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 第3部分:染疫动物运载车辆消毒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5-27 18:49:58
- DB21/T3258.3-2020
-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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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21/T 3258.3-2020
标准名称: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 第3部分:染疫动物运载车辆消毒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0-04-30 -
实施日期:
2020-05-30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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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4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258.3—2020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 第3部分:染疫动物运载车辆消毒技术规范
A series of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isinfection in emergency treatment of swine plague in Africa The third part: Technical code for disinfection of vehicles carrying infected animals
2020-04-30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5-3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的第三部分,该系列规范包括:第一部分疫区(点)消毒技术规范;第二部分生猪屠宰场和生猪产品交易市场消毒技术规范;第三部分染疫动物运载车辆消毒技术规范。本部分为第三部分。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辽宁省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对染疫动物运输车辆的消毒工作,进一步控制和扑灭疫情,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本标准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晖、郭洪军、杨作丰、尚绪增、韩冬梅、魏园园、乔木、姚鹏杰、杨光、刘晓明、主连山、丁静、任岚峰、潘婷婷、刘贺、司占军、高志峰、陈晨。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有问题和建议,可通过来电或来函反馈。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电话024-23447862;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动物及产品检疫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电话024-2422957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运载染疫动物车辆的消毒对象、方法、注意事项和消毒记录。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非洲猪瘟应急处置中染疫动物运载车辆的消毒操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消毒:应用物理消毒(如火焰消毒、煮沸灭菌)、化学消毒(如醛类、酚类、碱类消毒剂)和生物消毒(如发酵消毒)等方法杀灭非洲猪瘟病毒。
2.2 消毒剂:用于杀灭非洲猪瘟病毒的化学制剂。
2.3 封锁区:发生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病划定的综合防控区域,包括疫点和疫区(受威胁区)。
2.4 染疫动物:封锁区内感染非洲猪瘟的生猪及被扑杀生猪。
2.5 染疫动物产品:感染非洲猪瘟的死亡生猪尸体、被扑杀生猪尸体及其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
2.6 运载车辆:运载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包括汽车、铲车、推车等。
3 准备
3.1 人员:消毒人员2至4人一组,明确分工,并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穿戴防护用具。
3.2 消毒方法:车体表面及车厢内部采用喷洒或喷雾消毒;车辆门把手、扶手、座椅等部位采用擦拭消毒。
3.3 药械及防护用品:
3.3.1 消毒药:选择对非洲猪瘟病毒具有杀灭作用的醛类、碱类等消毒剂。
3.3.2 器械:机动喷雾器、手动喷雾器等。
3.3.3 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衣、帽、口罩、手套、鞋套等。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疫情处置期间应在无害化处理场附近设置运载车辆专用洗消点,并配备必要防疫和消毒设备;清洗消毒产生的污水污物应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2 运载车辆要求:驾驶室与货厢应完全隔离以保障人员安全;车辆应配备防止疫情扩散的消毒器械、消毒剂、收集工具、包装袋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4.3 车厢:相关要求(原文后续内容缺失)。
B4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258.3—2020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 第3部分:染疫动物运载车辆消毒技术规范
A series of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isinfection in emergency treatment of swine plague in Africa The third part: Technical code for disinfection of vehicles carrying infected animals
2020-04-30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5-3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消毒技术系列规范》的第三部分,该系列规范包括:第一部分疫区(点)消毒技术规范;第二部分生猪屠宰场和生猪产品交易市场消毒技术规范;第三部分染疫动物运载车辆消毒技术规范。本部分为第三部分。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辽宁省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对染疫动物运输车辆的消毒工作,进一步控制和扑灭疫情,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本标准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晖、郭洪军、杨作丰、尚绪增、韩冬梅、魏园园、乔木、姚鹏杰、杨光、刘晓明、主连山、丁静、任岚峰、潘婷婷、刘贺、司占军、高志峰、陈晨。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有问题和建议,可通过来电或来函反馈。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电话024-23447862;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动物及产品检疫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电话024-2422957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运载染疫动物车辆的消毒对象、方法、注意事项和消毒记录。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非洲猪瘟应急处置中染疫动物运载车辆的消毒操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消毒:应用物理消毒(如火焰消毒、煮沸灭菌)、化学消毒(如醛类、酚类、碱类消毒剂)和生物消毒(如发酵消毒)等方法杀灭非洲猪瘟病毒。
2.2 消毒剂:用于杀灭非洲猪瘟病毒的化学制剂。
2.3 封锁区:发生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病划定的综合防控区域,包括疫点和疫区(受威胁区)。
2.4 染疫动物:封锁区内感染非洲猪瘟的生猪及被扑杀生猪。
2.5 染疫动物产品:感染非洲猪瘟的死亡生猪尸体、被扑杀生猪尸体及其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
2.6 运载车辆:运载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包括汽车、铲车、推车等。
3 准备
3.1 人员:消毒人员2至4人一组,明确分工,并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穿戴防护用具。
3.2 消毒方法:车体表面及车厢内部采用喷洒或喷雾消毒;车辆门把手、扶手、座椅等部位采用擦拭消毒。
3.3 药械及防护用品:
3.3.1 消毒药:选择对非洲猪瘟病毒具有杀灭作用的醛类、碱类等消毒剂。
3.3.2 器械:机动喷雾器、手动喷雾器等。
3.3.3 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衣、帽、口罩、手套、鞋套等。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疫情处置期间应在无害化处理场附近设置运载车辆专用洗消点,并配备必要防疫和消毒设备;清洗消毒产生的污水污物应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2 运载车辆要求:驾驶室与货厢应完全隔离以保障人员安全;车辆应配备防止疫情扩散的消毒器械、消毒剂、收集工具、包装袋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4.3 车厢:相关要求(原文后续内容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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