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24 07:50:56
- DB13/T1004.4-2008
-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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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13/T 1004.4-2008
标准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标准类别: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8-12-29 -
实施日期:
2008-12-3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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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DB13/T1004.4—2008)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详细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的检疫监督管理内容和各项要求,适用于相关经营活动,涵盖了从出县境到调入、仓储的全流程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DB13/T1004.4—2008
河北省地方标准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前言
DB13/T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为以下几部分:
- DB13/T1004.1—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 DB13/T1004.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 DB13/T1004.3—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 DB13/T1004.4—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 DB13/T1004.5—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 DB13/T1004.6—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 DB13/T1004.7—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 DB13/T1004.8—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 DB13/T1004.9—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
- DB13/T1004.10—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DB13/T1004的第4部分。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强、王桂柱、张福林、陈春龙、志秀、丁红田、孙敬军。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内容及处置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16548—2006 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输:指经公路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活动。
3.2 动物仓储:指动物隔离饲养、储存中转的活动。
3.3 动物产品仓储:指动物产品的库存、冷藏的活动。
**4 运输**
**4.1 调出**
4.1.1 动物
4.1.1.1 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4.1.1.2 合格的,收回《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1.2 动物产品
4.1.2.1 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4.1.2.2 合格的,收回《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2 公路检疫
4.2.1 动物
由依法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检查动物有无异常,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
4.2.2 动物产品
由依法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
4.3 调入
4.3.1 动物
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饲养用动物按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屠宰用动物需静养观察;对运载工具及其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
4.3.2 动物产品
查验《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
**5 仓储**
5.1 动物
5.1.1 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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