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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07 12:58:10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44/T 766-2010

  • 标准名称:

    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 标准类别:

    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0-05-26
  • 实施日期:

    2010-09-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1.0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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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1.040.13
  • 中标分类号:

    A90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张俊修、朱保国、王永辉、刘荔琛、陈昌清、叶永才、郭国岭、方贵权、庞振国、周朝晖、田威、袁旭培、吴敏芝、陈耿臻、黄扬彬、陈淑锐、卢建彪、李崇
  • 起草单位: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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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实行行业自律的基本行为,提出了符合行业自律的具体要求、评审方法并支持企业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包装材料、食品机械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本标准所指食品医药行业即包括上述各行业。本标准所指组织为上述各行业经济组织。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食品与医药行业实行行业自律的基本行为要求、术语定义及管理规范,涵盖企业选址与设计、机构与人员配置、人力资源管理等内容,适用于食品、药品及相关生产经营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与持续改进。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DB44/T766—2010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提出,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包括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汕头高新区华大药业有限公司、汕头金石制药总厂、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鹤山市华山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括张俊修、宋保国、王永辉、刘荔、陈昂清、叶永才、郭国岭、方贵权、庞振国、周朝晖、田威、袁旭培、吴敏芝、陈耿臻、黄扬彬、陈淑锐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实行行业自律的基本行为,提出了行业自律的具体要求与评审方法,并支持企业持续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包装材料及食品机械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本标准所指食品医药行业包括上述相关行业。 2 术语与定义 2.1 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指本行业自我约束的行为,包括行业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通过行规行约约束业内组织的行为。 2.2 不合格 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2.2.1 轻微不合格项 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项。 2.2.2 严重不合格项 区域性、系统性或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项。 3 自律要求 3.1 总则 经济组织应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供应、生产、流通到消费各环节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同行业经济组织行为,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目标。经济组织应制定明确的生产经营方针和目标,以产品安全、质量合格、顾客满意、效益增长为基本准则。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应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发挥党组织及党员在企业发展中的宣传、引导、监督和保障作用,并带动工会等组织建设。 3.2 选址与设计 3.2.1 组织应选择周围无污染源的区域。生产性组织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设施、检测室、仓库及办公场所;经营性组织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与仓库。环境条件应符合卫生规范或良好操作规范要求,生产、营业、仓储、办公及生活区域应合理分开。 3.2.2 组织设计应遵循布局合理、安全卫生原则,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3 机构与人员 3.3.1 机构设置及职责 组织应根据需要设立人力资源管理、设备管理、技术创新管理、财务管理、物流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信息管理、价格管理等机构或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涉及食品文化遗产或岭南中药文化遗产的组织应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各机构及岗位应明确职责。 3.3.2 人员职责及管理 各岗位应明确职责要求,持证上岗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中层及以上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车间主任及以上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工作经验。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组织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全体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检查。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及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或药品工作。应制定制度规范环境卫生与员工个人卫生,直接接触产品岗位人员应保持良好卫生习惯,防止污染产品。 3.4 人力资源管理 组织应设立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配置、培训开发、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及员工关系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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