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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1 02:06:53
- GB7000.4-2007
- 现行
标准号:
GB 7000.4-2007
标准名称:
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7-11-12 -
实施日期:
2009-01-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326.04 KB
替代情况:
替代GB 7000.4-1996采标情况:
IEC 60598-2-10:2003 I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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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部分规定了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的安全要求,使用的光源是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 的钨丝灯或单端荧光灯。本部分要与GB7000.1的有关章一起使用。下述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因节日或庆祝活动的需要,作为附加的装饰性要素特别放置在临时装饰结构中的可移式灯具;---结合了一个插头的低照度背景灯具,例如,一个插入装置的组成部分;---用电池的灯具或不与主电源直接连接的灯具;---玩具;---为成人设计或明显是成人使用的灯具;---在可移动罩子上带有人物或动物(造型或图形)的二维图形的灯具。 GB 7000.4-2007 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7000.4-2007

部分标准内容:
ICS29.140.40,97.20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代替GB7000.4—1996bZxz.net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Luminaires-Part 2-10:Particular reguirements-Portableluminairesforchildren(IEC60598-2-1.0.9003TT)
2007-11-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1-01实施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前言
IEC前言
-般试验要求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接地规定
接线端子
外部和内部接线·
防触电保护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防尘和防潮·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耐热、耐火和耐电痕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言
GB7000.4-—2007/1EC60598-2-10:2003本部分为GB7000的一个部分,GB7000现有19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7000如下:
GB7000.1—2007
GB7000.2—1996
GB7000.3—1996
GB7000.4—2007
GB7000.5—2005
GB7000.6—1996
GB7000.7—2005
GB7000.8—1997
GB7000.9—1998
GB7000.10—1999
GB7000.11—1999
GB7000.12—1999
GB7000.13—1999
GB7000.14—2000
GB7000.152000
GB7000.16—2000
GB7000.17—2003
GB7000.182003
GB7000.19—2005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安全要求
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的安全要求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安全要求灯申安全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嵌人式灯具安全要求
手提灯安全要求
通风式灯具安全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安全要求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7000.1一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一起使用。本部分代替GB7000.4—1996《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安全要求》。与GB7000.4一1996比较,本部分的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变化,本版列出了6种不适用的情况(见1.1条)。1996版儿童灯的防触电保护分类为Ⅲ类,本版分类为Ⅱ类和Ⅲ类(见4.1条)。标记内增加关于适用的变压器的说明,增加警告,限制某些灯具适用的儿童年龄范围(5.1,5.3)。
灯具跌落试验的高度从1000mm降低到850mm,而且提出了对钢板的规定(6.3.2)。一规定了软缆或软线的长度(6.5)。对灯具上的开关做出了规定(6.6)。规定了灯具上易触及部件的最高温度限值(12)。规定了灯具上纺织品的耐火试验要求(15.2)。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598-2-10:2003《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第2版)。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1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飞利浦电子贸易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本部分起草人:陈超中、施晓红、金鑫、姚梦明。本部分第1版于1996年发布,本版是第1次修订。IEC前言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一个所有国家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国际标准化组织。IEC的宗旨是促进有关在电器和电子领域内的所有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IEC除组织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国际标准。把国际标准委托给技术委员会制定,任何对所讨论的问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这个制定工作。与IEC建立联系的国际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这一制定工作。IEC按照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达成的协议规定与其保持密切的合作。2)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3)这些决议和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以推荐的方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已为各国委员会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同意在其国家和地区最大程度地采用IEC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IEC标准和相应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的任何差异应在后者标明。5)IEC不提供表示对某一产品认可的标识,对任何声称符合IEC某一标准的产品不承担责任。6)要注意这种可能性,即本标准的某些部分涉及到专利内容。IEC不负责验明这样的专利。IEC60598-2-10是由IEC34灯泡和相关产品的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第2版取消并代替1987年出版的第1版,及其1990年第1号修订件和1995年第2号修订件。它形成的是一个技术修订版。
本版标准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34D/776/FDIS
表决报告
34D/779/RVD
批准本标准的表决的完整信息可以在上表指明的表决报告中找到。本出版物根据ISO/IEC指令第2部分的规定起草。本出版物与IEC60598-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一起使用,并以该标准的第5版为基础。
委员会决定本版内容在2006年5月前保持不变。此后,出版物将:重新确认;
一取消;
—被修订版替代,或
一被修订。
1概要
1.1范围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本部分规定了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的安全要求,使用的光源是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钨丝灯或单端荧光灯。本部分要与GB7000.1的有关章一起使用。下述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
因节日或庆祝活动的需要,作为附加的装饰性要素特别放置在临时装饰结构中的可移式灯具;一一结合了一个插头的低照度背景灯具,例如,一个插人装置的组成部分;一用电池的灯具或不与主电源直接连接的灯具;—玩具;
一为成人设计或明显是成人使用的灯具;在可移动罩子上带有人物或动物(造型或图形)的二维图形的灯具。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7000.1一2007灯具第1部分:-般要求与试验(IEC60598-1:2003,IDT)GB7000.11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GB7000.11-1999,idtIEC60598-2-4:1997)GB19510.3一2004灯的控制装置第3部分: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的特殊要求(IEC61347-2-2:2000,IDT)
ISO6941.1984
纺织品燃烧性能垂直方向试验火焰蔓延性的测定ISO8124-1.2000
玩具安全第1部分:与机械和物理特性相关的安全ISO 8124-2:1994
玩具安全第2部分:可燃性
ISO8124-3:1997
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移动IEC61032:1997对人和设备的外壳防护检验试具IEC61558-2-6电力变压器、电力电源部件及类似部件第2-6部分:通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特殊要求
IEC61558-2-7电力变压器、电力电源部件及类似部件第2-7部分:玩具用变压器的特殊要求2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一2007第0章。GB7000.1一2007规定试验的顺序应按本部分的规定进行。3定义
应用GB7000.1一2007第1章确立的和以下定义。3.1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portableluminaireforchildren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连接者电源可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灯具,而且灯具设计所提供的安全程度超过1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符合GB7000.11的可移式通用灯具。注:儿童用可移式灯具是为使用时可能没有适合的人监护的儿童设计的。3.2
儿童children
年龄不到14岁的人。
可拆卸部件removableparts
不用工具可以从灯具上拆卸的部件。4分类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根据GB7000.1—2007第2章和本部分4.1的要求进行分类4.1按防触电保护类型,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分类为Ⅱ类或Ⅲ类,此外,还应分类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或竖立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
对于Ⅲ类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4V(安全特低电压)。用钨丝灯的Ⅱ类灯具的工作电源应来自一个变压器/转换器,它提供不超过24V安全特低电压,永久性地连接到带有Ⅲ类绝缘部件的灯具。使用单端荧光灯的Ⅱ类灯具应只限于这样的使用。5标记
GB7000.1一2007第3章和以下5.1~5.3的要求一起使用。5.1要使用钨丝灯的所有儿童用Ⅲ类灯具应标记:“只能使用符合IEC61558-2-6有短路保护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符合IEC61558-2-7的玩具变压器”,或者适宜的话“只能使用符合GB19510.3一2004附录I规定的钨丝灯用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变压器或转换器的最大输出(单位VA)应在灯具上或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标出。5.2指示适宜于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符号无要求。5.3对于含有不符合6.4要求的部件而不打算给36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灯具,应在包装和所有说明书上提供警告:“由于存在小的可拆卸部件,36个月以下儿童不宜”。6结构
GB7000.1一2007第4章和以下6.1~6.8的要求一起使用。6.1使用钨丝灯的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与给出安全特低电压的变压器/转换器一起提供,6.2儿童用的可移式灯具应有足够的平稳性。用下述方法进行检验,灯具以正常使用最不利的位置放置在一个和水平面成15°夹角的平面上,平面的表面不使灯具滑动。灯具不应翻倒。6.3儿童用的可移式灯具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且结构应能承受粗糙的操作。合格性通过对已经符合6.7要求的灯具进行6.3.1和6.3.2试验来检验。6.3.1构成防过热保护或防止接触灯具的发热部件的罩壳或类似部件,以及灯具结构上使用的玻璃(光源除外)在进行GB7000.12007第4章4.13试验期间应使用0.7Nm冲击能量。6.3.2除了变压器或转换器以外,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允许以最不利的位置从850mm士50mm的高度跌落到钢板上一次,钢板覆有厚2mm、肖氏A硬度为75士5的橡皮。6.4除非按5.3标记,儿童用可移式灯具不应含有任何可以完全进入IS08124-1:2000图13规定圆简的小的可拆卸部件或元件。
试着以任一方向将未压缩的部件或元件放进圆简内。2
确定部件或元件是否完全不能进人圆简来判断合格性6.5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的全部长度应限制在2m以内。用测量来检验合格性。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6.6儿童用可移式灯具不能使用带开关的灯座。如带有一个开关,它必须是穿线型开关或组合在灯体上,使儿童易接近并操作。
合格性用目视检验。
6.7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含有防止直接接触烫的部件的措施。合格性用测量,目视和使用IEC61032:1997图13的小试验指确定热的部件的易触及来检验。6.8灯具结构中含有的玩具部件应完全符合ISO8124的相关要求。7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7000.1—2007第11章的要求。8接地规定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不应提供保护接地或功能接地装置。9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2007第14章和第15章的要求。10外部和内部接线
应用GB7000.1一2007第5章的要求。11防触电保护
应用GB7000.1—2007第8章的要求。12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GB7000.1—2007第12章和本部分12.1一起使用。IP分类数字高于IP20的灯具,应根据本部分第13章的规定,在GB7000.1一2007的9.2试验后、9.3试验前进行GB7000.1—200712.4和12.6的相关试验以及本部分12.1的试验。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测得的易触及金属部件的最高温度应不超过60℃,其他易触及部件应不超过75℃,如果光源可触及的话,易触及部件包括光源。12.1GB7000.1—2007的12.5试验应将灯具放在一块厚15mm~20mm,漆成黑色的无光泽层压板上进行。在试验中,灯具被一层棉布和层毯子组成的薄层整个或部分(按较不利情况)地盖住,毯子放在最上面。用作试验的毯子应为(25土5)mm厚面质量为(4土0.4)kg/m,而棉布的干面质量应介于140g/m2和175g/m2之间。试验结束后,灯具应符合GB7000.1一2007中12.5的要求,另外,灯具应不变形且棉布应没有烧焦或被点燃。13防尘和防潮
应用GB7000.1一2007第9章的规定。IP分类数字大于IP20的儿童用可移式灯具,GB7000.1一2007第9章中规定的试验的顺序应用本部分第12章规定的试验顺序取代14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应用GB7000.1—一2007第10章的规定。3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5耐热、耐火和耐电痕
GB7000.1一2007第13章以及本部分15.1和15.2的规定一起使用。15.1不应使用火焰靠近时容易产生闪烁效应的材料。15.2如果灯具使用绒面(例如:丝绒、长毛绒、仿制毛)或其他纺织物面料的部件,应对该面料样品进行15.2.1规定的试验。火焰在该表面的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15.2.1受试部件应承受1SO6941规定的燃烧性能试验,试验火焰以45°角度施加3S,并使燃烧器管口边缘与样品间的距离约5mm,用至少20mm高的火焰接触样品下部边缘。为了确定蔓延的速度,应在移开火焰后测量火焰从施加点到达样品的上部边缘所需的时间。由于火焰具有自熄性,火焰没有达到上部边缘,就认为这个部件符合本要求。GB 7000.4-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推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
http://spc.net.cn
http://gb168.cn
电话:(010)51299090、685220062008年4月第一版
书号:155066·1-31041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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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代替GB7000.4—1996bZxz.net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Luminaires-Part 2-10:Particular reguirements-Portableluminairesforchildren(IEC60598-2-1.0.9003TT)
2007-11-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1-01实施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前言
IEC前言
-般试验要求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接地规定
接线端子
外部和内部接线·
防触电保护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防尘和防潮·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耐热、耐火和耐电痕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言
GB7000.4-—2007/1EC60598-2-10:2003本部分为GB7000的一个部分,GB7000现有19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7000如下:
GB7000.1—2007
GB7000.2—1996
GB7000.3—1996
GB7000.4—2007
GB7000.5—2005
GB7000.6—1996
GB7000.7—2005
GB7000.8—1997
GB7000.9—1998
GB7000.10—1999
GB7000.11—1999
GB7000.12—1999
GB7000.13—1999
GB7000.14—2000
GB7000.152000
GB7000.16—2000
GB7000.17—2003
GB7000.182003
GB7000.19—2005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安全要求
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的安全要求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安全要求灯申安全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嵌人式灯具安全要求
手提灯安全要求
通风式灯具安全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安全要求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7000.1一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一起使用。本部分代替GB7000.4—1996《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安全要求》。与GB7000.4一1996比较,本部分的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变化,本版列出了6种不适用的情况(见1.1条)。1996版儿童灯的防触电保护分类为Ⅲ类,本版分类为Ⅱ类和Ⅲ类(见4.1条)。标记内增加关于适用的变压器的说明,增加警告,限制某些灯具适用的儿童年龄范围(5.1,5.3)。
灯具跌落试验的高度从1000mm降低到850mm,而且提出了对钢板的规定(6.3.2)。一规定了软缆或软线的长度(6.5)。对灯具上的开关做出了规定(6.6)。规定了灯具上易触及部件的最高温度限值(12)。规定了灯具上纺织品的耐火试验要求(15.2)。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598-2-10:2003《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第2版)。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1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飞利浦电子贸易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本部分起草人:陈超中、施晓红、金鑫、姚梦明。本部分第1版于1996年发布,本版是第1次修订。IEC前言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一个所有国家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国际标准化组织。IEC的宗旨是促进有关在电器和电子领域内的所有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IEC除组织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国际标准。把国际标准委托给技术委员会制定,任何对所讨论的问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这个制定工作。与IEC建立联系的国际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这一制定工作。IEC按照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达成的协议规定与其保持密切的合作。2)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3)这些决议和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以推荐的方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已为各国委员会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同意在其国家和地区最大程度地采用IEC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IEC标准和相应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的任何差异应在后者标明。5)IEC不提供表示对某一产品认可的标识,对任何声称符合IEC某一标准的产品不承担责任。6)要注意这种可能性,即本标准的某些部分涉及到专利内容。IEC不负责验明这样的专利。IEC60598-2-10是由IEC34灯泡和相关产品的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第2版取消并代替1987年出版的第1版,及其1990年第1号修订件和1995年第2号修订件。它形成的是一个技术修订版。
本版标准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34D/776/FDIS
表决报告
34D/779/RVD
批准本标准的表决的完整信息可以在上表指明的表决报告中找到。本出版物根据ISO/IEC指令第2部分的规定起草。本出版物与IEC60598-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一起使用,并以该标准的第5版为基础。
委员会决定本版内容在2006年5月前保持不变。此后,出版物将:重新确认;
一取消;
—被修订版替代,或
一被修订。
1概要
1.1范围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本部分规定了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的安全要求,使用的光源是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钨丝灯或单端荧光灯。本部分要与GB7000.1的有关章一起使用。下述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
因节日或庆祝活动的需要,作为附加的装饰性要素特别放置在临时装饰结构中的可移式灯具;一一结合了一个插头的低照度背景灯具,例如,一个插人装置的组成部分;一用电池的灯具或不与主电源直接连接的灯具;—玩具;
一为成人设计或明显是成人使用的灯具;在可移动罩子上带有人物或动物(造型或图形)的二维图形的灯具。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7000.1一2007灯具第1部分:-般要求与试验(IEC60598-1:2003,IDT)GB7000.11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GB7000.11-1999,idtIEC60598-2-4:1997)GB19510.3一2004灯的控制装置第3部分: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的特殊要求(IEC61347-2-2:2000,IDT)
ISO6941.1984
纺织品燃烧性能垂直方向试验火焰蔓延性的测定ISO8124-1.2000
玩具安全第1部分:与机械和物理特性相关的安全ISO 8124-2:1994
玩具安全第2部分:可燃性
ISO8124-3:1997
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移动IEC61032:1997对人和设备的外壳防护检验试具IEC61558-2-6电力变压器、电力电源部件及类似部件第2-6部分:通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特殊要求
IEC61558-2-7电力变压器、电力电源部件及类似部件第2-7部分:玩具用变压器的特殊要求2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一2007第0章。GB7000.1一2007规定试验的顺序应按本部分的规定进行。3定义
应用GB7000.1一2007第1章确立的和以下定义。3.1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portableluminaireforchildren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连接者电源可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灯具,而且灯具设计所提供的安全程度超过1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符合GB7000.11的可移式通用灯具。注:儿童用可移式灯具是为使用时可能没有适合的人监护的儿童设计的。3.2
儿童children
年龄不到14岁的人。
可拆卸部件removableparts
不用工具可以从灯具上拆卸的部件。4分类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根据GB7000.1—2007第2章和本部分4.1的要求进行分类4.1按防触电保护类型,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分类为Ⅱ类或Ⅲ类,此外,还应分类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或竖立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
对于Ⅲ类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4V(安全特低电压)。用钨丝灯的Ⅱ类灯具的工作电源应来自一个变压器/转换器,它提供不超过24V安全特低电压,永久性地连接到带有Ⅲ类绝缘部件的灯具。使用单端荧光灯的Ⅱ类灯具应只限于这样的使用。5标记
GB7000.1一2007第3章和以下5.1~5.3的要求一起使用。5.1要使用钨丝灯的所有儿童用Ⅲ类灯具应标记:“只能使用符合IEC61558-2-6有短路保护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符合IEC61558-2-7的玩具变压器”,或者适宜的话“只能使用符合GB19510.3一2004附录I规定的钨丝灯用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变压器或转换器的最大输出(单位VA)应在灯具上或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标出。5.2指示适宜于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符号无要求。5.3对于含有不符合6.4要求的部件而不打算给36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灯具,应在包装和所有说明书上提供警告:“由于存在小的可拆卸部件,36个月以下儿童不宜”。6结构
GB7000.1一2007第4章和以下6.1~6.8的要求一起使用。6.1使用钨丝灯的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与给出安全特低电压的变压器/转换器一起提供,6.2儿童用的可移式灯具应有足够的平稳性。用下述方法进行检验,灯具以正常使用最不利的位置放置在一个和水平面成15°夹角的平面上,平面的表面不使灯具滑动。灯具不应翻倒。6.3儿童用的可移式灯具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且结构应能承受粗糙的操作。合格性通过对已经符合6.7要求的灯具进行6.3.1和6.3.2试验来检验。6.3.1构成防过热保护或防止接触灯具的发热部件的罩壳或类似部件,以及灯具结构上使用的玻璃(光源除外)在进行GB7000.12007第4章4.13试验期间应使用0.7Nm冲击能量。6.3.2除了变压器或转换器以外,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允许以最不利的位置从850mm士50mm的高度跌落到钢板上一次,钢板覆有厚2mm、肖氏A硬度为75士5的橡皮。6.4除非按5.3标记,儿童用可移式灯具不应含有任何可以完全进入IS08124-1:2000图13规定圆简的小的可拆卸部件或元件。
试着以任一方向将未压缩的部件或元件放进圆简内。2
确定部件或元件是否完全不能进人圆简来判断合格性6.5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的全部长度应限制在2m以内。用测量来检验合格性。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6.6儿童用可移式灯具不能使用带开关的灯座。如带有一个开关,它必须是穿线型开关或组合在灯体上,使儿童易接近并操作。
合格性用目视检验。
6.7儿童用可移式灯具应含有防止直接接触烫的部件的措施。合格性用测量,目视和使用IEC61032:1997图13的小试验指确定热的部件的易触及来检验。6.8灯具结构中含有的玩具部件应完全符合ISO8124的相关要求。7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7000.1—2007第11章的要求。8接地规定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不应提供保护接地或功能接地装置。9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2007第14章和第15章的要求。10外部和内部接线
应用GB7000.1一2007第5章的要求。11防触电保护
应用GB7000.1—2007第8章的要求。12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GB7000.1—2007第12章和本部分12.1一起使用。IP分类数字高于IP20的灯具,应根据本部分第13章的规定,在GB7000.1一2007的9.2试验后、9.3试验前进行GB7000.1—200712.4和12.6的相关试验以及本部分12.1的试验。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测得的易触及金属部件的最高温度应不超过60℃,其他易触及部件应不超过75℃,如果光源可触及的话,易触及部件包括光源。12.1GB7000.1—2007的12.5试验应将灯具放在一块厚15mm~20mm,漆成黑色的无光泽层压板上进行。在试验中,灯具被一层棉布和层毯子组成的薄层整个或部分(按较不利情况)地盖住,毯子放在最上面。用作试验的毯子应为(25土5)mm厚面质量为(4土0.4)kg/m,而棉布的干面质量应介于140g/m2和175g/m2之间。试验结束后,灯具应符合GB7000.1一2007中12.5的要求,另外,灯具应不变形且棉布应没有烧焦或被点燃。13防尘和防潮
应用GB7000.1一2007第9章的规定。IP分类数字大于IP20的儿童用可移式灯具,GB7000.1一2007第9章中规定的试验的顺序应用本部分第12章规定的试验顺序取代14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应用GB7000.1—一2007第10章的规定。3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5耐热、耐火和耐电痕
GB7000.1一2007第13章以及本部分15.1和15.2的规定一起使用。15.1不应使用火焰靠近时容易产生闪烁效应的材料。15.2如果灯具使用绒面(例如:丝绒、长毛绒、仿制毛)或其他纺织物面料的部件,应对该面料样品进行15.2.1规定的试验。火焰在该表面的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15.2.1受试部件应承受1SO6941规定的燃烧性能试验,试验火焰以45°角度施加3S,并使燃烧器管口边缘与样品间的距离约5mm,用至少20mm高的火焰接触样品下部边缘。为了确定蔓延的速度,应在移开火焰后测量火焰从施加点到达样品的上部边缘所需的时间。由于火焰具有自熄性,火焰没有达到上部边缘,就认为这个部件符合本要求。GB 7000.4-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推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7000.4—2007/IEC60598-2-10:2003*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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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1299090、685220062008年4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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