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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对虾养殖池塘建设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5-06 14:48:12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37/T 1578-2010

  • 标准名称:

    对虾养殖池塘建设规范

  • 标准类别: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0-02-24
  • 实施日期:

    2010-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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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67.120.30
  • 中标分类号:

    B50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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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37/T1578-2010《对虾养殖池塘建设规范》规定了对虾养殖池塘建设的环境条件、建设要求及配套设施等内容,适用于对虾池塘的规划、建设与改造。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37/T1578—2010 山东省地方标准 对虾养殖池塘建设规范 2010-02-24发布 2010-03-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拉、李天保、杨秀生、叶海斌、刁菁、王淑娴、李成林、李翘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虾养殖池塘建设的环境条件、建设要求及配套设施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对虾池塘的规划、建设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407.4-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SC/T 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3 环境条件 3.1 场址选择 选择无污染源、水源充足、潮流畅通、水质清新、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并具备进排水方便、交通便利、通讯方便、电力配套等条件。应符合GB 18407.4-2001的要求。 3.2 水质 海水水源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养殖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52的要求。养殖取水区潮流应通畅。养殖排出水应符合SC/T 9103的要求。 4 建设要求 4.1 规模 对虾养殖场连片总面积应在20 hm²以上,养殖生产水面面积不低于65%。布局合理,形状规则。 4.2 形状和规格 虾池形状一般为长方形,东西向,长宽比为2:1~3:2。单个养殖池塘面积宜为1 hm²~7 hm²。 4.3 坝埂 主坝面宽度不少于3 m,支坝面宽度不少于2 m。坝内坡比为1:2~3(石砌、水泥板护坡除外)。根据不同池塘条件,护坡材料可采用素混凝土、预制板和防渗膜。 4.4 池塘 池底应平整,一般为泥沙底,向排水口略倾斜,比降约2%,池底积水可排干。池底不漏水,必要时应加设防渗漏材料。 池塘深度不少于2 m,有效蓄水深度不低于1.5 m。池塘相对两端应设置进、排水设施。池塘中央可设排污孔。 池底可设置环沟,沟宽6 m~8 m,深0.3 m~0.5 m,沟壁坡度为1:1.5~1:2。环沟距池堤坡脚应大于10 m。 5 配套设施 5.1 进、排水系统 5.1.1 泵房 应建立固定式抽水泵房。水泵功率配置要求:每6.67 hm²水面需15 kW~20 kW;13.3 hm²需25 kW~50 kW。 水泵吸水莲蓬头周围应设置孔径1 cm~2 cm的铁丝网,用于过滤水草和杂物;在不影响滤水的情况下,再设置40目~50目的筛网过滤小杂鱼苗。 5.1.2 进水渠 包括进水总渠、干渠和支渠,以及各通道上的节制闸、进入各虾池的进水闸和防护设施。进水渠可采用明渠或管道形式。 5.1.3 排水渠 排水渠包括养虾池排水总渠、干渠、支渠以及排水口控制闸等设施。排水口与进水口应尽量远离。 排水渠宽度应大于进水渠,排水渠底应低于相应虾池排水闸底30 cm以上。 5.2 苗种暂养池 以水泥池为宜,面积10 m²~50 m²,水深1.5 m~2 m,并配备完善的排灌、控温、增氧和控光设施。 春末夏初季节,还可在养虾池中采用网箱培育。 5.3 亲虾池 亲虾池应便于排灌和管理,有利于亲虾饲养管理以及亲虾性腺成熟和摄食状况检查。 亲虾池面积一般为0.2 hm²~0.3 hm²,水深1.2 m~1.5 m。 5.4 堤坝 在潮间带建设虾池时,应修建防浪主堤。主堤应具有较强的抗风浪能力。一般情况下,堤高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潮位1 m以上,堤顶宽度应在6 m以上。 迎海面坡度宜为1:3~5,内坡度宜为1:2~3。 5.5 蓄水池 蓄水池应能够完全排干,蓄水容量应达到总养成水体的三分之一以上。 5.6 废水处理池 采用循环用水方式时,养成池养殖废水排出后,应先进入处理池,经净化处理后再进入蓄水池。 不采用循环用水方式时,养成废水也应经处理池处理,达到SC/T 9103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5.7 供电设施 养殖区内应配备完善的电力设施。一般要求每100 hm²(1500亩)养殖面积配备容量450 kVA以上的变压器及同等功率的柴油机发电系统,电缆线路应通达每个池塘。 5.8 增氧设备 对于高密度精养和蓄水养殖方式,应配备增氧设备,以水车式增氧机为主,设备功率应不低于4.5 kW/hm²。 5.9 防敌害设施 在滩涂蟹类较多的地区,应在养成池堤围设置30 cm~40 cm高且表面光滑的塑料膜或薄板防蟹隔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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