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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T 1004.3-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标准号:
DB13/T 1004.3-2008
标准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标准类别: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8-12-29 -
实施日期:
2008-12-3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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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为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004.3—2008,规定了动物产品的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及档案管理要求,是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的第三部分,适用于所有动物产品的检疫活动。
部分标准内容: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1004.3—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发布:2008-12-29
实施:2008-12-31
发布单位:河北省质虹技术监督局
(注:DB13/T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包含多个部分,本部分为第3部分。)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产品的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档案管理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产品的检疫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2006 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68—2006 奶牛场卫生规范
GB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301-2003 鲜乳卫生标准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T909-2004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SN/T1700—2006 动物皮毛炭疽Ascoli反应操作规程
DB13/T552—-2004 肉牛屠宰检疫技术规程 (引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引用办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产品 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4 检疫内容 4.1 肉品检疫 4.1.1 猪:执行NY/T909。 4.1.2 牛:执行DB13/T552。 4.1.3 禽类和其它畜离:执行NY467。 4.2 皮张 4.2.1 主要检疫炭疽病,按照SN/T1700进行。 4.2.2 对皮张和其外包装进行消毒,执行GB16569。 4.3 毛、骨、蹄、角 4.3.1 原产地无规定疫情。 4.3.2 对产品和外包装进行消毒,执行GB16569。 4.4 精液、胚胎、种蛋 4.4.1 原产地无规定疫情,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4.4.2 跨省调运的,由货主申请审批手续。 4.5 牛奶 4.5.1 供体奶牛的检疫执行GB16568。 4.5.2 牛奶的检疫执行GB19301。 5 检疫结果的处理 5.1 合格 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相关产品并加盖(封)验论合格标志。 5.2 不合格 经检疫发现不合格的或染有疑似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6 档案管理 动物检疫情况登记到“户籍式”档案中,并由基层动物防疫站保存二年。
GB16568—2006 奶牛场卫生规范
GB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301-2003 鲜乳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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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1700—2006 动物皮毛炭疽Ascoli反应操作规程
DB13/T552—-2004 肉牛屠宰检疫技术规程 (引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引用办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产品 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4 检疫内容 4.1 肉品检疫 4.1.1 猪:执行NY/T909。 4.1.2 牛:执行DB13/T552。 4.1.3 禽类和其它畜离:执行NY467。 4.2 皮张 4.2.1 主要检疫炭疽病,按照SN/T1700进行。 4.2.2 对皮张和其外包装进行消毒,执行GB16569。 4.3 毛、骨、蹄、角 4.3.1 原产地无规定疫情。 4.3.2 对产品和外包装进行消毒,执行GB16569。 4.4 精液、胚胎、种蛋 4.4.1 原产地无规定疫情,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4.4.2 跨省调运的,由货主申请审批手续。 4.5 牛奶 4.5.1 供体奶牛的检疫执行GB16568。 4.5.2 牛奶的检疫执行GB19301。 5 检疫结果的处理 5.1 合格 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相关产品并加盖(封)验论合格标志。 5.2 不合格 经检疫发现不合格的或染有疑似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6 档案管理 动物检疫情况登记到“户籍式”档案中,并由基层动物防疫站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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