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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391-2011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号:
DB50/ 391-2011
标准名称: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1-07-04 -
实施日期:
2011-10-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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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监测要求、判定规则、标准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以及餐饮船舶新建、改装项目的生活污水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本标准规定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定义、排放要求、监测及管理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餐饮船舶污水排放及相关环境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20
Z 60
备案号:31103-2011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391—2011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rom restaurant ships)
(2011-07-04发布,2011-10-01实施)
发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编制。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
餐饮船舶排放的机舱油污水、大气污染物及环境噪声执行相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的污水及垃圾处理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阀平、封丽、唐敏、梁健、范例。
本标准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1年7月4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要求、监测要求、判定规则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以及餐饮船舶新建、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铵酸分光光度法
GB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8 水质 余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 水质 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船舶
指固定停泊于地表水域岸边,从事餐饮、茶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活动的船舶。
3.2 生活污水
指餐饮船舶厕所排放的粪便污水、厨房及餐厅洗涤水、动物饲养场所排水、洗浴水、洗衣水以及混合污水。
3.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用于收集和处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的设施。
3.4 直接排放
指餐饮船舶及其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指餐饮船舶将生活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经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或其他污水接收处理系统。
3.7 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本标准发布前已安装或已通过设计审批的污水处理设施。
3.8 新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本标准发布后安装的污水处理设施。
4 要求
4.1 项目分类
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状况和管理要求确定。
4.2 标准分级
新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的餐饮船舶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餐饮船舶在标准实施一年内执行二级排放标准,一年后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4.3 排放限值
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如下:
pH:6~9
化学需氧量(COD):直接排放≤80 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₅):≤20 mg/L
悬浮物(SS):≤35 mg/L
粪大肠菌群:≤100 个/100 mL
总磷:≤0.5 mg/L
动植物油:≤3.0 mg/L
余氯:≤0.5 mg/L
氨氮:≤15 mg/L
二级标准(过渡期)部分指标较宽松,适用于现有设施在过渡期内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总氮:直接排放≤20 mg/L,间接排放≤100 mg/L
5 监测要求
5.1 采样点位
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出水口设置采样点;间接排放的,应在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排放口设置采样点。
5.2 监测要求
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标准执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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