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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标准(MT)】 煤矿用液压钻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1-03 21:40:52
- MT199-1996
- 现行
标准号:
MT 199-1996
标准名称:
煤矿用液压钻车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
煤炭行业标准(MT)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6-04-18 -
实施日期:
1996-10-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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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MB
替代情况:
MT 1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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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液压钻车(包括掘进钻车、锚杆钻车和钻装机,以下统一简称“钻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液压钻车。煤矿用半液压钻车及其台架、钻臂、推进器部件等亦可参照使用。 MT 199-1996 煤矿用液压钻车通用技术条件 MT199-1996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T199—1996
煤矿用液压钻车通用技术条件
1996-04-1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发布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bzxz.net
煤矿用液压钻车通用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MT/T199-1996
代替MT199-89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液压钻车(包括掘进钻车、锚杆钻车和钻装机,以下统一简称“钻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液压钻车。煤矿用半液压钻车及其台架、钻臂、推进器部件等亦可参照使用。2引用标准
GB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3836.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2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GB3836.4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GB5898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噪声测量方法工程法GB7935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06产品标牌
GB13813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JB2299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JB/T7302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MT198煤矿用液压凿岩机通用技术条件3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钻车的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同一型号产品相应的零、部、元件应能互换。3.1.2钻车适用于岩石巷(隧)道掘进、开凿工程中钻进孔径为27~55mm、孔深小于5m的各种爆破孔或锚杆孔。
3.1.3钻车应具有防爆性能,配套的所有电气设备均应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的规定,防爆电器设备须附有防爆检验合格证。3.1.4钻车用原材料、标准件和外购件均应合格。钻车部件为铝合金制品时,应符合GB13813的规定。
3.1.5钻车液压系统应符合GB3766的规定。钻车配套液压元件应符合GB7935的规定。3.1.6自制及外购的空气压缩机、水泵、冷却器等部件均应为合格产品,钻车上配套空气压缩机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1.7钻车配用的液压凿岩机(以下简称“凿岩机”)、液压回转钻(以下简称“回转钻\)应符合MT/T198的规定。
3.1.8各操作手柄、按钮应操作轻便灵活、准确可靠、无卡滞现象,并复位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04-18批准1996-10-01实施
MT/T199-1996
3.1.9钻车外表面应平整、光洁,无飞边、无毛刺、无裂缝、无气孔等缺陷,并按ZB4014规定进行涂漆,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应符合JB2299的规定。3.1.10各种管路、电缆应布置合理、整齐。3.1.11钻车外形尺寸(包括运输状态轮廊尺寸和工作状态尺寸)、机重应符合设计要求。3.2装配要求
3.2.1装配前,所有岑件特别是内外沟槽、孔道、盲孔等处须彻底清洗,除去污染物。3.2.2对关键元部件连接处的紧固件应加防松粘结剂,并按设计扭矩紧。3.3液压系统工作液及过滤精度要求3.3.1按井下具体情况确定采用的工作液为矿物油或难燃液。当选用矿物油时,其钻车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使用N46抗磨液压油指标。当采用难燃液时,应对钻车进行性能及可靠性试验。3.3.2液压系统回油过滤精度不低于30μm,凿岩机冲击机构等关键部位的过滤精度不低于10μm。3.3.3工作液须经过滤精度不低于25μm的过滤器注入油箱。3.3.4油箱内工作液温度不得高于65℃。3.4电气性能
3.4.1电机的启动电流不得大于规定值。3.4.2电气元件动作灵活、可靠,控制、动力、照明等电气接线牢固,并应符合GB3836.1的规定。3.5耐压性能及密封性能
3.5.1液压系统应进行耐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承压壳体、液压元件的接合面、管路接头等密封处,不允许有渗漏、破损等异常现象。3.5.2装有液压锁的液压缸当锁紧后,在其额定负载作用下,活塞杆的移动量在6h内不应超过4.0mm。
3.6行走性能及稳定性能
3.6.1钻车最大行走速度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士10%。3.6.2钻车起动、制动、转弯、爬坡及直线行走时应运行灵活、平稳,刹车后不得产生自动下滑、异常声响及卡滞现象。
3.6.3钻车处于各种工作位置均应保持稳定,在各推进器以最大推力同时顶紧岩面或其他固定物时,整机不得有后移、抬起和转向等异常现象。3.6.4制动器与张紧机构应调节自如、动作准确、灵活可靠。3.7钻臂及推进器性能
3.7.1钻臂的各种运动应准确、灵活、平稳,其变幅范围应满足产品设计的要求,并保证有足够的刚性、强度及稳定性。
3.7.2推进器在额定工作参数下,推进力应不低于设计值的95%,推进器的最大空载推进压力不得大于3.5MPa,空载推进与返回速度应不小于产品规定值。3.7.3凿岩机、回转钻的钎尾与各托钎器孔中心线的同轴度偏差应不大于2.0mm。3.8凿(钻)岩性能
3.8.1在额定工况下,凿岩机、回转钻应具备正常凿(钻)岩性能。凿岩机在额定流量下,工作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压力的95%,凿岩速度不低于规定值。3.8.2凿岩机、回转钻外壳表面温度不得高于70℃。3.9钻车的噪声及供水、供气系统3.9.1钻车的供水、供气系统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90%,流量应不低于设计值。3.9.2钻车凿岩作业时的噪声A声功率级应不高于125dB。3.10可靠性
3.10.1在煤矿岩巷(断面12~22m2、岩石抗压强度60100MPa)掘进条件下,钻车的技术特性应具有2
月进120m,年进1000m的能力。
MT/T199-1996
3.10.2钻车经井下4000钻米调试运行后,应能投入正常运转;并具有在井下连续掘进1000m巷道的不拆机的可靠性能。
3.10.3新产品须进行可常性考核。钻车连续正常累计掘进量应不少于300m巷道,考核期间,钻车的有效度(正常工作循环与总循环之比)应不低于70%。3.11成套性供应范围
随机备件;
易损备件;
专用工具;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合格证。4试验方法
4.1产品外观质量用目测检验。
4.2本标准3.1.1~3.1.8,3.2,3.3各项要求,由制造厂予以保证,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或检验记录。
4.3钻车机重用称重法测量。
4.4用精度为士2%的钳形电流表测量电机的启动电流。4.5液压系统各回路的耐压和密封试验,应在其额定压力的125%或最高工作压力的110%(二者之中取最大者)压力下,保压3min,观测其耐压及密封性能。4.6活塞杆的位移量用百分表测肽。4.7对于无轨式钻车应具有长50m、宽5m的平直试验场地,以及坡长15m、倾斜角符合钻车设计要求的试验场地;对于轨轮式钻车则应具有与无轨式钻车相同长度、宽度,且轨道坡度不大于7%的试验场地。
4.8在试验场地上测定钻车行走速度时,行走距离应不小于30m,用秒表记录时间,用钢卷尺测量距离,然后计算出三个循环平均行走速度。4.9在试验场地上,钻车的钻臂、推进器、凿岩机均收拢至与机器纵向中心线平行的最后位置,观测其起动、制动、转弯、前进、后退及爬坡的行走稳定性;放下稳车支腿撑牢地面后,各钻臂、推进器、凿岩机伸至最前端并向同一侧摆至极限位置,观测钻车的静态稳定性;在最大推进压力下,各推进器顶紧岩面或其他固定物,并同时开动凿岩机,观测钻车的动态稳定性。4.10操作钻臂运动,用钢卷尺测盐其变幅范围。4.11在额定参数下,用精度为士1.5%的压力表测量推进缸压力,然后按与拉压力传感器测试系统标定的结果确定推进力。
4.12钎尾与托钎器的同轴度偏差,采用试棒定心后,用百分表检测。4.13用抗压强度为80120MPa的天然岩石做凿岩试验,测量其凿岩速度,同时测量冲击工作压力、工作流量。
4.14环境温度不大于35℃,钻车运转30min,凿岩机工作15min,用温度计、半导体点温计分别测量油箱工作液、凿岩机外壳温度。
4.15按液压系统及供水、供气系统的设计要求调定各调压点的工作压力,用精度为士1.5%的压力表检查液压系统各回路压力;用精度为士2%的压力表检查供水、供气系统各回路的压力。4.16用精度为土2%的流量计中入各回路系统中,测量系统流量。4.17在地面各凿岩机同时凿岩,按GB5898的规定测定噪声。4.18新产品的可靠性考核,应在井下或试验平洞中进行。3
5检验规则
MT/T199--1996
5.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型式检验由产品质其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5.2每台产品都必须进行出厂检验。下表中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制造质垫
检验项目
机重及外形尺寸
电气性能
耐压及密封性能
行走性能
整机稳定性能
钻臂及推进器性能
凿岩性能
液压系统压力及流量
供水及供气性能
可靠性
成套性供应范围
技术要求
3.1.1~3.1.8,3.2,3.3
3.1.9.3.1.10
3.2~3.6.4
3.3.4、3.8.2
3.7.2、3.8.1
有下列情况之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产品;检验方法
4.5、4.6
4.7、4.8
4.10~4.12
4.15、4.16
4.15、4.16
正式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正式生产的产品每五年,应周期性进行检验;产品停产两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用户在订货合同中要求做型式检验,并作为产品验收依据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产品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项月见表。检验类别
新产品
5.5产品型式检验的样品随机抽取一台,通过可靠性考核的样品的试验数据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确认后,可不另行做寿命试验。5.6表1型式检验项目中,第4~14条有任意一项性能不合格,或第1~3、15条中有两项不合格,即判定该台产品不合格。
5.7产品出厂检验结果应记录归档备查,产品型式检验应有检验报告。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MT/T199-1996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的部位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日期与编号。
6.2包装
6.2.1钻车裸装出厂时,所有外露金属表面涂防锈油脂,并用无腐蚀性塑料罩包扎,大的备件同整机一起固定在底盘上,其他随机备件与专用工具按品种分类单独包装。6.2.2钻车装箱出厂时,包装应符合ZB/T7302的规定。6.2.3随机技术文件应采用塑料袋包装,包括:a.
产品合格证;
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副本);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装箱单。
6.3运输
6.3.1钻车包装后应满足运输部门的要求。6.3.2运输中必须把冷却器的水放净,避免受冻损伤;装、卸时不得受到猛烈碰撞,避免损伤机器。6.4贮存
6.4.1钻车必须放置在遮篷或仓库中。6.4.2贮存时必须把冷却器中的水放净,贮存温度不得低于零下20℃;轮胎式产品应架起使轮胎悬空存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井巷设备分会归口。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建井研究所负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耀武、郭孝先、王维华。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建井研究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
行业标
煤矿用液压钻车通用技术条件
MT/T199-199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话:68522112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开本880×12301/16印张1/2
:字数10千字
1996年10月第一版1996年10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800
书号:155066·2-11033
标目2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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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199—1996
煤矿用液压钻车通用技术条件
1996-04-1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发布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bzxz.net
煤矿用液压钻车通用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MT/T199-1996
代替MT199-89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液压钻车(包括掘进钻车、锚杆钻车和钻装机,以下统一简称“钻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液压钻车。煤矿用半液压钻车及其台架、钻臂、推进器部件等亦可参照使用。2引用标准
GB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3836.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2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GB3836.4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GB5898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噪声测量方法工程法GB7935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06产品标牌
GB13813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JB2299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JB/T7302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MT198煤矿用液压凿岩机通用技术条件3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钻车的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同一型号产品相应的零、部、元件应能互换。3.1.2钻车适用于岩石巷(隧)道掘进、开凿工程中钻进孔径为27~55mm、孔深小于5m的各种爆破孔或锚杆孔。
3.1.3钻车应具有防爆性能,配套的所有电气设备均应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的规定,防爆电器设备须附有防爆检验合格证。3.1.4钻车用原材料、标准件和外购件均应合格。钻车部件为铝合金制品时,应符合GB13813的规定。
3.1.5钻车液压系统应符合GB3766的规定。钻车配套液压元件应符合GB7935的规定。3.1.6自制及外购的空气压缩机、水泵、冷却器等部件均应为合格产品,钻车上配套空气压缩机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1.7钻车配用的液压凿岩机(以下简称“凿岩机”)、液压回转钻(以下简称“回转钻\)应符合MT/T198的规定。
3.1.8各操作手柄、按钮应操作轻便灵活、准确可靠、无卡滞现象,并复位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04-18批准1996-10-01实施
MT/T199-1996
3.1.9钻车外表面应平整、光洁,无飞边、无毛刺、无裂缝、无气孔等缺陷,并按ZB4014规定进行涂漆,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应符合JB2299的规定。3.1.10各种管路、电缆应布置合理、整齐。3.1.11钻车外形尺寸(包括运输状态轮廊尺寸和工作状态尺寸)、机重应符合设计要求。3.2装配要求
3.2.1装配前,所有岑件特别是内外沟槽、孔道、盲孔等处须彻底清洗,除去污染物。3.2.2对关键元部件连接处的紧固件应加防松粘结剂,并按设计扭矩紧。3.3液压系统工作液及过滤精度要求3.3.1按井下具体情况确定采用的工作液为矿物油或难燃液。当选用矿物油时,其钻车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使用N46抗磨液压油指标。当采用难燃液时,应对钻车进行性能及可靠性试验。3.3.2液压系统回油过滤精度不低于30μm,凿岩机冲击机构等关键部位的过滤精度不低于10μm。3.3.3工作液须经过滤精度不低于25μm的过滤器注入油箱。3.3.4油箱内工作液温度不得高于65℃。3.4电气性能
3.4.1电机的启动电流不得大于规定值。3.4.2电气元件动作灵活、可靠,控制、动力、照明等电气接线牢固,并应符合GB3836.1的规定。3.5耐压性能及密封性能
3.5.1液压系统应进行耐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承压壳体、液压元件的接合面、管路接头等密封处,不允许有渗漏、破损等异常现象。3.5.2装有液压锁的液压缸当锁紧后,在其额定负载作用下,活塞杆的移动量在6h内不应超过4.0mm。
3.6行走性能及稳定性能
3.6.1钻车最大行走速度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士10%。3.6.2钻车起动、制动、转弯、爬坡及直线行走时应运行灵活、平稳,刹车后不得产生自动下滑、异常声响及卡滞现象。
3.6.3钻车处于各种工作位置均应保持稳定,在各推进器以最大推力同时顶紧岩面或其他固定物时,整机不得有后移、抬起和转向等异常现象。3.6.4制动器与张紧机构应调节自如、动作准确、灵活可靠。3.7钻臂及推进器性能
3.7.1钻臂的各种运动应准确、灵活、平稳,其变幅范围应满足产品设计的要求,并保证有足够的刚性、强度及稳定性。
3.7.2推进器在额定工作参数下,推进力应不低于设计值的95%,推进器的最大空载推进压力不得大于3.5MPa,空载推进与返回速度应不小于产品规定值。3.7.3凿岩机、回转钻的钎尾与各托钎器孔中心线的同轴度偏差应不大于2.0mm。3.8凿(钻)岩性能
3.8.1在额定工况下,凿岩机、回转钻应具备正常凿(钻)岩性能。凿岩机在额定流量下,工作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压力的95%,凿岩速度不低于规定值。3.8.2凿岩机、回转钻外壳表面温度不得高于70℃。3.9钻车的噪声及供水、供气系统3.9.1钻车的供水、供气系统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90%,流量应不低于设计值。3.9.2钻车凿岩作业时的噪声A声功率级应不高于125dB。3.10可靠性
3.10.1在煤矿岩巷(断面12~22m2、岩石抗压强度60100MPa)掘进条件下,钻车的技术特性应具有2
月进120m,年进1000m的能力。
MT/T199-1996
3.10.2钻车经井下4000钻米调试运行后,应能投入正常运转;并具有在井下连续掘进1000m巷道的不拆机的可靠性能。
3.10.3新产品须进行可常性考核。钻车连续正常累计掘进量应不少于300m巷道,考核期间,钻车的有效度(正常工作循环与总循环之比)应不低于70%。3.11成套性供应范围
随机备件;
易损备件;
专用工具;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合格证。4试验方法
4.1产品外观质量用目测检验。
4.2本标准3.1.1~3.1.8,3.2,3.3各项要求,由制造厂予以保证,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或检验记录。
4.3钻车机重用称重法测量。
4.4用精度为士2%的钳形电流表测量电机的启动电流。4.5液压系统各回路的耐压和密封试验,应在其额定压力的125%或最高工作压力的110%(二者之中取最大者)压力下,保压3min,观测其耐压及密封性能。4.6活塞杆的位移量用百分表测肽。4.7对于无轨式钻车应具有长50m、宽5m的平直试验场地,以及坡长15m、倾斜角符合钻车设计要求的试验场地;对于轨轮式钻车则应具有与无轨式钻车相同长度、宽度,且轨道坡度不大于7%的试验场地。
4.8在试验场地上测定钻车行走速度时,行走距离应不小于30m,用秒表记录时间,用钢卷尺测量距离,然后计算出三个循环平均行走速度。4.9在试验场地上,钻车的钻臂、推进器、凿岩机均收拢至与机器纵向中心线平行的最后位置,观测其起动、制动、转弯、前进、后退及爬坡的行走稳定性;放下稳车支腿撑牢地面后,各钻臂、推进器、凿岩机伸至最前端并向同一侧摆至极限位置,观测钻车的静态稳定性;在最大推进压力下,各推进器顶紧岩面或其他固定物,并同时开动凿岩机,观测钻车的动态稳定性。4.10操作钻臂运动,用钢卷尺测盐其变幅范围。4.11在额定参数下,用精度为士1.5%的压力表测量推进缸压力,然后按与拉压力传感器测试系统标定的结果确定推进力。
4.12钎尾与托钎器的同轴度偏差,采用试棒定心后,用百分表检测。4.13用抗压强度为80120MPa的天然岩石做凿岩试验,测量其凿岩速度,同时测量冲击工作压力、工作流量。
4.14环境温度不大于35℃,钻车运转30min,凿岩机工作15min,用温度计、半导体点温计分别测量油箱工作液、凿岩机外壳温度。
4.15按液压系统及供水、供气系统的设计要求调定各调压点的工作压力,用精度为士1.5%的压力表检查液压系统各回路压力;用精度为士2%的压力表检查供水、供气系统各回路的压力。4.16用精度为土2%的流量计中入各回路系统中,测量系统流量。4.17在地面各凿岩机同时凿岩,按GB5898的规定测定噪声。4.18新产品的可靠性考核,应在井下或试验平洞中进行。3
5检验规则
MT/T199--1996
5.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型式检验由产品质其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5.2每台产品都必须进行出厂检验。下表中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制造质垫
检验项目
机重及外形尺寸
电气性能
耐压及密封性能
行走性能
整机稳定性能
钻臂及推进器性能
凿岩性能
液压系统压力及流量
供水及供气性能
可靠性
成套性供应范围
技术要求
3.1.1~3.1.8,3.2,3.3
3.1.9.3.1.10
3.2~3.6.4
3.3.4、3.8.2
3.7.2、3.8.1
有下列情况之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产品;检验方法
4.5、4.6
4.7、4.8
4.10~4.12
4.15、4.16
4.15、4.16
正式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正式生产的产品每五年,应周期性进行检验;产品停产两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用户在订货合同中要求做型式检验,并作为产品验收依据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产品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项月见表。检验类别
新产品
5.5产品型式检验的样品随机抽取一台,通过可靠性考核的样品的试验数据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确认后,可不另行做寿命试验。5.6表1型式检验项目中,第4~14条有任意一项性能不合格,或第1~3、15条中有两项不合格,即判定该台产品不合格。
5.7产品出厂检验结果应记录归档备查,产品型式检验应有检验报告。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MT/T199-1996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的部位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日期与编号。
6.2包装
6.2.1钻车裸装出厂时,所有外露金属表面涂防锈油脂,并用无腐蚀性塑料罩包扎,大的备件同整机一起固定在底盘上,其他随机备件与专用工具按品种分类单独包装。6.2.2钻车装箱出厂时,包装应符合ZB/T7302的规定。6.2.3随机技术文件应采用塑料袋包装,包括:a.
产品合格证;
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副本);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装箱单。
6.3运输
6.3.1钻车包装后应满足运输部门的要求。6.3.2运输中必须把冷却器的水放净,避免受冻损伤;装、卸时不得受到猛烈碰撞,避免损伤机器。6.4贮存
6.4.1钻车必须放置在遮篷或仓库中。6.4.2贮存时必须把冷却器中的水放净,贮存温度不得低于零下20℃;轮胎式产品应架起使轮胎悬空存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井巷设备分会归口。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建井研究所负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耀武、郭孝先、王维华。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建井研究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
行业标
煤矿用液压钻车通用技术条件
MT/T199-199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话:68522112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开本880×12301/16印张1/2
:字数10千字
1996年10月第一版1996年10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800
书号:155066·2-11033
标目2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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