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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SJ8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6-14 13:17:18

基本信息

  • 图集号:

    05SJ811

  • 图集名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 图集类别:

    建筑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6-11-25
  • 实施日期:

    2006-12-01
  • 作废日期:

    2013-09-01
  • 下载格式:

    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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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主编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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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图集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主编和管理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及协助规范编制修改的主要专家亲自参与编制、并通过公安部和建设部相关部门的审查,是针对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常遇到的疑难问题、新增加的条文、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等条款,采用简明图示或表格的方式,准确地表达条文的含义,是一本帮助图集的使用者准确掌握、理解、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技术资料。   图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GB50016-2006版,将其中与建筑设计专业有关的部分内容按条文的顺序用图示、表格的语言形象、直观地表示出来。我国建设单位、建筑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可参考使用;并可以作为我国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学习的指导。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05SJ8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实行日期: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批准文号:建质[2005]201号
统一编号:GJBT-881
图集号:05SJ811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2 术语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4 其它
6 消防车道
7 建筑构造
7.1 防火墙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9 防烟与排烟
9.1 一般规定
9.2 自然排烟
9.3 机械防烟
9.4 机械排烟
相关技术资料

编制说明
1. 编制依据
1.1 建设部建质[2004]46号《二OO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及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图集可供全国建设单位、建筑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并可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3. 编制原则
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编制方式
4.1 本图集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为依据,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的顺序排列。
4.2.1 灰底部分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原文(包括章节编号等)的直接引用。字体按规范编制的要求,强制性条文为黑体,普通条文为宋体。
4.2.2 白底部分为图示的内容,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的理解和注释,字体采用仿宋体。
4.3 【图示X】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相应处加注的图示对应编号。
4.4 【条文说明】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相应处引用的条文说明的注解。
4.5 【注释】是编制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所包含内容的说明,提示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该条目的适用范围。
4.6 对规范条文的解释图示内容较多时,采用续页的编排方式。
4.7 图集中凡涉及到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堤、防爆墙等采用红色表示。对耐火极限有特别要求的隔墙或楼板均在标注前加“提醒注意”,并采用蓝色表示。
5.1 图集解释
本图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图示1】;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图示2】;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说明-摘录】
1.0.2条1:居住建筑以层划分(层高一般在2.7~3m之间),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居住建筑顶层设有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其它情况,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不计入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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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集目录:

05SJ811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2 术语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问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两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问距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4 其它
6 消防车道
7 建筑构造
7.1 防火墙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9 防烟与排烟
9.1 一般规定
9.2 自然排烟
9.3 机械防烟
9.4 机械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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