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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24 07:52:27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13/T 1004.7-2008

  • 标准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 标准类别: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8-12-29
  • 实施日期:

    2008-12-3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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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11.220
  • 中标分类号:

    B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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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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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为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004.7-2008,规定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的详细规程。涵盖了动物防疫条件的申请、办理、审核、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要求,适用于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11.220
B41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1004.7-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2008-12-29发布
发布方: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8-12-31

前言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DB13/T1004分设如下几部分:
DB13/T1004.1—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DB13/T1004.2—2008 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B13/T1004.3—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DB13/T1004.4—2008 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B13/T1004.5—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DB13/T1004.6—2008 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B13/T1004.7—2008 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本标准)
DB13/T1004.8—2008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13/T1004.9—2008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
DB13/T1004.10—2008 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DB13/T1004的第7部分,规定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的工作规程。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起草单位为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包括:王桂柱、刘润东、郑新生、姚、丁红田、孙敬军。

1 范围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DB13/T1004.7—2008 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的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监督管理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防疫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核、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具体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和《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1997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防疫行政许可
是指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发动物防疫许可类证照,准予其从事动物防疫活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
3.2 行政审批窗口
指兽医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受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办理动物防疫许可类证照的办公机构。

4 许可项目
4.1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2 动物诊疗许可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4.3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从事动物屠宰、经营、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以及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5 条件
5.1 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5.2 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5.3 申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应当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6 办理方式
6.1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动物诊疗许可在行政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6.2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申报。

7 办理程序
7.1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动物诊疗许可
7.1.1 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
7.1.1.1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由行政审批窗口办事人员当场填写受理意见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则填写《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后续内容未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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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004.7-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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