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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经济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1-27 20:08:18
  • YS5018-199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YS 5018-1996

  • 标准名称:

    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经济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 标准类别:

    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6-11-20
  • 实施日期:

    1997-03-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3.96 M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77.010
  • 中标分类号:

    冶金>>冶金综合>>H02经济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
  • 页数:

    63页
  • 标准价格:

    20.0 元
  • 出版日期:

    1997-03-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李巧雪 师利熙 许祖浩 杨秉国 陆钦芳 欧阳武汉 张策 杨喜春 林明添 雷灿云
  • 起草单位: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 发布部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 相关标签:

    有色金属 工业 技术 经济 设计规范 条文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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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项目后评价可参照执行。 YS 5018-1996 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经济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YS5018-199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_统-书号:
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YS5018—96
20020481
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经济设计规范Code for technical economy designof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6-11-20
1997-03-01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经济设计规范Code for technical economy designof non-ferrousmetals industryYS5018--86
主编单位: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6.北京
关于发布《有色金属工业技术
经济设计规范》的通知
中色投字(1996】0699号
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投管字【1996】08号《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并会同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经济设计规定》\YSJ018--92进行修订完成的《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经济设计规范》,已通过审查。现批准《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经济设计规范》YS5018—96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96年11月20日
2投资与资金筹措
2.1投资
2.2资金筹措..
3成本与费用...
3.1—般规定.
3..2制造成本.
3.3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与销售费用,3.4成本费用分摊与分析..
4损益计算
4.1销售收入\
4.2销售税金及附加..
4.3利润及其分配
5项目评价..
一般规定·
盈利能力分析.
清偿能力分析..
资金平衡与外汇平衡分析
5.5不确定性分析
5.6综合评价
5.7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改扩建项目经济计算与评价特点6
6..般规定
6.2增量费用与增量效益
方案比较
(12)
(13)
附录A基本报表格式
附录B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C本规范用词说明.
谢加说明
附:有色金属工业技术经济设计规范条文说明...(22)
(46)
(58)
(59)
1总则
1.0.1为统一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技术经济设计的技术要求,使工程项目之间、设计方案之间具有可比性,保证技术经济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设计质量,正确反映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为投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项目后评价可参照执行。1.0.3对拟建项目的产品和原辅材料、燃料等,应广泛收集市场资料,结合本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鉴别,对拟建项目的技术条件、劳动、资金及财税等各种技术经济因素,应进行核定和落实。
1.0.4项目评价和方案比较,必须遵守费用和效益计算口径相一致的原则。
1.0.5项目财务评价应使用财务价格。在建设期内,应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在生产期内,各年可使用同一预测价格。1.0.6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或方案,除进行财务评价外,必要时应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的方法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执行。1.0.7劳动设计应按国家和行业的现行规定执行。1.0.8技术经济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政策、法令和标准、规范的规定。1
2投资与资金筹措
2.1投资
2.1.1项目总投资应包括建设投资总额和流动资金。2.1.2建设投资总额应包括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2.1.3建设投资总额形成的资产,应区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2.1.4生产期内,新增设施投资和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不应计入建设投资,应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进行安排。2.1.5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应按各类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安排在应更新的年份。
2.1.6流动资金应包括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及其他流通领域中的资金。
2.1.7流动资金的计算,应采用分项计算法,并应按本规范附录表A,1编制。当不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
分项计算流动资金,应采用下列公式: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帐款+存货+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帐款
2.2资金筹措
(2.1.7--1)
(2.1.7-2)
(2,1.7—3)
2.2.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项目所有可能的资金来源进行筹资方案比较,寻求合适的资本金比例和贷款条件,选择最优筹资方案。
2.2.2根据资金来源应将项目总投资区分为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
自有资金应包括资本金和其他非债务性资金。资本金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2.4借入资金应包括国内外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补偿贸易、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2.2.5筹集贷款时,应明确贷款条件:宽限期、计息方式、贷款利率、偿还方式和贷款期限等。2.2.6在计算建设期利息时,当期的贷款宜按期中支用计弃。当按复利计息时,无论贷款条件规定按年、季、月结息,均可简化为按年计息,并用有效年利率计算。2.2.7筹集外汇贷款时,应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逐项计算附加费用;在条件不具备时,可按附加费率的形式,并入贷款利率。中,与贷款利息一并计算。
2.2.8资金筹措应满足投资使用计划的要求。投资使用计划事资金筹措表,应按本规范附录表A.2编制。3成本与费用
3.1一般规定
3.1.1成本与费用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财税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3.1.2总成本费用计算可采用制造成本法或费用要素法。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的总成本费用,应包括各种产成品的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销售费用。采用费用要素法计算的总成本费用,应包括企业生产和经营各种产品所需的外购原材料、外购辅助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备品配件、外购动力、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维简费、摊销费、外委修理费、利息支出及其他费用。3.1.3:总成本费用应逐年分项计算,并按本规范附录表A.3或附录表A,4编制。
3.1.4成本与费用设计应以项目的建设条件和技术参数为依据,-准确反映产品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量,体现项目的设计水平。3.2制造成本
3.2.1主要产品应编制制造成本。3.2.2基本生产车间和规模较大的供汽、供电、供气、供水等主要辅助生产车间,应编制制造成本,仅为本企业基本生产车间服务的机修、汽修等以修理为主的车间,可不编制制造成本。-3.2.3制造成本应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谢造费用。车间加工成本不应包括原料费。作业成本不应包括原料费和制造费用。制造成本应按本规范附录表A.5编制。3.2.4直接材料应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直接材料费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原料、材料、燃料和动力等的耗用量根据工艺计算和设计定额确定。
2,外购的直接材料,按到厂价计算,自制的直接材料,按其制造成本计算。
3,可以回收的各种残料、复用品以及生产系统耐产的,箫由外系统进一步加工处理成产品的物料,均作价后冲减本系统的成本费用。
4.凡在本生产系统内部循环的物料,在计算系统成本时,不予作价;当该物料需要经过加工方能返回系统时,计入其加工成本。
3.2.5直接工资应包括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应包括实得工资、职工保险福利费、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补助基金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等。3.2.6其他直接支出应包括职.工福利费等,其中职工福利费应按工资额的14%计算。
3.2.7制造费用应包括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宜按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维简费、修理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制造费用分项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固定资产折旧费,一般宜按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式3.2.7计算。企业客、货运汽车的折旧费,可以采用工作量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及更新资金计算表应按本规范附录表A.6编制。
固定资产察值一净残值。(3.2.7)固定资产年折旧费=
折旧年限
设计中,固定资产可分为三类,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取5
依范围如下:
1)建筑物及构筑物,折旧年限宜取30~40a,当项目有较多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遭受腐蚀时,折旧年限可降至20~25a;有受强腐蚀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时,其折旧年限可降至10~15a;当项目服务年限低于折旧年限时,应按服务年限计算。2)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宜按7~15a计算。3)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宜按5~10a计算。
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取值范围为:1)国内企业,可按其原值的3%~5%计;2)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其原值的10%计。2,维简费按出矿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供选矿厂(包括尾矿设施)、独立机、汽修厂以及大型较复杂的供水、供汽和外部运输车间除外。
3.固定资产修理费,按固定资产原值和修理费率计算。4.劳动保护费,宜按各生产单位全员工资的8%~12%计算。
5,其他制造费用占制造费用的比例,可在10%~30%范围内选取。
3.3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与销售费用3.8.1管理费用应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宜按工厂(企业)总部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修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业务招待费利其他管理费用等项目分项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劳动保护费等,按3.2.5条~3.2.7条规定的方法与参数计算。.6
2.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分别按不少于10a和5a的期限-摊销,并按本规范附录表A.7编制。3.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4,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算。5.土地使用费按企业土地使用面积与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费标准计算。
6,矿产资源补偿费,按1994年国务院150-号令执行。7业务招待费,按企业年销售收入的1%~5%计算。8.其他管理费用可按占管理费用总额的10%~20%计算。:3.3.2财务费用应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建设投资贷款生产期利息和汇兑净损失等。
3.3.3销售费用应包括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内销产品的销售费用,应包括由企业负担的销售产品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和专设销售机构的费用;出口产品的销售费用,尚应包括出口环节中的商品流通费、手续费、商检费及港杂费等各项费用。
3.4成本费用分摊与分析
3.4.1联产品和副产品的成本费用分摊,宜符合下列规定:1.凡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成本的开支,均应单独计算。2,凡不能分别按产品直接计入成本的共同性开支,在采矿、选矿,冶炼设计项目中,宜按产品收入比例进行分摊;在加工项目中,宜按加工产品的投料量比例分摊。3.4.2成本费用分析,宜采用类比法进行成本费用水平和成本费用结构的分析,刚明设计成本费旧的合理性,并应指出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
3.4.3经营成本费用应等于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摊销费、维7
简费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3.4.4总成本费用可分为可变成本费用和固定成本费用。可变成本费用宜包括:,原材料费、辅助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销售费用及其他随产量增减而变动的成本费用。固定成本费用应等于总成本费用与可变成本费用的差额。8
损益计算
4.1销售收入
4.1.1销售收入应按销售产品的数量和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表应按本规范附录表A.8编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年度逐年计算销售收入;
2.产销率以100%计;
3.销项增值税额不计入销售收入;4.有多种产品时,分别按产品品种计算。4.1.2当产品不在生产企业仓库交货时,产品的销售量应等于产品产量扣除运输过程中的损失量。4.1.3销售收入的货币单位不只一种时,应将不同货币换算为同一种货币单位。
4.2销售税金及附加
4.2.1销售税金及附加应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2.2增值税是价外税,一般不参加损益计算。当出口产品不能全额退税或产品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应将进项税额与退税额的差额或进项税额计入总成本费用参加损益计算;当购进免税农产品时,允许抵扣的金额应计为税前利润参加损益计算。
4.2.3应纳增值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
(4.2.3--2)
进项税额-进项额×税率
4.2.4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宜符合下列要求;(4.2.3-3)
1.外购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等,按设计数额计算;
2.外购劳动保护用品,按全员工资的8%~10%计算;3,外购低值易耗品,按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3%~5%计算,Www.bzxZ.net
4.外购备品配件,按修理费的30%~40%计算;5.外委加工费及外委修理费,按设计数额计算。4.2.5当设计项目有多种产品,且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税时,应先进行成本费用分摊,再计算应税产品的增值税。4.2.6营业税为价内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按下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4.2.7消费税为价内税,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计税:并应分别按下式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时
应纳税额三销售收入×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时
应纳税额=销售数最×单位税额
应纳资源税额,应按下式计算:4.2.8
(4,2.7-1)
(4.2.7-2)
应纳税额=(销售量+自用量)×单位税额(4.2.8)
4.2.9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按下式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4.2.9)
4.2.10教育费附加应以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按下式计算:教育费附加二应纳税额×教育费附加费率10
4.3利润及其分配
4.3.1利润总额应按下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收入一销售税金及附加一总成本费用损益表应按本规范附录表A.9编制。4.3.2税后利润应按下式计算;
税后利润=利润总额一弥补上年亏损额一所得税4.3.3项目应纳所得税应按下式计算: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4.3.4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2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
4.应付投资者利润。
4.3.5末分配利润应按下式计算:未分配利润=税后利润一法定盈余公积金一公益金一应付利润
用于偿还贷款的利润,应从未分配利润中支付。(4.3.5)
4.3.6项目发生年度号损时,订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在5a内延续弥补。5a内不足弥补的,应用税后利润弥补。
5“项目评价
5.1一般规定
5.1.1项目计算期应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期和生产期。计算期宜取20a。矿山项目受资源等条件限制,当服务年限小于20a时,生产期可按实际服务年限确定。
5.1.2在财务评价中应以投资者的期望值为基准参数,当投资者没有明确要求时,可参照长期贷款利率确定。5.1.3财务评价应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度对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资金平衡与外汇平衡以及不确定性进行分析与评价。5.2盈利能力分析
5.2.1项目盈利能力分析应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IRR)或净现值(NPV)。
5.2.2全部投资、自有资金的财务现金流量表,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表A.10~A,11编制。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尚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表A.12~A.13编制中方和外方的财务现金流量表。5.2.3项目盈利能力分析的静态指标,宜采用静态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自有资金净利润率,应分别按下式计算:
投资回收期 (P。)-器出窥翌鑫率毒瑟]-1+「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绝对值
当年净现金流量
(5.2.3-1)
投资利润率=达产年份平均年利润总额项目总投资
投资利税率=达产年份平均利税总额项目总投资
自有资金净利润率=达产年份平均年税后利润项目自有资金
5.3清偿能力分析
(5.2.3-2)
(5.2.3-3)
(5.2.3-4)
5.5.1项目偿还能力分析的指标,宜采用贷款偿还期,并应按下式计算:
「贷款偿还后开始]-1
贷款偿还期(P)=『
L出现盈余的年份一
+「当年应偿还贷款额
一当年可用予还款额,
贷款偿还计算表应按本规范附录表A,14编制。5.3.2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应包括折旧费、维简费、摊销费、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
5.3.3计算偿还期利息时,还款当年按年末偿还,全年按有效利事计息。
贷款的偿还方式,外汇贷款宜按等额偿还方式计算,;人民5.3.4
币贷款宜按偿还能力逐年计算。5.3.5同时有几种不同利率的贷款来源时,对宽限期有明确协议或规定的,应按协议或规定计算偿还,无协议或规定的,宜按同步偿还。
5.3.6衡量债务人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的指标,,应采用资产负债率,并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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