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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8 08:51:41
  • GB50160-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50160-2008

  • 标准名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8-12-30
  • 实施日期:

    2009-07-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453.63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P7 工程建设>>工程抗震、工程防火、人防工程>>P16工程防火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
  • 页数:

    164页
  • 标准价格:

    28.0 元
  • 出版日期:

    2009-07-01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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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0-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6、6.2.8、6.3.2(1、2、4、5)、6.3.6、6.4.1(2、3)、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1章总则
第2章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区域规划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4.3厂内道路
4.4厂内铁路
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1一般规定,
5.2装置内布置
5.3泵和压缩机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6钢结构耐火保护
5.7其他要求,
第6章储运设施
6.1一般规定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6.5灌装站
6.6厂内仓库.
第7章管道布置
7.1厂内管线综合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第8章消防
8.1一般规定
8.2消防站
8.3消防水源及泵房
HiKNrKAca
8.4消防用水量
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8蒸汽灭火系统
8.9灭火器设置
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8.11建筑物内消防
8.12火灾报警系统.
第9章电气.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9.2防雷.
9.3静电接地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HiiKAoNiKAca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石油化工企业petrochemicalenterprise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2.0.2厂区plant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2.0.3生产区production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2.0.4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utility&auxiliaryfacility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全厂性重要设施overallmajor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2.0.6区域性重要设施regionalmajor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2.0.7明火地点fired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2.0.8明火设备fired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2.0.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有飞火的烟窗、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装置区processplantarea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2.0.11联合装置multipleprocessplants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2.0.12装置process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2.0.13装置内单元processunit
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2.0.14工艺设备processequipment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2.0.15封闭式厂房(仓库)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warehouse)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16半散开式厂房semi-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2.0.17散开式厂房openedindustrialbuilding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2.0.18装置储罐(组)processstoragetankswithinprocessplant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2.0.19液化烃liquefiedhydrocarbo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2.0.20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LPG)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合物。2.0.21沸溢性液体boil-overliquid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2.0.22防火堤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2.0.23隔堤intermediate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24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2.0.25罐区tankfarm
二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2.0.26浮顶罐floatingrooftank(externalfloatingrooftank)在敬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2.0.27常压储罐atmosphericstoragetank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8低压储罐low-pressurestoragee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9压力储罐pressurizedstoragetank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30单防罐singlecontainmentstoragetankHiiKoNiKAca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2.0.31双防罐doublecontainmentstorage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2全防罐fullcontainmentstorage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文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3火炬系统flaresystems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2.0.34稳高压消防水系统stabilizedhighpressurefirewatersystems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10%(体积)
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
闪点≥28℃至≤45℃
闪点>45℃至<60℃
闪点≥06℃至≤120℃
闪点>120℃
3.0.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3.0.4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区域规划
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4.1.2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4.1.4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4.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4.1.7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4.1.8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充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4
相邻工厂或设施
公共福利设施、
居民区、
相邻工厂
界线)
厂外铁路
(围墙或用地边
国家铁路线(中
心线)
厂外企业铁路线
(中心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高速公路、一级
公路(路边)
其他公路(路边)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ⅡI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中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原油及成品油
(管道中心)
液化烃(管道中
地区理埋地输气管道(管道
中心)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
(罐外壁)
塔杆高度
甲、乙类液
体罐组(罐
外壁)
塔杆高度
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
炬中心)
注: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甲乙类工艺
装置或设施
(最外侧设
备外缘或建
筑物的最外
轴线)
塔杆高度
HKNiKAca-
全厂性或区
域性重要设
施(最外侧
设备外缘或
建筑物的最
外轴线)
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5
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表4.1.10
液化烃罐组(罐外
甲、乙类液体罐组
(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火炬
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最外侧设备
外缘或建筑物的最
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
要设施(最外侧设
备外缘或建筑物的
最外轴线)
明火地点
液化烃
罐组(罐
外壁)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
甲、乙类液
体罐组(罐
外壁)
1.5D(见注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
炬中心)
(见注4)
甲乙类工艺装置
「全厂性或区域性
或设施(最外侧
设备外缘或建筑
物的最外轴线)
重要设施(最外侧
设备外缘或建筑
物的最外轴线)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4.2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4.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6
HiiKAoNiKAca
4.2.5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6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宜远离噪声场所;
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4.2.12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工艺装置(单元)
全厂重要设施
明火地点
甲B、乙类固定罐
是时糖液体
浮顶、内浮顶或丙
A类固定罐
>5000m
>1000m2~5000m3
>500m~1000m3
≤500m或卧式
>20000m
>5000m2-20000m3
>1000m2~5000m3
>500m3~1000m3
≤500m或卧式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1000m3
全压力式储存
液化烃储罐
全冷冻式储存
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烃及甲B、
乙类液体
灌装站
码头装卸区
汽车装卸站
>100m3~1000m
≤100m
>10000m
≤10000m
>1000m2-50000m3
铁路装卸设施、
槽车洗罐站
液化烃
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铁路走形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厂区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工艺装置(单元
25/2020/15
全厂重
要设施
明火地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甲B、乙类固定罐
>5000m3
>1000m~5000m2
>500m~1000m2
≤500m*或卧式
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
>2000m
>5000m~-2000m
见表6.2.8
>1000m~5000m2
>500m~1000m3
≤500m或卧
液化烃储罐
全压力式储存
>1000ml
>100m~1000m
见表6.3.3
≤100m3
全冷冻
式储存
>1000m3
≤10000m
≥1000m2~5000m3
液化烃及甲B、
乙类液体
灌装站
头装卸
见表6.3.3
车装卸
1015(10)
液化?
体可!
(棚)
罐区甲乙类
泵(房)、全
冷冻式液化
经储存的压
缩机(包括添
加剂设施及
其专用变配
电室、控制bzxz.net
(中心
原料及
产品运
输道路
(路面
注1、2
注4、2
注6、2
注7、2
注8、2
注9、2
注10、2
注:1.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HiikoNiKAca
2.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3.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4.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溶剂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取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5.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2,可减少25%;大于50000m2,应增加25%(火炬除外);6.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7.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8.丙类泵(房),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时,不应小于8m;9.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0.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1.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12.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D。4.3厂内道路
4.3.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4.3.2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4.3.3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4.3.4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4.3.5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4.3.6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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