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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32/T 4813-2024
标准名称:
水产养殖场投入品管理规范
标准类别: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4-07-08 -
实施日期:
2024-08-08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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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4813—2024《水产养殖场投入品管理规范》,规定了水产养殖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调水用品的管理要求,适用于规模化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部分标准内容:
DB32/T4813—2024
水产养殖场投入品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materials in aquaculture farms
发布日期:2024-07-08
实施日期:2024-08-08
发布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南京宝辉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由江苏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 附录
参考文献
附录A(资料性)
附录B(资料性)
附录C(资料性)
附录D(资料性)
附录E(资料性)
附录F(资料性)
附录G(资料性)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调水用品的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产养殖场,包括规模化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水产养殖主体,个体养殖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1607 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C/T 1132 渔药使用规范
SC/T 1137 淡水养殖水质调节用微生物制剂质量与使用原则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DB32/T 4559 发酵混合饲料生产技术规范
DB32/T 4560 固态发酵饲料生产工艺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水产养殖场 (aquaculture farm):建于陆地的,利用海水、淡水或半咸水进行水动物养殖活动,且具备满足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办公及生活场所的生产单位。注:生产方式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
3.2 投入品 (applied material):用于水产养殖过程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养殖用兽药及水产养殖调水用品。
3.3 水产养殖用兽药 (fishery drug):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4 水产养殖调水用品 (products for regulating aquaculture environment):用于调节养殖水体水质、底质理化指标,浮游生物、微生物和水生植物生长,改善养殖动物生长环境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注:主要包括调节水体水质类、改善底质类、肥水类、抑制有害藻类、解毒类、增氧类等产品。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4.1 采购
4.1.1 供应商评价:通过资质评价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资质评价应核查供应商名称及生产地址、法人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进口登记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征信记录。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评价应核查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
4.1.2 产品验收
4.1.2.1 包装:应完整,字迹及标识清楚,无渗漏等异常现象。醒目位置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
4.1.2.2 标签:应符合GB 10648的要求,标有产品名称、净含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及产品质量标准编号、生产者及经营者的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4.1.2.3 质量:内容物不应出现受潮、发霉、结块、虫蛀、异味等异常现象。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样和检测符合标签规定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及GB 13078的规定项目。
4.2 使用
4.2.1 科学使用:应依据养殖动物的生长周期、不同养殖阶段所需的营养含量,科学制定投喂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投喂量,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过度投喂,最大限度提高饲料利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4.2.1.2 自行配制饲料的,应满足《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其中,自行生产发酵饲料的,应按照DB32/T 4559及DB32/T 4560的规定进行,且应在短时间内使用。不应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自行配制饲料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饲料原料目录》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4.2.2 安全使用
4.2.2.1 应在保质期内使用,出现4.1.2.3所述异常现象的,不应继续使用。
4.2.2.2 应有专用的投喂、运输等工器具,确需与其他物品混合使用的,应清洗或清理后使用。
4.2.3 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满足《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4.3 购存
4.3.1 场所要求
4.3.1.1 应有专用的贮存场所,保持通风、干燥、清洁、卫生。
4.3.1.2 不同种类、性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严格区分标示且分开存放。
水产养殖场投入品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materials in aquaculture farms
发布日期:2024-07-08
实施日期:2024-08-08
发布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南京宝辉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由江苏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 附录
参考文献
附录A(资料性)
附录B(资料性)
附录C(资料性)
附录D(资料性)
附录E(资料性)
附录F(资料性)
附录G(资料性)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调水用品的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产养殖场,包括规模化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水产养殖主体,个体养殖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1607 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C/T 1132 渔药使用规范
SC/T 1137 淡水养殖水质调节用微生物制剂质量与使用原则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DB32/T 4559 发酵混合饲料生产技术规范
DB32/T 4560 固态发酵饲料生产工艺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水产养殖场 (aquaculture farm):建于陆地的,利用海水、淡水或半咸水进行水动物养殖活动,且具备满足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办公及生活场所的生产单位。注:生产方式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
3.2 投入品 (applied material):用于水产养殖过程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养殖用兽药及水产养殖调水用品。
3.3 水产养殖用兽药 (fishery drug):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4 水产养殖调水用品 (products for regulating aquaculture environment):用于调节养殖水体水质、底质理化指标,浮游生物、微生物和水生植物生长,改善养殖动物生长环境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注:主要包括调节水体水质类、改善底质类、肥水类、抑制有害藻类、解毒类、增氧类等产品。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4.1 采购
4.1.1 供应商评价:通过资质评价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资质评价应核查供应商名称及生产地址、法人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进口登记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征信记录。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评价应核查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
4.1.2 产品验收
4.1.2.1 包装:应完整,字迹及标识清楚,无渗漏等异常现象。醒目位置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
4.1.2.2 标签:应符合GB 10648的要求,标有产品名称、净含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及产品质量标准编号、生产者及经营者的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4.1.2.3 质量:内容物不应出现受潮、发霉、结块、虫蛀、异味等异常现象。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样和检测符合标签规定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及GB 13078的规定项目。
4.2 使用
4.2.1 科学使用:应依据养殖动物的生长周期、不同养殖阶段所需的营养含量,科学制定投喂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投喂量,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过度投喂,最大限度提高饲料利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4.2.1.2 自行配制饲料的,应满足《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其中,自行生产发酵饲料的,应按照DB32/T 4559及DB32/T 4560的规定进行,且应在短时间内使用。不应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自行配制饲料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饲料原料目录》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4.2.2 安全使用
4.2.2.1 应在保质期内使用,出现4.1.2.3所述异常现象的,不应继续使用。
4.2.2.2 应有专用的投喂、运输等工器具,确需与其他物品混合使用的,应清洗或清理后使用。
4.2.3 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满足《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4.3 购存
4.3.1 场所要求
4.3.1.1 应有专用的贮存场所,保持通风、干燥、清洁、卫生。
4.3.1.2 不同种类、性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严格区分标示且分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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