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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 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标准号:
SH 3007-1999
标准名称: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99-04-15 -
实施日期:
1999-09-01 -
作废日期:
2008-05-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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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规范适用于石汕化工企业的液休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液休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罐区的新建_1二程设计。扩建和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SH 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3007-1999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H3007 -- 1999bzxz.net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
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tank farms in petrochemical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1999 - 04— 15发布
1999-09-01实施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
设计规范
Cole for the design of tank fanns in petrochenical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SH30071999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北京设计院主编部门:中国有油化集团公司批准部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文件
国石化政发(1999)150号
关于批准《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10项
石油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项国计划,你单位组织完成的《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10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草案,业经我局批准,现子发布。标准名称、编号为:
强制性标准:
标准编号
SH3507 - 1999
3063 1999
标准名称
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HJ50787)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代替SH3063-
3094 - 1999
3007 -- 1999
3521 - 1999
3531 -- 1999
3034 - 1999
3004 - 1999
3093 - 1999
3505 - 1999
石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范
(代替SHI1068-84)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代替 SHI 7 88)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代替 SHJ 521- 91)
隔热耐磨混凝土衬里技术规范
(代替SH3531-94)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代替 SHI 34 - 91)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代替SHI4-88)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代替 SHI 107086)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代替 SHJ 505-87)
以上标准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本规范是据中在化(1996)建标宁129号文的通知H我院对源《有汕化企业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7一88进行修订面成。
本规范共分5,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原油和原料油增加了远洋运输进广时储存天数的规定,调整了部分涯品利石汕化成品的储存天数:储罐附件中增设了下部采样器利修改了呼吸阀及通气的选用规定等。在修订过程,针对原规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儿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罐区设计的实践经验,开征求了有关设计,施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盾修订时参考。我、院的地址:北京西城区安德路田67号邮政编码:100011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北京设计院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谢良俊、叔永
1总则
2储罐选用
2.1储容量
2.2储罐选型
2.3储罐个数
目藍次
3储罐附件和仪表
3.1储罐附件.
3.2仪表·
4布置和安装
储罐布置
4.2附件安装·
4.3仪表安装·
4.4管道安装
5储罐防腐及其他
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规范适用于油化工企业的液体原料成及铺助生产液体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扩建租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石油库内的地钢制储罐罐区的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2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罐区设计,1.0.3在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雅规范的规定。
储罐选用
储罐容量
原油和各种油品的储存天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原油和原料油的储存天数,应按表2.1.1一1确定。表2.1.1-1原油和原料油储存天数进广方式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远洋运输
储存天数
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
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
的要求
注:①D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总容量内:②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宫少心于30天,但不宜多于60天。
2中间原料油的储存天数,应按表2.1.12确定。表2.1.1-2中间原料油储存天数
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或联合装置之间的原料油
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联合装置或不同检修组装置之间的原料油
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之间的原料油
多组分切换操作的装置的原料油储存天数
15 ~ 20
7 ~15
按切换周期计
算,每种组分生
产时间不宜少于
注:某-一装置的原料油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油或可用其他油品储罐储存时,储存天数官取下限3成品油的储存天数,应按表2.1.1-3确定。表2.1.1 3
淮品名称
汽油、灯用煤油、柴油、
重油(燃料油)
航空汽油、喷气燃料、芳
烃、军用柴油、液体石
蜡、溶剂油
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
液压油类
液化石油气
石油化工原料
成品油储存天数
出厂方式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储存大数
15~20
15 ~20
20~25
10 ~15
10~15
10~15
10 ~15
注:①按本表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合罐:②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上表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③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合罐的容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①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但不宜人于60天。其成品罐和调合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4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2.1.2一1确定。2.1.2
石油化工原料和成品的储存天数,应符合下列规主要原料的储存天数,宜按表2.1.2-1确定。表2.1.21主要原料的储存关数
进厂方式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储存天数
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
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
的要求
注:若有远洋运输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但不宜大于60天;
②易聚合、易氧化等特殊性质的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
2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宜按表2.1.2-2确定。5
表2.1.2-2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
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或联合装置之间的原料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联合装置之间的原料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之间的原料储存天数
15 ~ 20
10 ~ 1S
3易燃、可燃石油化工成品的储存天数,宜按表2.1.2~3确定。
表2.1.2-3易燃、可燃石油化工成品的储存天数介质名称
链烷烃
环烷烃
醇类、醛类、酯类
酮类、腈类等
出厂方式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储存天数
10 ~15
7~10
10 ~15
10~15
20 ~25
注:①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但不宜大于60天;
②内河及近海运输,远洋运输,其储罐容量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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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3007 -- 1999bzxz.net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
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tank farms in petrochemical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1999 - 04— 15发布
1999-09-01实施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
设计规范
Cole for the design of tank fanns in petrochenical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SH30071999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北京设计院主编部门:中国有油化集团公司批准部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文件
国石化政发(1999)150号
关于批准《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10项
石油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项国计划,你单位组织完成的《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10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草案,业经我局批准,现子发布。标准名称、编号为:
强制性标准:
标准编号
SH3507 - 1999
3063 1999
标准名称
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HJ50787)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代替SH3063-
3094 - 1999
3007 -- 1999
3521 - 1999
3531 -- 1999
3034 - 1999
3004 - 1999
3093 - 1999
3505 - 1999
石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范
(代替SHI1068-84)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代替 SHI 7 88)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代替 SHJ 521- 91)
隔热耐磨混凝土衬里技术规范
(代替SH3531-94)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代替 SHI 34 - 91)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代替SHI4-88)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代替 SHI 107086)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代替 SHJ 505-87)
以上标准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本规范是据中在化(1996)建标宁129号文的通知H我院对源《有汕化企业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7一88进行修订面成。
本规范共分5,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原油和原料油增加了远洋运输进广时储存天数的规定,调整了部分涯品利石汕化成品的储存天数:储罐附件中增设了下部采样器利修改了呼吸阀及通气的选用规定等。在修订过程,针对原规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儿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罐区设计的实践经验,开征求了有关设计,施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盾修订时参考。我、院的地址:北京西城区安德路田67号邮政编码:100011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北京设计院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谢良俊、叔永
1总则
2储罐选用
2.1储容量
2.2储罐选型
2.3储罐个数
目藍次
3储罐附件和仪表
3.1储罐附件.
3.2仪表·
4布置和安装
储罐布置
4.2附件安装·
4.3仪表安装·
4.4管道安装
5储罐防腐及其他
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规范适用于油化工企业的液体原料成及铺助生产液体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扩建租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石油库内的地钢制储罐罐区的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2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罐区设计,1.0.3在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雅规范的规定。
储罐选用
储罐容量
原油和各种油品的储存天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原油和原料油的储存天数,应按表2.1.1一1确定。表2.1.1-1原油和原料油储存天数进广方式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远洋运输
储存天数
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
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
的要求
注:①D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总容量内:②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宫少心于30天,但不宜多于60天。
2中间原料油的储存天数,应按表2.1.12确定。表2.1.1-2中间原料油储存天数
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或联合装置之间的原料油
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联合装置或不同检修组装置之间的原料油
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之间的原料油
多组分切换操作的装置的原料油储存天数
15 ~ 20
7 ~15
按切换周期计
算,每种组分生
产时间不宜少于
注:某-一装置的原料油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油或可用其他油品储罐储存时,储存天数官取下限3成品油的储存天数,应按表2.1.1-3确定。表2.1.1 3
淮品名称
汽油、灯用煤油、柴油、
重油(燃料油)
航空汽油、喷气燃料、芳
烃、军用柴油、液体石
蜡、溶剂油
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
液压油类
液化石油气
石油化工原料
成品油储存天数
出厂方式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储存大数
15~20
15 ~20
20~25
10 ~15
10~15
10~15
10 ~15
注:①按本表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合罐:②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上表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③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合罐的容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①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但不宜人于60天。其成品罐和调合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4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2.1.2一1确定。2.1.2
石油化工原料和成品的储存天数,应符合下列规主要原料的储存天数,宜按表2.1.2-1确定。表2.1.21主要原料的储存关数
进厂方式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储存天数
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
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
的要求
注:若有远洋运输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但不宜大于60天;
②易聚合、易氧化等特殊性质的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
2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宜按表2.1.2-2确定。5
表2.1.2-2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
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或联合装置之间的原料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联合装置之间的原料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之间的原料储存天数
15 ~ 20
10 ~ 1S
3易燃、可燃石油化工成品的储存天数,宜按表2.1.2~3确定。
表2.1.2-3易燃、可燃石油化工成品的储存天数介质名称
链烷烃
环烷烃
醇类、醛类、酯类
酮类、腈类等
出厂方式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管道输送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铁路运输
内河及近海运输
公路运输
储存天数
10 ~15
7~10
10 ~15
10~15
20 ~25
注:①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但不宜大于60天;
②内河及近海运输,远洋运输,其储罐容量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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