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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410-2010淡水养殖配合饲料中草药添加剂使用技术要求
标准号:
DB37/T 410-2010
标准名称:
淡水养殖配合饲料中草药添加剂使用技术要求
标准类别: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0-02-24 -
实施日期:
2010-05-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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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37/T410-2010《淡水养殖配合饲料中草药添加剂使用技术要求》规定了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定义、种类、使用范围、添加量、使用准则及方法,适用于淡水养殖水产动物配合饲料中草药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65.165
B52
备案号: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410-2010
淡水养殖配合饲料中草药添加剂使用技术要求
2010-02-24发布
2010-03-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37/T410-2004《淡水养殖配合饲料中草药添加剂》。
本标准与DB37/T410-200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一、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
二、对附录A(规范性附录)中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华、潘晓玲、杨玲、师吉华。
本标准于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养殖配合饲料中草药添加剂的定义、种类、使用范围、添加量、使用准则及使用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淡水养殖水产动物等配合饲料中草药添加剂的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5051-200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71-2002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3-2006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〇〇五年版(二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3.2 中草药饲料添加剂
利用中草药或其药渣,煎成汤剂或研磨成细末,制成单方或复方制剂,并添加于饲料中,以达到预防水产动物疾病、促进生长、提高生产性能和改善水产品质量目的的制剂。
4 种类
4.1 疾病防治剂
4.1.1 防治细菌性疾病
十大功劳、大黄、大蒜、大青叶、地锦草、乌柏、马齿苋、五倍子、鱼腥草、金银花、知母、穿心莲、厚朴、黄连、黄柏、黄芩、地榆、辣蓼等。
4.1.2 防治病毒性疾病
板蓝根、苦地丁、虎杖、佩兰、射干、柴胡、野菊花、菊花、水花生、贯众、穿心莲、金银花等。
4.1.3 防治真菌性疾病
土槿皮、苦参、石榴皮、射干、芭蕉心、牛蒡、白头翁、白鲜皮、地肤子、百部、茵陈、蛇床子等。
4.1.4 防治寄生虫病
仙鹤草、青蒿、苦楝皮、枫树叶、辣椒粉、生姜、南瓜子、石榴皮、百部、贯众、草果、常山、雷丸、槟榔等。
4.2 激素样作用剂
香附、甘草、蛇床子、人参、虫草、五味子等。
4.3 维生素样作用剂
陈皮、荞麦、川芎、当归、小茴香等。
5 使用范围
5.1 用于淡水养殖水产动物疾病的预防与治疗。
5.2 用于促进淡水养殖水产动物的生长。
6 添加量
根据中草药的药性、药效、种类和干湿度不同,其添加量有所差异。以干重为基础计算,一般为饲料量的0.1%~2%。
7 使用准则
7.1 鱼类养殖环境应符合NY5051-2001的规定。
7.2 中草药添加剂一般制成散剂和颗粒剂,其制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相关规定(见附录A)。
7.3 使用的中草药添加剂单方及复方可依据经验方、有效验方或已发表的试验报告进行组方。
7.4 中草药添加剂的配伍应符合《渔药手册》中“处方配伍的一般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应结合中草药制剂与制备技术、鱼类食性、生活习性及药效特点,遵循中医药辨证施用原则。
7.5 中草药的卫生质量标准、检验、鉴别、生产、贮存和运输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8 使用方法
8.1 将新鲜中草药洗净后捣碎成汁,干燥中草药切碎后煮汁,再将药汁及药渣与饲料原料混合,经逐级预混后制成颗粒饲料投喂。
8.2 将新鲜中草药烘干并粉碎成粉末(粉碎粒度达到95%以上通过60目筛),添加到饲料原料中,经逐级预混后制成颗粒饲料投喂。
8.3 将粉碎后的中草药加入约80℃热水中浸泡4h~6h,拌成糊状后附着于颗粒饲料表面,晾干后投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制剂通则
A.1 散剂
A.1.1 散剂系指药材或药材提取物经粉碎、均匀混合后制成的粉末状制剂,分为内服散剂和外用散剂。散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相关规定。
A.1.2 供制散剂的药材均应粉碎。一般散剂应通过二号筛(24目,0.8mm~0.8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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