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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业标准(SB)】 膨化豆制品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30 23:39:19
- SB/T10453-2007
- 现行
标准号:
SB/T 10453-2007
标准名称:
膨化豆制品
标准类别:
商业行业标准(S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7-12-28 -
实施日期:
2008-05-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56.95 KB
起草人:
吴月芳、张玺麟、张宪法、李伟起草单位: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河北豆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城头豆制品加工业协会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相关标签:
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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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膨化豆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识、检验规则、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膨化豆制品. SB/T 10453-2007 膨化豆制品 SB/T10453-2007

部分标准内容:
ICS67.060
备案号:2244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453—2007
膨化豆制品
Extruded soybeanproduct
2007-12-2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8-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
行业标准
膨化豆制品
SB/T10453—2007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案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
字数11千字
印张0.5
2008年3月第一次印刷
2008年3月第一版
书号:155066·2-18536
如有印装差错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SB/T10453—2007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河北豆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城头豆制品加工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月芳、张玺麟、张宪法、李伟。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1范围免费标准bzxz.net
膨化豆制品
SB/T10453—2007
本标准规定了膨化豆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识、检验规则、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膨化豆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52大豆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2
GB2763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4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5009.5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的测定
GB/T5009.12
GB/T5009.13
GB/T5413.31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铜的测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脲酶的定性检验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3382食用大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4932.1食用大豆粘卫生标准
GB15199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
GB/T20371、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膨化豆制品extrudedsoybeanproduct大豆粉、食用大豆粕、大豆蛋白粉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调味料,经挤压膨化的方法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组织状态或纤维结构的产品。4要求
4.1主要原料与辅料
4.1.1大豆粉
大豆粉的原料大豆应符合GB1352的规定。1
SB/T10453—2007
4.1.2食用大豆粘
应符合GB/T13382和GB/T14932.1的规定。4.1.3大豆蛋白粉
应符合GB/T20371的规定。
4.1.4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还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1.5其他辅料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产品要求
4.2.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
气味、滋味
4.2.2理化指标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有组织状结构,形态完整,复水后有弹性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指标
水分/%
蛋白质(干基)/%
灰分(干基)/%
脲酶定性
铅(Pb)/(mg/kg)
总砷(以As计)/mg/kg)
铜(Cu)/(mg/kg))
4.2.3卫生指标
应符合GB2711的要求。
4.2.4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2.5、农药残留、污染物
应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4.2.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20(按GB15199的规定执行)
6试验方法
6.1感官检验
6.1.1色泽和杂质
SB/T10453—2007
用目测的方法检测。将样品置于白色摘瓷盘中用视觉在自然光下或相当于自然光的感官评定室,用视觉观察鉴别。
6.1.2气味、滋味
用嗅觉鉴别法鉴别气味,用味觉鉴别法鉴别滋味。6.1.3组织形态
用触觉鉴别法鉴别形态。
6.2理化检验
6.2.1水分
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灰分
按GB/T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蛋白质
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4尿素酶(脲酶))活性
按GB/T5413.3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铅
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铜
按GB/T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执行。
7包装
7.1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7.2产品包装封口应平整、严密、不泄漏。8标识
应符合GB7718的有关规定。
9检验规则
9.1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连续(或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为一批。9.2抽样
9.2.1抽样基数
产品不少于50kg。
9.2.2抽样数量
同一批的产品不少于2kg。均匀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份备查。SB/T10453-—2007
9.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有质检部门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豚酶活性、净含量。9.4型式检验
9.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产定型鉴定;
b)产品原料来源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e)停产二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d)距上次型式检验已满六个月;e)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9.4.2型式检验内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9.5判定规则
9.5.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5.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加倍抽样,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10贮存和运输
10.1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10.2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搬运中轻拿轻放,保持包装完整。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18536
SB/T1045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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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2244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453—2007
膨化豆制品
Extruded soybeanproduct
2007-12-2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8-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
行业标准
膨化豆制品
SB/T10453—2007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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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
字数11千字
印张0.5
2008年3月第一次印刷
2008年3月第一版
书号:155066·2-1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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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SB/T10453—2007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河北豆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城头豆制品加工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月芳、张玺麟、张宪法、李伟。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1范围免费标准bzxz.net
膨化豆制品
SB/T10453—2007
本标准规定了膨化豆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识、检验规则、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膨化豆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52大豆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2
GB2763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4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5009.5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的测定
GB/T5009.12
GB/T5009.13
GB/T5413.31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铜的测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脲酶的定性检验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3382食用大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4932.1食用大豆粘卫生标准
GB15199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
GB/T20371、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膨化豆制品extrudedsoybeanproduct大豆粉、食用大豆粕、大豆蛋白粉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调味料,经挤压膨化的方法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组织状态或纤维结构的产品。4要求
4.1主要原料与辅料
4.1.1大豆粉
大豆粉的原料大豆应符合GB1352的规定。1
SB/T10453—2007
4.1.2食用大豆粘
应符合GB/T13382和GB/T14932.1的规定。4.1.3大豆蛋白粉
应符合GB/T20371的规定。
4.1.4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还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1.5其他辅料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产品要求
4.2.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
气味、滋味
4.2.2理化指标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有组织状结构,形态完整,复水后有弹性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指标
水分/%
蛋白质(干基)/%
灰分(干基)/%
脲酶定性
铅(Pb)/(mg/kg)
总砷(以As计)/mg/kg)
铜(Cu)/(mg/kg))
4.2.3卫生指标
应符合GB2711的要求。
4.2.4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2.5、农药残留、污染物
应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4.2.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20(按GB15199的规定执行)
6试验方法
6.1感官检验
6.1.1色泽和杂质
SB/T10453—2007
用目测的方法检测。将样品置于白色摘瓷盘中用视觉在自然光下或相当于自然光的感官评定室,用视觉观察鉴别。
6.1.2气味、滋味
用嗅觉鉴别法鉴别气味,用味觉鉴别法鉴别滋味。6.1.3组织形态
用触觉鉴别法鉴别形态。
6.2理化检验
6.2.1水分
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灰分
按GB/T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蛋白质
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4尿素酶(脲酶))活性
按GB/T5413.3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铅
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铜
按GB/T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执行。
7包装
7.1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7.2产品包装封口应平整、严密、不泄漏。8标识
应符合GB7718的有关规定。
9检验规则
9.1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连续(或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为一批。9.2抽样
9.2.1抽样基数
产品不少于50kg。
9.2.2抽样数量
同一批的产品不少于2kg。均匀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份备查。SB/T10453-—2007
9.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有质检部门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豚酶活性、净含量。9.4型式检验
9.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产定型鉴定;
b)产品原料来源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e)停产二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d)距上次型式检验已满六个月;e)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9.4.2型式检验内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9.5判定规则
9.5.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5.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加倍抽样,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10贮存和运输
10.1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10.2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搬运中轻拿轻放,保持包装完整。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1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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