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 一种采用二维码防伪技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电子出证的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29 14:04:07
- DB65/T3623-2014
-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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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65/T 3623-2014
标准名称:
一种采用二维码防伪技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电子出证的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4-06-03 -
实施日期:
2014-07-03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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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二维码防伪技术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电子出证的技术规范,包括术语定义、系统操作流程、信息录入、检疫出证及二维码打印要求,适用于新疆地区牛羊猪等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化管理与流通核查。
部分标准内容:
DB65/T3623—2014
种采用二维码防伪技术进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电子出证的技术规范
A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Using Two-Dimensional Code Anti-Counterfeiting Technology for Animal Quarantine Qualified Certification (Product A, Product B) Electronic Certificate
ICS 65.020.30
B4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归口,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提出。
主要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主要起草人:陈新文、温希军、孟国庆、巴特力·贾尼木汗、薛静、李天斗、赛丽滩乃提·米吉提、李瑜。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二维码防伪技术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电子出证的范围、术语定义及操作规范。适用于新疆地区牛、羊、猪等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电子出证。
2 术语和定义
2.1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电子出证技术
通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与单据流水号组合生成防伪二维码标识,确保检疫合格证明唯一性和防伪性,并打印在证明上,实现有效稽查的技术。
2.2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维码识读设备
指具备QRCode码制识读功能,用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二维码识读的终端设备。
3 操作规范
3.1 前期准备工作
动物屠宰加工后,其产品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用于流通环节核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3.2 技术条件
出证场地应具备计算机办公条件,并安装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设备要求如下:
(1)计算机:CPU酷睿双核2.0GHz以上,内存2G以上,硬盘500G,配10M/100M自适应网卡,安装应用程序与数据库。
(2)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分辨率300dpi以上。
(3)网络:在安全保护前提下可顺畅联网,可与新疆畜牧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连接。
3.3 操作步骤
3.4 动物产品检疫信息录入
3.4.1 运行新疆畜牧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填写检疫信息。填写格式参照附录。
3.4.2 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
3.5 检疫出证
3.5.1 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空白表放入打印机,点击打印,系统自动打印并生成带二维码的检疫合格证。
3.5.2 打印格式按照相关农业部文件规定执行。
3.5.3 二维码电子标识打印在官方兽医签字栏位置,具体位置为左距25mm、上距25mm。
种采用二维码防伪技术进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电子出证的技术规范
A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Using Two-Dimensional Code Anti-Counterfeiting Technology for Animal Quarantine Qualified Certification (Product A, Product B) Electronic Certificate
ICS 65.020.30
B4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归口,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提出。
主要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主要起草人:陈新文、温希军、孟国庆、巴特力·贾尼木汗、薛静、李天斗、赛丽滩乃提·米吉提、李瑜。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二维码防伪技术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电子出证的范围、术语定义及操作规范。适用于新疆地区牛、羊、猪等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电子出证。
2 术语和定义
2.1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电子出证技术
通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与单据流水号组合生成防伪二维码标识,确保检疫合格证明唯一性和防伪性,并打印在证明上,实现有效稽查的技术。
2.2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维码识读设备
指具备QRCode码制识读功能,用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二维码识读的终端设备。
3 操作规范
3.1 前期准备工作
动物屠宰加工后,其产品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用于流通环节核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3.2 技术条件
出证场地应具备计算机办公条件,并安装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设备要求如下:
(1)计算机:CPU酷睿双核2.0GHz以上,内存2G以上,硬盘500G,配10M/100M自适应网卡,安装应用程序与数据库。
(2)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分辨率300dpi以上。
(3)网络:在安全保护前提下可顺畅联网,可与新疆畜牧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连接。
3.3 操作步骤
3.4 动物产品检疫信息录入
3.4.1 运行新疆畜牧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填写检疫信息。填写格式参照附录。
3.4.2 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
3.5 检疫出证
3.5.1 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空白表放入打印机,点击打印,系统自动打印并生成带二维码的检疫合格证。
3.5.2 打印格式按照相关农业部文件规定执行。
3.5.3 二维码电子标识打印在官方兽医签字栏位置,具体位置为左距25mm、上距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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