每两年应对剂量测定仪器校准
一次;
源的校准应该在放射治疗方面的合格专家(通常是医学物理学家)参与下,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在源服役时,源变化后或可能影响剂量测定的大修或变更后应实施校准;应采用“纵深防御的原则,即通过元余或多样化的方式来预防放射治疗源的不当校准;应当特别关注用于特殊放射治疗程序(例如,放射外科、术中放射治疗、血管腔内放射治疗、立体放射治疗、全身照射的源的校准,应将实施体模测量和体内测量作为临床剂量测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保证为治疗计划系统提供充分的服役和有效期的文件,使它成为质量保证大纲的组成部分。
6.4诊断指导水平
6.4.1在医学诊断为目的的医疗照射中应鼓励建立诊断指导水平,并以它来约束其实践活动。6.4.2对常用诊断性医疗照射,应通过广泛的质量调查数据推导,由相应的专业机构与审管部门制定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提供有关的执业医师作为指南使用;并根据技术的进步不断对其进行修订:a)当某种检查的剂量或活度超过相应指导水平时,采取行动改善优化程度,使在确保获得必需的诊断信息的同时尽量降低患者的受照剂量;b)当剂量或活度显著低于相应的指导水平而照射又不能提供有用的诊断信息和给患者带来预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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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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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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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要求
8潜在照射·
附录A(资料性附录)放射诊断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附录B(资料性附录)核医学诊断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附录C(规范性附录)扶持患者人员、慰问者和探视者的剂量限值GBZ179—2006
本标准4~8章和附录C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良安、张文艺。GBZ179--2006
GBZ179—2006
本标准在GB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综合了IAEA“医疗电离辐射照射的放射防护”安全导则No.RS-G-1.5和欧共体的“医疗照射中电离辐射危险的个人卫生防护”(COUNCILDIRECTIVE97/43/EURATOM,Onhealthprotectionof individualsagainstthedangersofionizingradiationinrelationtomedicalexposure)的相关内容编写成的。本标准基本结构中的范围、责任、术语和定义、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和潜在照射具体内容主要参考了DIRECTIVE97/43/EURATOM,也适当应用了一些IAEA安全导则No.RS-G-1.5的表述方式。本标准中的医疗照射防护的最优化和设备要求具体内容主要参考了IAEA安全导则No.RS-G1.5,也适当应用了一些DIRECTIVE97/43/EURATOM的表述方式。本标准“责任”一章的4.2条的e),f),g)、4.5、4.6和4.7条均按GB18871有关表述和IAEA安全导则No.RS-G-1.5的表述方式改写。本标准“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一章的5.10条按IAEA安全导则No.RS-G-1.5的表述方式编写;5.3条是根据我国存在滥用医疗照射的问题编写。本标准“医疗照射防护的最优化”一章的6.1.3、6.1.4、6.1.5条、6.2.1条中的a),c),d),e),f),g)、6.2.2条中的a),b),c),d)、6.2.3条中的c),d),e),g)、6.4.1-6.4.4、6.5.1-6.5.5、6.6、6.7.1和6.7.3条均按DIRECTIVE97/43/EURATOM的表述方式编写。本标准\设备要求”一章7.1.1条中的a),b),c),e)、7.2.5、7.2.6、7.4.3和7.4.5条均按DIRECTIVE97/43/EURATOM的表述方式编写。本标准“责任”一章的4.4条、4.5条中的c),e)均按IAEA安全导则No.RS-G-1.5的表述方式编写。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对IAEA安全导则No.RS-G-1.5和DIRECTIVE97/43/EURATOM中提到的一些原因和推理按国家标准编写要求在本标准中大多未写人。1范围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照射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179—2006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医用照射的放射防护:a)作为受检者与患者医学诊断和治疗的处方内容所接受的照射;b)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个人所接受的照射;c)群体健康检查中个人所接受的照射;d)在医学或生物学,诊断或治疗的研究项目中健康个人或患者自愿参与受到的照射;e)法医程序中引起的个人所接受的照射。
本标准也适用于有意和自动扶助医疗照射中病人的个人接受的照射,但不适用于职业需要受到的照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075密封放射源-般要求和分级GB16361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临床查核clinicalaudit
对医用放射学程序的-一种系统检查和评论,可改进患者健康监护的质量和结果,发现其与一个好的放射学程序规范的符合程度,特别是当一个新的程序规范使用时。3.2临床职责clinicalresponsibility与个人医疗照射有关的执业者的职责,特别在正当性判断、最优化、诊断和治疗结果评价等方面;应与其他专家和执业者合作,在需要时从他们那里获取患者早先接受检查的信息;当他们有需要时,也应当向他们提供包括医疗照射的个人信息和电离辐射风险等相关的信息。3.3医疗照射指导水平guidancelevelformedicalexposure医疗业务部门选定并取得审管部门认可的剂量、剂量率或活度值,用以表明一种参考水平,高于该水平时则应由执业医师进行评价,以决定在考虑了特定情况并运用了可靠的临床判断后是否有必要超过此水平。
3.4执业者practitioner
按国家要求对医疗照射个体负有临床职责的有资质的医师、牙医、或其他保健专业人员。3.5执业医师medicalpractitioner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a)按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为具有相应的资格;b)在开具涉及医疗照射的检验申请单或治疗处方方面满足了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经验要求;c)是一个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或者是个已注册或许可的用人单位指定的可以开具涉及医疗照射的检验申请单或治疗处方的人员。3.6医技人员healthprofessional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准许从事某种医疗诊断或治疗(例如内科、牙科、护理、医学物理、放射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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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有关职业的技术人员,3.7合格专家qualifiedexpert
根据相应机构或学会颁发的证书、职业许可证或学历和工作资历被确认为在相关专业领域(例如医用物理、辐射防护、职业保健、防火安全、质量保证或相关的工程和安全专业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
3.8志愿人员volunteer
医学或生物学,诊断或治疗的研究项目中健康个人或患者,但不包括出于职业需要的人员,3.9质量保证qualityassurance
为物项和服务的诸多方面与标准的质量要求一致所必需有的计划和系统所有活动3.10质量控制qualitycontrol
它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为保持或改证质量的一组有关计划、调整执行方面的操作。它覆盖了按设备所有性能特征的必需水平的、评价、维护。这些特征有明确定义,并且可测量和可控制。3.11群体检查crowdexamination本标准中主要指儿童
4责任
4.1许可证持有者
人、合格专家、医疗
、学生、职工等的群体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健康检查等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负责:有关执业医师与医技人员、辐射防护负责设备供方等也应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照身
保证:
4.2许可证持有
a)只有具有相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和治疗处方只能按照医疗照射的检查电
请单和治疗处方对受检者与患者实施诊断性或治疗性医疗照射;b)制定人!
准则和计划,以使执
医师、专业物理技师及其他医技人员受到相应的辐射防护业
开取得相应资质,在实施医疗照射检查申请单和治疗处方所规定的诊断或治疗程序知识培训
的过程中能够承担指定的任务,并对他们的医疗照射正当性判断水平进行考核和档案记录;c)采取一切合理借施以预防设备故障和人为失误,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大纲、校准体系、维护措施和培训计数
d)为了应付可
此目的;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将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失误的后果减至最小;应的意外事故应
注的事件,制定相
划,宣传该计划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e)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照射剂量、模拟体剂量测定和放射性药物活度测定及其校准:)制定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时应邀请诸如放射物理、、放射药物学等有关领域的合格专家参加;g)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核准、临床剂量测量和有关物理、临床参数定期核查结果:保存质量保证大纲有关的程序和结果的节面记录。4.3执业医师的首要任务和义务是为受检者与患者提供最有效的诊治,包括保护受检者与患者免受不必要的辐射照射,其主要责任与义务是在开具医疗照射诊治处方时,与其他医技人员一起对受检者与患者个人的医疗照射负有正当性判断、最优化和结果的临床评价;与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合作,从他们那里获取与该医疗照射实践有关的信息(例如先前检查的,特别是放射学的信息或记录);也有责任为其他执业医师提供相应的信息;还应为受检者与患者提供电离辐射的风险信息。4.4执业医师及医技人员应将受检者与患者防护与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及时向许可证持有者报告,并尽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4.5相关的核医学医师、放射学家或放射肿瘤学家应对执业医师诊疗处方进行复核,对执行诊疗处方中涉及电离辐射的诊断或治疗过程负有责任4.6合格专家(例如,医学物理学家)、技术员和辅助医务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他们的具体活动领域内对辐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应用负有相应的职责。4.7医疗照射设备供方及提供维护服务的公司对本标准负有特定的责任,为了适应这些责任,供方应:a)提供医疗照射所涉及的源、设备和仪器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以履行其功能:b)在设备供应之后保证备件的供给和提供技术援助;GBZ179-2006
c)在设备运转出现异常或非计划的事件时(即使没有造成对健康的紧急危险)提供技术援助;d)回收远距离和近距离治疗退役的辐射源;e)对加速器的使用和高剂量率的近距离治疗提供特别的技术培训:)设备的设计、建造和安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g)保证把用于医疗照射的设备设计成“能及时发现系统的单个部件故障,从而使对受检者与患者的任何非计划的医疗照射减到最小”和“尽可能减少人为失误造成的非计划医疗照射的事件”。5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5.1正当性判断的一般原则
医疗照射均应有足够的净利益,在能取得相同净利益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不涉及医疗照射的替代方法,在无替代方法时也应权衡利,证明医疗照射给受诊断或治疗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5.2所有新型医疗照射的技术和方法,使用前都应通过正当性判断;已判断为止正当的医疗照射类型,当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证居并要重新判断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5.3通过正当性判断的所有新型的医疗照射技术和方法,使用时,应严格控制其适应证范围内,要用到新的适应证时必须另行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进行正当性判断。
5.4每一项医疗照射美践,应根据诊疗目的和受照人员特征对其进行正当性判断;如果某一项医疗照射通常被判定为主止
性,在特殊情况下又需要使用它时,应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尽可能使用与计划照射相关的患者先前已有的诊断信息和医学记录,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5.5出于生物医学和医学研究目的的志愿人员的医疗照射也应进行正当性判断,志愿人员对所进行的研究应是事先知情并向意的,健康儿童不应作为生物或医学研究计划的受试者5.6应特别注意不能从医疗照射中得到直接健康利益的人员的正当性判断,特别是因法医目的而受照的人员。
5.7应正确合理地使用诊断性医疗照射,掌握好适应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5.8应认真对哺乳期妇孕妇和育龄妇女的诊断性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导别是腹部和骨盆检查,也应注意儿童的诊断性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5.9应考虑通过群体检查可能查出的疾病、对被查出的疾病进行有效治疗的可能性和由于某种疾病得到控制雨使公众所获得的利益,只有这些受益足以补偿在经济和社全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辐射危害)时这种检查才是正当的。
5.10应该仔细考虑每一个放射治疗程序的正当性,放射治疗中患者接受的剂量可能引起明显的并发症,它也应当是放射治疗程序正当性判断中不可缺少的部分5.11如果照射未被判为正当,应严格禁止实施。6医疗照射防护的最优化
6.1一般要求
6.1.1诊疗程序中患者防护最优化的基本目标是使利益最大程度地超过危害。由于患者受到有意安排的辐射照射,防护最优化可能是复杂的而且并不一定意味着要降低患者所受剂量,因为应该最优先考愿在诊断性照射中获得可靠的诊断信息和在治疗性照射中达到治疗效果。6.1.2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应包括设备的选择,除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外,应对便于使用、质量保证(包括质量控制)、患者剂量的评价和估算、放射性药物的施用、管理等诸方面进行考查,使之能得到足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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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诊断信息和治疗效果。
6.1.3在放射治疗中,应逐例制定对治疗靶区的照射计划,使靶区受到适当治疗照射并使非靶区的器官和组织所受剂量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6.1.4在儿童检查、群体检查、CT诊断、介人诊疗或放射治疗那样可能引起患者高剂量的情况下的医疗照射,应确保有适当的设备、技术和辅助设备;还应重视包括质量控制措施、惠者剂量或放射性施用量估计在内的质量保证。
6.1.5对帮助和安慰患者的志愿者所受的照射应制定剂量约束值,以便对他们进行剂量控制;对自愿接受治疗实验的患者,执业医师应对其靶区剂量水平进行专门的计划;应对法医检查中的受检人员、医学和药物医学研究的志愿者所受的照射进行控制,使这些人员的受照剂量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6.1.6应给接受核医学诊治的患者提供合法的指导或说明书,以使他们明白怎样做才可能使接触他们的人员所受到的剂量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6.2操作要求
6.2.1放射诊断
a)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应是合适的,在考虑可接受图像质量的标准和有关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后,应确保受检者与患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目标时所受照射最小,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b)应建立公共放射学诊断程序的运行参数规程,在规程中应包括辐射发生器的参数(例如,管电压、管负载和毫安秒的范围)、焦点大小、胶片-荧光屏组合类型和胶片处理条件(例如所使用的化学药品、显影时间和温度),还应有用于CT和其他复杂数字放射诊断程序的具体规程;c)应认真选择并综合考虑下列各种因素,以使受检者与患者所受到的照射与临床检查目的相一致下的最低照射量,对于儿童患者和施行介人放射学诊断更应特别重视对下列因素的选择处理:被检查的部位、每次检查时观察的次数和范围(例如胶片或CT断层数量)或者每次检查的时间(例如荧光检查时间);
图像接收器的类型(例如高速扫描与低速扫描);防散射滤线栅的使用;
初级X射线束的准直;
管电压,管电流与时间或它们的乘积;—一动态成像中相应的图像存技术(例如每秒成像数);一图像处理。
d)当无法使用固定放射学检查设备时,方可使用可携式或移动式放射设备,并应采取严格的辐射防护措施;
e)X射线诊断群体检查应尽量避免使用普通荧光透视和数字影像检查方法,特别是妇女及儿童更不要使用这类方法进行群体检查;f)如果没有影像增强器或相当技术,应尽量避免使用直接荧光透视检查;g)除非在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要求,对已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进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否则要尽量避免;对有生育能力妇女腹部或骨盆的任何诊断检查应十分慎重,以使可能存在的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剂量最小;h)只要可行,就要酌情为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提供适当的屏蔽。6.2.2核医学
a)放射性核素诊断检查时使患者所受到的照射,应是达到预期诊断目的所需要的最低照射量,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并考虑医疗照射的有关指导水平;b)应根据不同患者的特点选用可供利用的适当的放射性药物及其用量,使用阻断放射性药物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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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检查器官吸收的方法,并注意采用适当的图像获取和处理技术,以使患者受到的照射是为获得合乎要求的图像质量所需要的最低照射量;c)对哺乳和怀孕妇女的核医学诊断或检查应符合GB16361的有关要求;d)仅当有明显的临床指征时才可以对儿童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并应根据患儿的体重、身体表面积或其它适用的准则减少放射性药物服用量,还应尽可能避免使用长半衰期的放射性核素;e)应利用临床核医学的诊疗程序手册上的有关剂量学参数计算患者吸收剂量或有效剂量的代表值,在特殊情形下,例如对胚胎或胎儿应给出其个例剂量数值;在治疗性程序中应计算并记录每一次的治疗性剂量。
6.2.3放射治疗
a)在放射治疗中,应有实施辐射照射的书面程序,在没有辅助设施和治疗配件时更应该给予特别的注意
b)应鼓励对密闭源的适时更换,从而使治疗性照射保持在合理的短时间内;c)在对计划照射的靶体积施以所需要的剂量的同时,采取适当的屏蔽措施使正常组织在放射治疗期间所受到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d)除有明显的临床指征外,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疗;e)周密计划对孕妇施行的任何放射治疗,以使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照射剂量减至最小;f)应接受本标准的术语和概念,并用在照射处方的开具、计划制定、剂量施用和文件制定:对所有接受外照射线束治疗的患者,治疗之前必须得到由放射肿瘤学家标明日期并签署的照射处方。处方应包含下列信息:治疗点的位置、总剂量、每次剂量、分次和总治疗周期;还应说明在照射体积内会受到危险的器官的最大剂量:对所有接受近距离疗法的惠者,治疗之前必须得到由放射肿瘤学家标明日期并签署的照射处方。处方应该包括下列信息:参考点和会受到危险的器官的总剂量、参考剂量、体积大小、源的数量及其剂量分布、放射性核素和在参考日期的源强度;g)将放射治疗可能产生的危险告知患者。6.3质量保证
6.3.1质量保证大纲
a)应制定一个全面的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它应包括:在调试辐射发生器、显像器件和辐照装置时,测量其物理参数,并且以后定期进行测量;检验患者诊断或治疗中使用的相关的物理因素和临床因素;书面记录和操作的规范化程序;在施用任何照射之前确定患者身份的规范化程序:确认医疗照射与执业医师开具的照射处方相一致的验证程序;一剂量测定和监测仪器的校准及工作条件的验证程序;对已制定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定期和独立的听证审查程序。b)放射源(包括设备和其他相关系统)的质量保证大纲:医疗照射用的密闭源、非密闭源和设备只能购自有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的厂商;供方应随所有的设备提供一份详细的维修说明书和服务安排的保证:一对捐赠的设备,接受方在同意接受前应确认该设备已经进行了质量控制试验:一对更新的设备,应要求供方通过合适的试验证明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一在给每个患者或人类研究对象施用任何放射性药物前,应分辨和测定其活度;一应对以下的涉及源、设备、系统和附属物制定出质量保证程序:·用于实施医疗照射;
:涉及获取诊断性影像(例如:相机、洗印处理机、影像增强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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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放射治疗计划的制定
按审管部门要求经常性地对密闭源进行是否泄漏的测试;按审管部门要求对所有的放射源定期盘点;在调试辐射发生器、显像器件和辐照装置时,测量其物理参数,并且此后定期进行测量:定期检查患者诊断或治疗中使用的相关的物理因素和临床因素书面记录和操作的规范化程序;在施用任何辐射之前确定患者身份的规范化程序;确认医疗照射与执业医师开具的照射处方相一致的验证程序:剂量测定和监测仪器的校准及工作条件的验证程序;对已制定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定期和独立的听证审查程序。c)放射诊断的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SEHO
影像质量评价:
胶片废奔分析:
患者剂量评价
在投人使用时和投人使用后定期对辐射发生器的物理参数(例如,伏电压、毫安秒、线形波动和集点大小)的测量以及对显像装置(例如,洗片机)的检查定期检
诊断中使用的相应的物理因素和临床因素:书面记
有关的程序和结果:
d)临床核医
和监测仪器、相应校准及其操作条件的核实;追踪及结果评价的程序
量保证大纲包括下列措施:
(例如患者的病史和体征
诊断摘要调查的适合性和禁忌证);程序
即可靠的施药程序,患者的信息和患者准备);即供方和材料的核准存、放射性药物制备、临床环境、患者的运送和准备、设采购规程和废物处理);
、物理学家、技师和所涉及的其他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数据分析(即处理规程、设备性能、数据精确度和完整性);报告(即数据图像审读、结果和进一步的建议)总的结果即临未结果、辐射剂量、患者满意度和处方医师的满意度e)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大纲包括下列措方除了临床核医学质量保证大纳的类似内容外,还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份涵盖放射治疗整过程的质量保证规程应包括肿瘤的定位、患者固定、治疗计划和剂量施予;还应该包括设备、仪器和治疗计划系统(既包括硬件又包括软件)的质量控制;应注意外部对质量保证的监督作用;在出现显著偏差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应该是质量保证大纲的一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检查和验证结果作为实施全面校准的一种替代方式: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校准其剂量测定仪器,推荐的周期为2年;应该由放射治疗方面的合格专家参与源的校准,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6.3.2测量和校准
a)放射诊断
应对源进行可追踪的校准。为此,剂量测量仪器(例如,静电计和电离室)最好应该用放射诊断学范围内的X线谱和剂量率;可以使用由仪器制造商提供校准证书中标明的校准值,证书应说明校准因素的总不确定6
度,为保证仪器之间的一致性,用户应参加定期剂量测量仪器之间的对比;GBZ179—2006
放射源校准应在标准条件下离放射源规定距离处场中心(沿X射线束的轴上)测量吸收剂量(或X射线荧光检查中的剂量率)。这些标准条件指:透视或摄影中包括管压(以千伏电压计)、管电流与时间的乘积(以毫安培·秒表示)的典型数值。两者涵盖的范围应当是临床实践中使用的范围。应当说明剂量(用于校准的照射或空气比释功能)是在自由空气中测量的,还是体模表面测量的,后一种情况已包括了反散射;在放射学检查中应测量典型身材成年患者的人射表面剂量、人射表面剂量-面积之积、剂量率、照射时间或器官剂量的代表值:在CT检查中应该使用与患者剂量相关的活当的剂量度量(例如,多层扫描平均剂量、计算机断层成像剂量指数、剂量-长度之积,等等);在介入放射学中相关的度量包活总透视时间、图像总数、透视剂量率、每一图像在患者入射点的剂量以及剂量-面积之积等
说明如何确定和用那些方法确定患者剂量,在进行患者人射表面剂量的计算时既可以用典型技术估算和实测的剂量率,也可用热释光剂量计或其他类型的剂量计对不同“典型”患者的剂量直接测量结果进行估计:公共诊断程序中的典型剂量应针对每台X射线机定期更新。b)临床核医学
应确保给每例患者施予用的放射性药物的活度是确定的,并在服药时给予记录,在现有可能存在放射性杂质时应特别注意,例如在短寿命核素的情况下,避免较长寿命的杂质而显著增加吸
收剂量额;
应注意测
量注射器或装注射剂的瓶内活度的活度计的质量控制,应该通过对仪器的常规质量控制,包括可追溯到次级标准对校准的定期再评估来确保测量的正确性;应提供
份典型患者吸收剂量或有效剂量的代表值的清单,并将它列在相关程序手册中,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胚胎和胎儿受照时,应计算个例的剂量;在治
c)放射治疗
呈序中应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每次治疗剂量进行计算并予以记录要求放射治疗用的源(即包括外照射放射治疗束和用于近距离疗法的源)的校准可追溯到标准剂量学实验室,剂量测定仪器应接受二级标准剂量学实验室的校准,每两年应对剂量测定仪器校准
一次;
源的校准应该在放射治疗方面的合格专家(通常是医学物理学家)参与下,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在源服役时,源变化后或可能影响剂量测定的大修或变更后应实施校准;应采用“纵深防御的原则,即通过元余或多样化的方式来预防放射治疗源的不当校准;应当特别关注用于特殊放射治疗程序(例如,放射外科、术中放射治疗、血管腔内放射治疗、立体放射治疗、全身照射的源的校准,应将实施体模测量和体内测量作为临床剂量测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保证为治疗计划系统提供充分的服役和有效期的文件,使它成为质量保证大纲的组成部分。
6.4诊断指导水平
6.4.1在医学诊断为目的的医疗照射中应鼓励建立诊断指导水平,并以它来约束其实践活动。6.4.2对常用诊断性医疗照射,应通过广泛的质量调查数据推导,由相应的专业机构与审管部门制定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提供有关的执业医师作为指南使用;并根据技术的进步不断对其进行修订:a)当某种检查的剂量或活度超过相应指导水平时,采取行动改善优化程度,使在确保获得必需的诊断信息的同时尽量降低患者的受照剂量;b)当剂量或活度显著低于相应的指导水平而照射又不能提供有用的诊断信息和给患者带来预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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