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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1/T 1720-2023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安全使用规范
标准号:
DB61/T 1720-2023
标准名称:
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安全使用规范
标准类别:
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3-08-28 -
实施日期:
2023-09-28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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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以下简称自动扶梯)安全使用的一般要求、运行条件、使用信息、使用管理、自行检测、修理和维护保养等内容,描述了验证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的安全使用管理。本文件是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1717.4-2023《消费品召回工作规范 第4部分:召回实施》,规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实施的术语和定义、召回方主体责任、召回原则、召回程序及召回效果评估的要求,适用于开展消费品召回工作的实施与评估。
部分标准内容:
DB61/T1717.4—2023 消费品召回工作规范 第4部分:召回实施
ICS03.120.10
CCSA16
陕西省地方标准
发布日期:2023-08-28
实施日期:2023-09-28
发布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次发布的 DB61/T 1717.4—2023《消费品召回工作规范》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信息收集与分析;第3部分:风险监测与评估;第4部分:召回实施。
本文件为 DB61/T 1717 的第4部分。本文件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泾渭新材料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凌卿、惠利梅、韩岭、周欣、杨晓溪、王朝阳、吴晓晨、陈勇、李季、王振、铁文安。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电话:02962653999、6265388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
邮编:710048
附录内容:
附录A 事故及危险报告信息表
附录B 境外召回报告信息表
附录C 消费品召回计划
附录D 消费品召回新闻稿
附录E 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
附录F 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
附录G 消费品召回总结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实施的术语和定义、召回方主体责任、召回原则、召回程序、召回效果评估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消费品召回工作中的召回实施和效果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760—2020 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导则
GB/T 34400—2017 消费品召回生产者指南
DB61/T 1717.1—2023 消费品召回工作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召回 recall
生产者对已经出售的存有缺陷的消费品,通过退货、换货、修理、补充或修正警示说明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4 召回方主体责任
4.1 生产者为消费品召回的主体责任方。
4.2 生产者承担以下责任:
生产者为消费品召回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对采取更换、退货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消费品,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生产者按照规定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
ICS03.120.10
CCSA16
陕西省地方标准
发布日期:2023-08-28
实施日期:2023-09-28
发布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次发布的 DB61/T 1717.4—2023《消费品召回工作规范》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信息收集与分析;第3部分:风险监测与评估;第4部分:召回实施。
本文件为 DB61/T 1717 的第4部分。本文件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泾渭新材料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凌卿、惠利梅、韩岭、周欣、杨晓溪、王朝阳、吴晓晨、陈勇、李季、王振、铁文安。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电话:02962653999、6265388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0号
邮编:710048
附录内容:
附录A 事故及危险报告信息表
附录B 境外召回报告信息表
附录C 消费品召回计划
附录D 消费品召回新闻稿
附录E 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
附录F 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
附录G 消费品召回总结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实施的术语和定义、召回方主体责任、召回原则、召回程序、召回效果评估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消费品召回工作中的召回实施和效果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760—2020 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导则
GB/T 34400—2017 消费品召回生产者指南
DB61/T 1717.1—2023 消费品召回工作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召回 recall
生产者对已经出售的存有缺陷的消费品,通过退货、换货、修理、补充或修正警示说明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4 召回方主体责任
4.1 生产者为消费品召回的主体责任方。
4.2 生产者承担以下责任:
生产者为消费品召回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对采取更换、退货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消费品,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生产者按照规定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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