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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业标准(LY)】 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0-11 19:43:59
  • LYJ126-198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LYJ 126-1988

  • 标准名称:

    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

  • 标准类别:

    林业行业标准(LY)

  • 标准状态:

    现行
  • 实施日期:

    2004-10-23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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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J 126-1988 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 LYJ126-198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行古老动物的安徽扬子鳄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我国特产鸟类褐马鸡及其森林栖息地的山西庞泉沟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我国温带与亚热带过渡地区的典型森林植被,以及保护中亚热带山地典型的原生植被景观和生存在这些典型地带的我国特产动物金丝猴、灰金丝猴等的湖北神农架和贵州梵净山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世界危珍禽黑颈鹤及其繁殖地的青海隆宝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我国寒温带气候条件下,以森林景观为主的新疆哈纳斯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我国大陆唯一保存下来的原始热带雨林景观,被誉为“动植物王国”的云南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此外,还有为保护特殊地质结构、或者各种国家珍贵稀有和特产动植物,或者有典型代表价值的森林、荒漠草原等类型的天津上元古、北京松山、海南东寨港和大田、湖南八大公山、辽宁医巫闵山、浙江天目山、西藏墨脱、新疆巴音布鲁克、云南高黎贡山、陕西太白山、新疆阿尔金山、辽宁老铁山蛇岛、广东鼎湖山、广西昇岗和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等等。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则确认,和根据《全国自然保护区区划方案》的要求,到本世纪末,我国自然保护区将要发展成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化、建设标准化、科学研究系统化。总数量将达到496处,基本达到80年代的世界先进水平。
附录一
厨腰主味容肉熊主献本
体设计标准》的通知
果3游内习和零#自工字
萌微新热书好磨工服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部标准
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
THEOVERALLPLANNING
STANDARD OF THE ENGINEERING
OFTHENATURALRESERVES
LYJ126-88
1988北京
本标准主题内容和史题词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内部区划、保护管理、经营利用、科研、其他设施等各项工程设计应遵循的标准和原则。
主题词: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136
关于颁发《自然保护区工程总
体设计标准》的通知
林计字(19887554号
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中国林科院部属高等院校,各林业勘察设计(调查规划)院:由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的《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经有关单位会审,现批准为部标准。《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LYJ126—88)自1989年1月1日起试行。该标准具体解释和管理工作,由黑龙江省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研究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141)
第二章内部区划、局(处)、站址选定与建设期确定(144)第一节功能分区的区划.
第二节局(处)、站址选定
第三节建设期的确定
第三章保护工程
第一节生物资源的保护,
第二节生物资源的恢复和发展
第四章经营利用工程
第一节生物资源利用·
第二节景观资源利用……
第三节多种经营
第五章科研工程
第六章其他工程
第一节道路工程bZxz.net
第二节
供电工程
第兰节、给、排水工程
第四节
通信工程…
第五节广播电视
第七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编制…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二节人员编制·
第八章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第一节投资概算及事业费预算
(144)
(145)
(146)
·(146)
(149)
(152)
(157)
(158)
·(162)
(163)
第二节效益评价
(本标准附录一)关于自然保护区名称…...(本标准附录二)设计文件组成.(166)
*(168)
(本标准附录三)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
..(171)
(本标准附录四)标桩、标牌规格与埋设标准....*(174)·139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调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味旧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提高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工程建设设计水平,落实保护措施,为人类保护自然、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提供依据,把保护区建设成永久性经营管理实体,充分发挥保护区的功能和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已批准建立的国家级和地方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第1.0.3条保护区工程建设必领认真贯彻“全面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生物资源,为国家和人类造福”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驯养,合理经营利用”的方针。有条件的保护区,可根据本区资源情况适当开展部分经营利用项目。
第1.0.4条保护区工程设计必须坚持以保护自然为主,遵重自然规律,在有利于保护,有利于拯救濒于灭绝和珍稀的生物物种,有利于科学研究和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发展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地安排必要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设施。
第1.0.5条保护区工程必须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总体设计。
第1.0.6条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内容,包括功能分区区划,保护管理工程,经营利用工程,科研工程,共他工程;-141-
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投资概算和效益评价等。第1.0.7条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1.0.8条保护区以核心区和实验区为主体。核心区供观测、研究,实行绝对保护。不得进行任何影响或干扰生态环境的活动。实验区可根据自然资源条件,开展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别养繁殖和多种经营等活动。第1.0.9条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和设施必须搬迁时,应确定实施方案,提出搬迁措施。第1.0.10条保护区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服从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的需要。对已初具规模的则应按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逐步进行填平补齐。已有设施、设备应充分利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1.0.11条保护区的一切工程建设,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生长栖息地。建筑形式应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得搞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装饰性设施。第1.0.12条有特殊观赏价值的自然景观,可适当开展具有特点的科普性旅游活动。但不得搞一般性的开放旅游。开展旅游的地区,必须严格确定规模、划定范围、规定旅游点和路线。
第1:0.13条为了增强保护区的经济活力,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可根据资源条件和地区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展见效快、收益高、利用合理的多种经营活动。第1:0:14条保护区的工程设计应本着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结合实际和逐步提高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第1.0.15条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除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还应遵照国家批准的《森林法》、《环境保护:142
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其他有关专业设计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第1.0.10条各省(区)、直辖市的林业系统保护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林业部备查。·143
第二章内部区划、局(处)
站址选定与建设期确定
第一节功能分区的区划
第2.1.1条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分区,必须坚持以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物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普及科学知识为主,适当发展多种经营和旅游活动的原则,通过论证进行合理划分。
第2.1.2条凡保护对象具有典型代表性并保存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均应划为核心区。核心区区划条件:
一、被保护的物种丰富、集中,地城连片二、生态系统较完整,未遵受人为破坏;三、保护对象有适宜的生长、栖息环境和条件;四、区内无不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五、保护对象在单位面积上的群体(或种群)有适宜的可容量,
六、核心区外围有较好的缓冲条件。第2.1.3条实验区应根据资源特点、科学价值和地区条件,有目的地区划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别养繁殖、多种经营、旅游等活动分区。其区划原则应以充分发挥保护区功能为目的,对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和物种资源的恢复、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2.1.4条保护区内不得区划森林采伐或其他有碍保-144-
护的生产活动区。
第2.1.5条功能分区宜避开居民点和群众经营的土地、山林。确属避不开的应严格限定范围,并提出控制措施。第2.1.6条功能分区应有明确的目标和严格界限。核心区应以自然地形地势(山谷、河流、沟塔、道路等)分界,实验区中的其他经营活动区应利用自然和人工相结合的区划方式分界。分区应力求规整,具有整体性和适宜性。第二节局(处)、站址选定
第2.2.1条保护区管理局(处)址应通过方案比较选定,其选定原则为:
一、有利于生物资源保护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开展,便于宏观控制措施的实施;
二、交通方便,有较好的内外街接条件三、场地适宜,靠近城镇,便于安排职工及家属生活:四、尽量靠近水源、电源、不占或少占农地五、不受周期性自然灾害的感胁。第2.2.2条保护站的位置,宜靠近村屯,远离村电的站址只建职工食宿和管理工程设施,共家属宿舍及生活配套设施可按具体情况,设在局(处)址或附近村屯内。第2.2.3条保护区管理局(处)址工程,应进行总平面设计。
第2.2.4条对已建保护区的局(处)、站址,除确属不合理者外,不应搬迁或变更。
第2.2.5条保护区管理局(处)址工程房屋建筑等级,按林业部发的“林业局(场)民用建筑等级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节建设期的确定
第2.3.1条保护区的建设期,可根据保护区的规模、工程量、保护对象危程度及投资来源等情况确定。若在35年内能完成总体设计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宜一次建成,否则采取分期建设。
第2.3.2条采取分期建设时,其首期建设宜完成下列工程项目:
一、核心区的保护工程
二、实验区开展正常保护管理所必须的工程项目;三、近期必须开展的科研工程;四、局(处)、站址工程中近期需要部分五、道路、供电、通讯和给排水工程。第2.3.3条保护区的建设期,应在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中加以确定。
第三章保护工程
第一节生物资源的保护
第3.1.1条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整体工作,包括保护区在内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生存栖息的环境。
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别养的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昆虫类和其他动物等。野生植物是指非人工栽培的被子植物、裸子植物、蕨类、苔藓类、地衣、藻类、真菌等。生存栖息环境,系野生动植物生活、生长、繁殖、栖息-146
地的地形、阳光、热量、空气、水分、土壤及其动植物本身在自然状态下的组合和产物。
第3.1.2条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在已确定的范围内,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生物学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第3.1.3条保护管理措施,必须按保护对象、类型和经营管理强度选定。单
第3.1.4条保护区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扰,对一切不利于保护管理的因素,均应予以消除。确实不能避免和消除的应提出具体的搬迁、隔离、限制范围等措施。第3.1.5条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危险和森林植被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实行图养、半圈养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第3.1.6条保护区境界和各功能分区,应设立明显的标桩、标牌。以示区界,指导方向,闲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
第3.1.7条保护区可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相应的巡逻、检查、瞭望、防火、通信等安全防护设施。第3.1.8条对危及物种生存、成长的病虫害和污染现应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
第3.1.9条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原则:一、保护工程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
二、根据保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生物习性和工程性质等,确定设施标准;
三、有利生物保护,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生长、栖息环境;四、工程设施坚固、适用;
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第3.1.10条标桩、标牌根据功能分为:区界性标柱、标牌指示性标柱、标牌,限制性标桩、标牌,公共设施性标桩、标牌,解说性标桩、标牌等。标、标牌必须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第3.1.11条标桩、标牌的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为便于识别和提醒人们注意,标桩、标牌采用鲜明底色,一般以白、黄、蓝、红较为适宜。文字书写应采用等线体。对外开放的保护区,应注明英文。
第3.1.12条标桩、标牌设计要目的性明确,通俗易懂,文图应准确简练(标桩、标牌规格详见附录)。第3.1.13条对动物临时活动区和历史文物遗迹应设立明显标志。
第3.1.14条监视塔、膝望台(楼)、观测站等巡视腺望工程的设置,必须通视良好,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设置位置、结构形式和高度,均应顺应自然地形地势条件和需要确定。
第3.1.15条在有火险地段,应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线)。隔离带宽度一般为20一30米。最低宽度不应小于一倍半树高。
第3.1.16条检查站、哨工程根据需要设在人和车辆经常通过的主要道口处。
第3.1.17条隔离网、栅栏、周墙等工程的设置规格(长度、高度、结构等),应根据保护需要,按保护对象进行确定,以起到防护作用为准。
第3.1.18条对气象、病虫害、火险、水文地质监测等预测顶报站的建立,必须根据目的和任务确定其规模及设置148.
位置。
第3.1.19条对天然植被(含原始、次生植被)病虫害的防治宜采用生物防治为主,所选用的天敌种类,以本区或附近具有的种类为主。外地(包括国外、省外和区外)引人,必须经过本地试验成功。不得直接引用。野生动物对农林牧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危害的应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第3.1.20条保护区境内或附近,如有水源、空气污染,危及保护对象和环境安全的现象,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第3.2.21条根据保护对象和生物资源的科学价值,在设计中应确定档案管理制度。
第3.1.22条保护区接纳外界科学研究、参观考察、教学实习、科普旅游等活动,除严格划定范围外,同时应确定合理的承受量。
第二节生物资源的恢复和发展
第3.2.1条生物资源的恢复和发展工作,必须在实验区内开展。
第3.2.2条资源的恢复和发展,必须在保护好现有资源的条件下,以本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为主。积极增殖物种资源,扩大种群数量。
对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有趋于灭绝的物种资源,应予优先考虑。
第3.2.3条森林类型的保护区,可在保护资源持续发展的原则下,通过试验性的经营措施,促进生物资源的恢复和发展。但必须保持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稳定性。第3.2.4条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必须维持保护动物-149-
种群的适宜密度,按保护对象(某一种或儿种动物)确定不同方式的恢复和发展措施。可采用人工或人工促进的方式进行驯养(包括圈养、笼养、半圈养和野养)、繁殖,或建立动物招引工程,为种群的恢复和发展提供条件。第3.2.5条对某种或儿种珍贵植物或小片有价值林分可根据各自的特点,确定适宜的、单独的恢复和发展措施。为了使植物群落处于有利保护物种生长的协调状态,除确定促进保护对象恢复、更新和发展的措施外,还应积极采用引种、驯化、栽植等措施。
第3.2.6条保护区均应根据保护物种的特殊需要设置野生动物饲养紫殖场或珍贵植物栽植场、圃,为恢复、发展种群提供有利条件。场、圃必须选设在最适宜保护物种生存的自然环境中和无外界干扰,不受疫病、污染威胁的地方。第3.2.7条对原属有价值的资源和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因遭受破坏已改变其结构和外貌的地区。应采取积极措施恢复更新,使其尽量恢复原来的结构。第3.2.8条人工紫殖和培育应以本区保护对象为主。投放稀有物种或裁植稀有植物时,应考虑原有生态系统和物种结构。e
第3.2.9条对野生动物的引入必须持慎重态度,以适合本区生长的动物为准。不得因物种引进而影响本区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第3.2.10条对本区珍稀、危的动植物资源,应根据保护要求和可能,提出紫育目标和紧育措施,制定恢复和发展种群方案。
第3.2.11条工程项目选定,应坚持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近期后远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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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2条繁育措施和工程设施应吸取先进经验、选用先进技术,为科学管理提供条件。第3.2.13条对森林类型保护区中的荒地、疏林、灌木林地等进行更新造林时,必须符合植被演变的自然规律,不得影响和破坏珍稀植物种群。
第3.2.14条更新造林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试验性的更新造林,必须在小范围内和不与应保护地域连接的地方进行;
二、更新造林不宜改变保护区的原生群落类型;三、造林方式应有利于恢复原有森林植被和保护物种,四、造林整地,应采用局部(穴状或块状)整地方法。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
第3.2.15条保护区根据本区造林绿化任务和资源条件,建立必要的种苗生产基地(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苗等)。规模应以满足优良树种和珍稀树种的繁育为原则,一般应根据供苗范围和需苗量按有关规定确定。第3.2.16条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对适于人工驯养繁殖的保护物种,可建立驯养、繁殖和招引工程。第3.2.17条别养方式可以圈养或笼养为主,适当考虑半圈养或野养。别养规模不宜过大,根据保护物种的生物习性、自然条件和别养目的选定。第3.2.18条别养工程选定在最适宜别养保护物种生活的地区,但不宜过于集中。
第3.2.19条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除建设保护、养等工程外,在保护对象经常活动的地区可适当设置必要的补充饲料基地,种植作物、水果、饲草以及饲养供食用的动物和水生物。
第3.2.20条、硝塘、盐池、饮水池、沙浴池、晒场、鸟集、洞穴、投食台等招引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对保护物种的生存和栖息有稳定作用,二、能促进保护物种种群的生长、复壮和发展;三、保证保护物种种群的适生密度;四、对附近的散生物种有吸引和集聚作用。第3.2.21条招引工程选定标准:一、地点固定,环境适宜,
二、地势条件好,不受外界干扰,三、目标明显,对招引对象有安全感;四、有利观察,方便管理。
第四章经营利用工程
第一节生物资源利用
第4.1.1条生物资源的利用必须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在实验区内开展,不得涉及核心区。
第4.1.2条,生物资源利用的原则一、生物资源利用必须有益于促进生态系统的谐调和正常循环。不得超越自然生态系统各组成成分的调节适应能力和整体的负荷补偿能力;
二、应保持本区生态系统具有较好的整体性三、以保护为主,充分发挥生物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得单纯为谋取经济利益而扩大利用范围和强度。第4.1.3条保护区应按国家和省(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资源情况和可能,适量地、有限制地为科152
研、教学或扩大再生产提供种源和条件。第4.1.4条生物资源利用范围:
一、自然或人为淘汰的生物资源;二、正常保护和试验工作中所获得的剩余物和产品:三、生长周期短、再生能力强、紧殖快的有利用价值的生物资源
四、生物产品(包括皮、毛)、分泌物、排泄物、附着(生)物等再生资源。
第4.1.5条生物资源利用,不能对应保护或保留的生物种源和生态环境以及生物物种本体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或破坏作用。
第4.1.6条保护区开展加工利用应具有特点,不搞一般性的和原料消耗量大的加工项目。第4.1.7条生物资源利用工程必须根据生产规模、工艺要求、生产方式等选定方案。第4.1.8条生产规模应以小型为主。设备能力应与生产规模适应。对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应通过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选定。
第二节景观资源利用
第4.2.1条保护区自然景色秀丽。除加强资源保护,开展科学研究,参观考察,教学实习等活动外,对特殊自然景观,可适当开展部分旅游活动,进行有效利用。第4.2.2条保护区的旅游,应以科普性旅游为主。为宣传教育、普及文化科学知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提供条件。
第4.2.3条凡有特殊观赏、游览价值的森林,动物、溶·153
洞、澡布、甘泉、溪涧、湖面、海滩、奇峰怪石、特殊地貌、变幻的气象、自然音响、历史古迹等,均可作为景观资源利用。共利用原则:学
、自然演变缓慢,开展观费性的利用不会破坏和影扇生态环境;
底琪园升出
二、没有大型开发、建设工程,章新夜
誉三、交通方便,可形成较完整的景物群体主,四四、不影响或干扰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科学试验活动,实频理
康盗电
五、地质基础稳固、安全、无消失和变化的可能性;六、有助于宣传教育、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
七、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保护管理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4.2.4条旅游区必须严格落实范围、规模和经营方式,并确定景点和路线。旅游点、线严禁与核心区交错,避免与保护区混淆,严防自然植被和环境遭受破坏。第4.2.5条旅游区根据本区特点开展生活、物资、运输、交通、食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加工等适宜的服务性和生产性活动。但布局必须适当集中,不得分散设置。第4.2.6条旅游工程包括旅游点(线),文化古迹、历史遗迹等的现有工程维修、整饰和道路、安全防护、卫生、服务(住宿、休憩、车站、码头、商亭、饮食餐馆、食品加工)设施的建设,以及环境绿化等。第4.2.7条旅游工程的设计原则,最然
一、以自然为主,充分体现自然的浑厚、开阔、粗扩、雄伟、和谐的气魄,不搞重建新造;想性从有你·154
二、坚持与景观协调,旅游区内一般不搞大宾馆、大饭店、游乐场等永久性大型建筑和配套工程,三、工程设施的建筑风格应具有乡情民俗四、充分利用地产材料,发挥地方优势;五、工程设施应具有特殊感、新奇感,既有天然性、艺术性和科学性,又有适用性和效益性;六、房屋建设,外观应尽量朴实,与自然景观协调,而内部应舒适典雅,适用方便。
第4.2.8条旅游区的内部交通以人行道为主。除主要千道外,一般不设机动车道。游人可步行、骑马、乘坐兽力车等进行游览观光,以增加游人情趣。第4.2.9条旅游区工程设计,除旅游景点和为旅游服务的房屋、道路、停车场、休憩亭、露营场、服务站等工程外,对供电、给水、排污和垃圾处理等工程设施应同时进行。第4.2.10条景点建设以补为主,造型简练,自然协调。对有危险性的地段,应设置护栏、护网、隔墙、扶手、台阶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4.2.11条对可观察野生动物地区,应设置野生动物观察亭(楼)、哨所和投食台等工程。建设标准一般应以竹、木、砖、石等地产材料为主。第4.2.12条旅游区内应设置防火、防洪等设施。第4.2.13条绿化设计应因地制宜的选择地方乡土树种或名贵花木,配置形式应按季节变化体现多样化、层次性的植物空间。
第4.2.14条参观考察和教学实习活动区,应根据本区资源特点、分布和科学研究价值,按国家和省(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划定范围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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