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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业标准(LY)】 木材综合利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2-29 21:56:22
- LY/T1680-2006
- 现行
标准号:
LY/T 1680-2006
标准名称:
木材综合利用规范
标准类别:
林业行业标准(LY)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6-08-31 -
实施日期:
2006-12-01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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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采伐、原木贮存保管、制材、木材干燥、木材保护、人造板、木地板、木材制浆、木材剩余物利用等产品生产与加工的原则及技术措施,规定了废弃木材回收利用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木材生产、木材加工和利用的设计部门,生产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 LY/T 1680-2006 木材综合利用规范 LY/T1680-2006

部分标准内容:
ICS65.020.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1680—2006
木材综合利用规范
Code for wood integrated utilization2006-08-31发布
国家林业局
2006-12-01实施
LY/T1680--2006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原则
森林采伐
原本贮存保管
木材干燥
木材保护
人造板生产
木地板生产
木材制浆
木材剩余物利用
废弃木材的回收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LY/T1680—2006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协助起草单位为东北林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海南师范大学、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建、段新芳、彭华福、赵戈、陈大夫、刘国珍、王立海、孟春、郝清玉、赵砺、邱增处、李增超、蒋明亮、高振忠、王天佑、陈士英、钱学仁、张双保、向中华、曹永建、冯德君、安显慧。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木材综合利用规范
LY/T1680—2006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采伐、原木贮存保管、制材、木材干燥、木材保护、人造板、木地板、木材制浆、木材剩余物利用等产品生产与加工的原则及技术措施,规定了废弃木材回收利用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木材生产、加工和利用的设计部门、生产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43锯切用原木
GB3095
GB3096
GB3544
GB383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4897(所有部分)刨花板
GB/T5849
GB/T6491
细木工板
锯材干燥质量
GB/T9846.2
GB/T9846.3
GB/T 9846.4
GB/T9846.5
GB/T9846.6
GB10956
第2部分:尺寸公差
胶合板
胶合板
胶合板
胶合板
胶合板
第3部分:普通胶合板通用技术条件第4部分:普通胶合板外观分等技术条件第5部分:普通胶合板检验规则
第6部分:普通胶合板标志、标签和包装木工带锯机和跑车精度
GB/T11716
GB/T11717
GB/T11718
小径原木
造纸用原木
中密度纤维板
GB/T12626(所有部分)硬质纤维板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801
GB/T13010
GB/T13123
刨切单板
竹编胶合板
GB/T15036.1
GB/T15102
GB/T15104
GB/T15106
GB/T15779
实木地板
技术条件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刨切单板用原木
旋切单板用原木
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
GB/T17656
GB/T18102
GB/T18103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实木复合地板
LY/T1680—2006
GB18580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T18959木材保管规程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LY/T1055
LY/T1068
LY/T1069
LY/T1203
LY/T1205
LY/T1580
LY/T1599
LY/T1611
LY/T1635
LY/T1636bzxz.net
汽车车厢底板用竹材胶合板
锯材窑干工艺规程
锯材气干工艺规程
硬质木纤维瓦楞板
薄型硬质纤维板
定向刨花板
旋切单板
地板基材用纤维板
木材防腐剂
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
LY/T1646—2005森林采伐作业规程YB/T5168
3木材防腐油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月wood integrated utilization木材综合利用
在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中,对每株林木的各个部分按照各自的最佳用途,予以收集加工,实现多次增值以达到木材在量与质总体上的高效益利用。3.2
废弃木材wastewood
木材和木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以及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使用过后被作为垃圾而抛弃的木材、人造板、木材产品与木材纤维制品,包括枝、板皮、木屑、锯末、刨创花、木片、废旧家具、废旧建筑木构件、废纸、废纸箱等。
4基本原则
4.1木材综合利用遵循合理使用、高效利用、循环利用的原则。4.2产品生产和产品质量应符合安全、环保、健康要求。4.3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木材综合利用,倡导自主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4.4加强木材保护,延长木材使用寿命。4.5节能降耗。
4.6废弃木材利用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木材重新利用和循环利用。5森林采伐
森林采伐的原则
按照LY/T1646—2005的规定执行。5.2森林采伐作业中的本材综合利用率技术指标5.2.1森林主伐年龄和异龄林择伐的起伐胸径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和异龄林择伐的起伐胸径按表1执行。2
红松、云杉、铁杉
表1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和起伐胸径表地
落叶松、冷杉、樟子松
油松、马尾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高山松
杨树、桉树、楝树、泡桐、
木麻黄、枫杨
桦、榆、木荷、枫香
栎、拷、機、水曲柳、
核桃楸、黄波罗
杉木、柳杉、水杉
不分南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人工林
人工林
同龄林
主伐年龄
LY/T1680-2006
异龄林
起伐胸径/cm
注1:南方是指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地区;北方是指黄河流域和黄河以北地区以及新疆、甘肃白龙江、祁连山林区和西南高山云、冷杉林区。
注2: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可提前1~2个龄级,起伐胸径可下降2个径阶。注3:未列树种主伐年龄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或按同类树种确定。伐根的最低高度
伐根高度在0~20cm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cm。其中伐根高度超过10cm的比例应符合LY/T1646—2005附录G的不低于15%的规定。5.2.3不同地区的立木采伐蓄积出材率采伐蓄积出材率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不同地区的立木采伐蓄积出材率指标地
采伐蓄积出材率/(%)
吉林、黑龙江、
内蒙古
滇、川、陕、甘、
青、新
浙、赣、闽、鄂、
湘、粤、桂、黔、琼
其他林区
LY/T1680—2006
5.3保证森林采伐质量与提高采伐木材综合利用率的措施5.3.1一般用材林和速生丰产林等商品林的森林采伐的采伐规划设计、采伐作业准备、林本采伐作业、采用的采伐类型与采伐方式均应符合LY/T1646一2005的规定。5.3.2根据地形、林分与林相类型的不同采用索系集材、拖拉机集材、人力集材、畜力集材、滑道集材方法进行森林采伐集材,不同地区集材类型的选择按表3规定进行。表3不同地区集材类型的选择
天然林
畜力集材、索系集材
畜力集材、拖拉机集材
单层同龄林
索系集材、拖拉机集材
拖拉机集材
复层异龄林
畜力集材、索系集材
畜力集材、拖拉机集材
森林抚育间伐适于处于中、幼龄阶段的用材林和速生丰产林林分。森林抚育间5.3.3森林抚育间伐
伐方式按照表4进行。
表4不同地区森林间伐类型的选择间伐方式
透光伐
生长伐
人工林
郁闭度0.9以上的幼龄林
郁闭度0.8以上或遵受轻度自然灾害、林内卫生状况较差的中龄林
天然林
郁闭度0.8以上的幼龄林
郁闭度0.7以上或遵受轻度自然灾害、林内卫生状况较差的中龄林
5.4林区伐木、现场打枝与原条造材的原则、操作、安全要求均按照LY/T1646一2005的规定进行。6
原木购存保管
6.1原木贮存保管的原则
6.1.1先进先出,减少贮存量,缩短贮存时间。6.1.2根据木材树种、保存期限、材质和气候条件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保管方法。6.1.3合理堆放,防火、防水灾、防病虫害、防变色、防裂,最大限度减少原木变质、降等。6.1.4对于易发生蓝变和霉变的树种,应尽快锯解和干燥,或进行防霉处理。6.2原木保管方法
6.2.1分类
原木保管方法分物理保管法、化学保管法和综合保管法。其中物理保管法包括原木干存法、湿存法和水存法。
6.2.2原木保管方法适用条件
原木保管按照表5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各种保管方法的楞堆结构应符合GB/T18959规定的要求。
表5原木保管方法的选择
保管方法
保管法
干存法
湿存法
水存法
适用条件
已剥去树皮,或树皮已损伤1/3以上,含水率在30%以下的原木新采伐的或水运出河的原木,贮存期不超过一个夏季;造船材、航空用材、胶合板材等原木
水运出河或具备江河湖岸贮存条件的贮木场;造船材、航空用材、胶合板材等原木;容易发生蓝变或需变的树种,贮存期在2个月以上
保管方法
保管法
保管法
表5(续)
适用条件
在阴雨潮湿季节易发生腐朽、虫蛀或于燥季节易发生开裂且贮存期较长的木材树种;易发生蓝变和赛变的树种,同时要求保护好树皮的树种;贮存期10天以上或长距离运输的木材
湿存法和干存法易发生腐朽、虫蛀、开裂、蓝变和霉变的木材树种,短期或长期保管
注:易发生蓝变或霉变的树种是指马尾松、橡胶木、杨树、湿地松、樟子松等。6.3木材保管技术
6.3.1林区原木保管技术
LY/T1680—2006
防腐剂应符合
LY/T1635规定,防
腐油应符合
YB/T5168规定。防
腐剂可根据实际情
况,单独使用或某几
种混合配制使用
林区原木保管采用湿存法或于存法;楞堆结构以实楞为主,主要有完全实楞、垫木实楞和分层实楞。也可以采用捆楞,如平捆楞、方格捆楞和斜捆楞等。需要归成几个楞堆时,其楞堆间隔要尽量缩小。归楞及楞堆结构按照GB/T18959规定进行。6.3.2贮木场原木保管技术
6.3.2.1湿存法要保留树皮(或树皮损伤不超过1/3);归楞及楞堆结构按照GB/T18959规定进行。楞顶及楞堆四周要设遮荫棚;定期向楞堆喷水,保证楞堆最底层原木被水浸湿。6.3.2.2干存法归楞及楞堆结构按照GB/T18959规定进行。6.3.2.3水存法贮材区水深应在2m以上,保存方法按照GB/T18959规定进行。6.4木材水、陆运输中的合理保管6.4.1水运应采用排运和船舶运输为主。若采用赶漂方式运输,木材人水前,应进行木材浮性检验。6.4.2进口木材海运或在港口码头存时,应进行防霉防变色处理。6.4.3铁路运输和长途公路运输木材,车辆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雨季运输时,木材应防雨淋,用苦布遮盖。
7制材
7.1.原木合理制材的原则
7.1.1原木要求
制材原木是符合GB/T143、GB/T11716等标准规定的各种原木。7.1.2制材设备要求
7.1.2.1制材企业应配有制材剩余物的加工处理设备。7.1.2.2制材设备应采用精度检修项目符合GB10956规定的带锯机及跑车,避免采用锯片厚度过大、结构不合理的圆锯制材。
7.1.2.3鼓励削片、制材联合作业或无屑锯割。7.1.3生产工艺
按原料和产品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制材生产。7.2锯材产品质量和原木利用率指标7.2.1锯材质量抽查合格率应不低于95%。5
LY/T1680—2006
7.2.2原本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7.3商品材出材率定额
商品材出材率定额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原
原木出材率定额
原木类别与等级
出材率/(%)
针叶材锯切用原木
7.4提高原木出材率和综合利用率的技术措施7.4.1原木进车间前应进行剥皮、截断和整形等。阔叶材锯切用原木
次加工原木
针叶材
7.4.2根据原木径级、形状、缺陷以及产品种类等情况,合理下锯,按产供料。合理截断弯曲原木,缓弯中间截,急弯一头截,多弯严重处截。7.4.3合理套裁,搭配生产锯材。7.4.4小径原木宜采取毛板下锯法;中径原木宜采取三面下锯法;大径原木宜采取四面下锯法。7.4.5使用薄锯、锯齿强化技术,缩小锯路。7.4.6采用跑车带锯机、高精度摇尺机和再剖带锯机进料装置,提高出材率。7.4.7一般允许用梯形板斜拼。特种木箱、床板及家具等的次要部件也允许采用梯形板斜拼。7.4.8有条件的企业,宜采用激光扫描、计算机控制和在线分等技术进行制材生产。7.5生产安全要求
7.5.1厂区内应有明显标记区分人流和物流通道,以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应分开并设有隔离带。
7.5.2厂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以适应消防要求。8木材干燥
8.1木材干燥的原则
8.1.1保证干燥质量和合格率。
8.1.2采用先进的干燥技术。
8.1.3缩短干燥周期。
8.1.4降低干燥成本。
8.1.5节能环保。
8.2木材干燥质量要求
8.2.1锯材干燥质量应符合GB/T6491的规定。8.2.2每批被干燥锯材在干燥结束后均进行检查和验收,干燥锯材质量合格率不低于95%。验收标准也可由企业或供需双方具体商定。8.3本材干燥技术
8.3.1木材预于
对生材含水率高的木材采用气干预干、低温密预干、干燥前粗刨加工等方法,将生材含水率降低到20%~30%,再按木材用途所要求的含水率进行二次干燥,缩短干燥周期,降低干燥成本。8.3.2木材气干
8.3.2.1木材气干的场地条件:气于板院要干燥、平整,排水和通风良好,场内无杂草;板院的布局应考虑树种、风向、运输及装卸用通道。8.3.2.2气干材堆堆积、气干材检验与管理应符合LY/T1069的规定。8.3.3人工干燥
木材人工干燥方法有常规窑于和特种干燥两大类,其中特种干燥方法包括除湿干燥、真空于燥、高6
LY/T 1680--2006
频真空干燥、微波干燥和太阳能干燥等,以前两种为主,尤其是木材除湿干燥。本标准以常规密干为主。8.3.3.1木材常规蜜于工艺
8.3.3.1.1木材干燥前应对包括供热系统、调湿系统、通风机系统、检测系统和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并定期维护。
8.3.3.1.2人工干燥锯材的堆积、含水率检验板的制备与放置、窑干实施与管理应符合LY/T1068的规定。
8.3.3.2人工干燥后木材的存放与平衡8.3.3.2.1木材干燥结束后,应放在于材库进行木材含水率平衡。干材库的温湿度环境条件应根据木材要求的最终含水率设定,应进行防潮处理,最好安装温湿度调节装置。如果条件有限,干材库最基本的环境条件应在温度不低于5℃,相对湿度应在35%~60%的范围内。8.3.3.2.2木材在于材库存放时间一般为2天~7天,条件允许时适当延长到14天~21天或更长时间。对于存放时间较长的未材,应按树种、材种、规格分别堆成互相衔接的密实材堆,以防止木材变形8.3.3.2.3木材在存放和平衡过程中应有详细记录,在进行加工前最好检测其含水率和其他必需的技术参数,以便于后续的生产加工。8.4木材干燥生产的节能措施
8.4.1保持干燥设备的气密性和保温性。8.4.2加强热能的回收利用。
采用合理的干燥基准。
8.4.4采用联合干燥。
8.4.5采用节能环保干燥技术。
8.5环保和安全措施
8.5.1采用各种防裂、防变色、防霉措施,减少木材干燥缺陷,提高干燥质量。8.5.2重视木材干燥过程中有机挥发物(VOC)的鉴别和防治。8.5.3厂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以适应消防要求。9木材保护
9.1木材保护的原则
9.1.1木材防腐、防虫、阻燃及其他木材功能性改良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剂或原料应为无毒、低毒、长效的环保药剂。
9.1.2木材保护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不产生对水、气、土壤等的污染。9.2木材防腐
9.2.1木材防腐剂
木材防腐、防虫、防霉、防变色使用的防腐剂应符合LY/T1635的要求,木材防腐油应符合YB/T5168的要求。
9.2.2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要求
按照LY/T1636规定,凡室内潮湿、容易受水分的影响(C2)及其以上等级(C3~C5)使用的木材及木制品应进行防腐处理。
9.2.3木材防腐技术
9.2.3.1水载型木材防腐剂、木材防腐油,一般采用真空-加压处理方法;有机溶剂型木材防腐剂,一般采用双真空处理方法。防腐处理后的木材锯切后的暴露部分宜采用涂刷方法。9.2.3.2木材防霉防变色剂,一般采用喷洒、浸泡、涂刷等常压处理方法,也可与木材防腐、防虫药剂起采用真空-加压处理的方法。
9.2.3.3真空-加压处理的木材防腐企业或用户应拥有相应的加压处理设备。7
LY/T1680--2006
9.2.4防腐木材产品质量
防腐木材产品应符合LY/T1636规定的载药量及透入度要求。防腐木材生产企业应严格监控生产工艺条件,包括防腐剂的浓度、抽真空的压力及时间、加压压力及时间,确保防腐木材符合载药量及透入度的要求。
9.3木材阻燃
9.3.1阻燃剂阻燃剂应具有无毒、阻燃效力高、阻燃性能持久、吸湿性低和不易渗出的特点。阻燃处理技术应对木结构构件的抗弯强度基本无影响,阻燃木材应基本不吸潮。9.3.2阻燃处理木材阻燃一般采用真空-加压处理方法进行。9.3.3阻燃木材的应用建筑内部装修使用阻燃木材时,应符合GB50222的要求。9.4木材保护处理的环境保护要求9.4.1木材防腐处理后木材滴液、洒漏的防腐剂废液应回收再用,禁止向环境排放。9.4.2防腐后的木屑、废泥等固体废物禁止向环境排放,应回收、保存并集中处理。9.4.3木材防腐除防海生动物(C5)外,不应使用铜铬(CCA)防腐剂,根据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应使用LY/T1635规定的其他防腐剂。9.4.4对用铜铬砷(CCA)防魔剂处理的木材,原则上不再进行锯切,若必须进行锯切,排风、粉尘回收系统应该状态良好,操作工人应戴口罩,加工后的废弃物、粉尘等必须回收,且不能随地楚烧。10人造板生产
10.1人造板生产原则
10.1.1保证产品质量。
10.1.2提高木材利用率。
10.1.3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10.1.4人造板产品生产与性能的节能、安全与环保要求10.1.4.1人造板产品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要求。10.1.4.2人造板生产车间的大气环境应符合GB3095二级标准要求;地表水应符合GB3838中Ⅲ类标准要求;噪音应符合GB3096的3类区标准要求;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应符合GB12801要求。10.1.4.3有胶粘剂制造车间的企业的废水、废气、残渣要达标排放。10.1.4.4厂区内应有明显标记,区分人流和物流通道,以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应分开并设有隔离带。
10.1.4.5厂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以适应消防要求。10.2胶合板
10.2.1胶合板产品质量与木材综合利用率技术指标10.2.1.1胶合板产品质量应符合GB/T9846.2~9846.6、GB/T17656、GB/T15104、LY/T1055、GB/T13123的相应规定。
10.2.1.2胶合板产品生产的一次合格率不低于95%,返修合格率不低于98%。10.2.1.3木段旋切单板生产的利用率不低于63%。10.2.1.4胶合板热压压缩率不高于7%,人工速生林杨木、泡橱木材等可提高到12%,10.2.1.5胶合板制成品锯边工序前、后面积损耗率不高于7%。10.2.1.6
由单板制造胶合板的利用率不应低于85%;由原木制造胶合板的综合利用率不应低于50%。
保证胶合板产品质量的措施
10.2.2.1原木质量原木应达到保证能生产出符合GB/T9846.3、GB/T15106、GB/T15799和LY/T1599规定的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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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基本原则
森林采伐
原本贮存保管
木材干燥
木材保护
人造板生产
木地板生产
木材制浆
木材剩余物利用
废弃木材的回收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LY/T1680—2006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协助起草单位为东北林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海南师范大学、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建、段新芳、彭华福、赵戈、陈大夫、刘国珍、王立海、孟春、郝清玉、赵砺、邱增处、李增超、蒋明亮、高振忠、王天佑、陈士英、钱学仁、张双保、向中华、曹永建、冯德君、安显慧。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木材综合利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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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森林采伐、原木贮存保管、制材、木材干燥、木材保护、人造板、木地板、木材制浆、木材剩余物利用等产品生产与加工的原则及技术措施,规定了废弃木材回收利用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木材生产、加工和利用的设计部门、生产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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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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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849
GB/T6491
细木工板
锯材干燥质量
GB/T9846.2
GB/T9846.3
GB/T 9846.4
GB/T9846.5
GB/T9846.6
GB10956
第2部分:尺寸公差
胶合板
胶合板
胶合板
胶合板
胶合板
第3部分:普通胶合板通用技术条件第4部分:普通胶合板外观分等技术条件第5部分:普通胶合板检验规则
第6部分:普通胶合板标志、标签和包装木工带锯机和跑车精度
GB/T11716
GB/T11717
GB/T11718
小径原木
造纸用原木
中密度纤维板
GB/T12626(所有部分)硬质纤维板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801
GB/T13010
GB/T13123
刨切单板
竹编胶合板
GB/T15036.1
GB/T15102
GB/T15104
GB/T15106
GB/T15779
实木地板
技术条件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刨切单板用原木
旋切单板用原木
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
GB/T17656
GB/T18102
GB/T18103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实木复合地板
LY/T1680—2006
GB18580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T18959木材保管规程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LY/T1055
LY/T1068
LY/T1069
LY/T1203
LY/T1205
LY/T1580
LY/T1599
LY/T1611
LY/T1635
LY/T1636bzxz.net
汽车车厢底板用竹材胶合板
锯材窑干工艺规程
锯材气干工艺规程
硬质木纤维瓦楞板
薄型硬质纤维板
定向刨花板
旋切单板
地板基材用纤维板
木材防腐剂
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
LY/T1646—2005森林采伐作业规程YB/T5168
3木材防腐油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月wood integrated utilization木材综合利用
在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中,对每株林木的各个部分按照各自的最佳用途,予以收集加工,实现多次增值以达到木材在量与质总体上的高效益利用。3.2
废弃木材wastewood
木材和木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以及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使用过后被作为垃圾而抛弃的木材、人造板、木材产品与木材纤维制品,包括枝、板皮、木屑、锯末、刨创花、木片、废旧家具、废旧建筑木构件、废纸、废纸箱等。
4基本原则
4.1木材综合利用遵循合理使用、高效利用、循环利用的原则。4.2产品生产和产品质量应符合安全、环保、健康要求。4.3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木材综合利用,倡导自主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4.4加强木材保护,延长木材使用寿命。4.5节能降耗。
4.6废弃木材利用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木材重新利用和循环利用。5森林采伐
森林采伐的原则
按照LY/T1646—2005的规定执行。5.2森林采伐作业中的本材综合利用率技术指标5.2.1森林主伐年龄和异龄林择伐的起伐胸径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和异龄林择伐的起伐胸径按表1执行。2
红松、云杉、铁杉
表1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和起伐胸径表地
落叶松、冷杉、樟子松
油松、马尾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高山松
杨树、桉树、楝树、泡桐、
木麻黄、枫杨
桦、榆、木荷、枫香
栎、拷、機、水曲柳、
核桃楸、黄波罗
杉木、柳杉、水杉
不分南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天然林
人工林
人工林
人工林
同龄林
主伐年龄
LY/T1680-2006
异龄林
起伐胸径/cm
注1:南方是指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地区;北方是指黄河流域和黄河以北地区以及新疆、甘肃白龙江、祁连山林区和西南高山云、冷杉林区。
注2: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可提前1~2个龄级,起伐胸径可下降2个径阶。注3:未列树种主伐年龄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或按同类树种确定。伐根的最低高度
伐根高度在0~20cm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cm。其中伐根高度超过10cm的比例应符合LY/T1646—2005附录G的不低于15%的规定。5.2.3不同地区的立木采伐蓄积出材率采伐蓄积出材率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不同地区的立木采伐蓄积出材率指标地
采伐蓄积出材率/(%)
吉林、黑龙江、
内蒙古
滇、川、陕、甘、
青、新
浙、赣、闽、鄂、
湘、粤、桂、黔、琼
其他林区
LY/T1680—2006
5.3保证森林采伐质量与提高采伐木材综合利用率的措施5.3.1一般用材林和速生丰产林等商品林的森林采伐的采伐规划设计、采伐作业准备、林本采伐作业、采用的采伐类型与采伐方式均应符合LY/T1646一2005的规定。5.3.2根据地形、林分与林相类型的不同采用索系集材、拖拉机集材、人力集材、畜力集材、滑道集材方法进行森林采伐集材,不同地区集材类型的选择按表3规定进行。表3不同地区集材类型的选择
天然林
畜力集材、索系集材
畜力集材、拖拉机集材
单层同龄林
索系集材、拖拉机集材
拖拉机集材
复层异龄林
畜力集材、索系集材
畜力集材、拖拉机集材
森林抚育间伐适于处于中、幼龄阶段的用材林和速生丰产林林分。森林抚育间5.3.3森林抚育间伐
伐方式按照表4进行。
表4不同地区森林间伐类型的选择间伐方式
透光伐
生长伐
人工林
郁闭度0.9以上的幼龄林
郁闭度0.8以上或遵受轻度自然灾害、林内卫生状况较差的中龄林
天然林
郁闭度0.8以上的幼龄林
郁闭度0.7以上或遵受轻度自然灾害、林内卫生状况较差的中龄林
5.4林区伐木、现场打枝与原条造材的原则、操作、安全要求均按照LY/T1646一2005的规定进行。6
原木购存保管
6.1原木贮存保管的原则
6.1.1先进先出,减少贮存量,缩短贮存时间。6.1.2根据木材树种、保存期限、材质和气候条件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保管方法。6.1.3合理堆放,防火、防水灾、防病虫害、防变色、防裂,最大限度减少原木变质、降等。6.1.4对于易发生蓝变和霉变的树种,应尽快锯解和干燥,或进行防霉处理。6.2原木保管方法
6.2.1分类
原木保管方法分物理保管法、化学保管法和综合保管法。其中物理保管法包括原木干存法、湿存法和水存法。
6.2.2原木保管方法适用条件
原木保管按照表5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各种保管方法的楞堆结构应符合GB/T18959规定的要求。
表5原木保管方法的选择
保管方法
保管法
干存法
湿存法
水存法
适用条件
已剥去树皮,或树皮已损伤1/3以上,含水率在30%以下的原木新采伐的或水运出河的原木,贮存期不超过一个夏季;造船材、航空用材、胶合板材等原木
水运出河或具备江河湖岸贮存条件的贮木场;造船材、航空用材、胶合板材等原木;容易发生蓝变或需变的树种,贮存期在2个月以上
保管方法
保管法
保管法
表5(续)
适用条件
在阴雨潮湿季节易发生腐朽、虫蛀或于燥季节易发生开裂且贮存期较长的木材树种;易发生蓝变和赛变的树种,同时要求保护好树皮的树种;贮存期10天以上或长距离运输的木材
湿存法和干存法易发生腐朽、虫蛀、开裂、蓝变和霉变的木材树种,短期或长期保管
注:易发生蓝变或霉变的树种是指马尾松、橡胶木、杨树、湿地松、樟子松等。6.3木材保管技术
6.3.1林区原木保管技术
LY/T1680—2006
防腐剂应符合
LY/T1635规定,防
腐油应符合
YB/T5168规定。防
腐剂可根据实际情
况,单独使用或某几
种混合配制使用
林区原木保管采用湿存法或于存法;楞堆结构以实楞为主,主要有完全实楞、垫木实楞和分层实楞。也可以采用捆楞,如平捆楞、方格捆楞和斜捆楞等。需要归成几个楞堆时,其楞堆间隔要尽量缩小。归楞及楞堆结构按照GB/T18959规定进行。6.3.2贮木场原木保管技术
6.3.2.1湿存法要保留树皮(或树皮损伤不超过1/3);归楞及楞堆结构按照GB/T18959规定进行。楞顶及楞堆四周要设遮荫棚;定期向楞堆喷水,保证楞堆最底层原木被水浸湿。6.3.2.2干存法归楞及楞堆结构按照GB/T18959规定进行。6.3.2.3水存法贮材区水深应在2m以上,保存方法按照GB/T18959规定进行。6.4木材水、陆运输中的合理保管6.4.1水运应采用排运和船舶运输为主。若采用赶漂方式运输,木材人水前,应进行木材浮性检验。6.4.2进口木材海运或在港口码头存时,应进行防霉防变色处理。6.4.3铁路运输和长途公路运输木材,车辆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雨季运输时,木材应防雨淋,用苦布遮盖。
7制材
7.1.原木合理制材的原则
7.1.1原木要求
制材原木是符合GB/T143、GB/T11716等标准规定的各种原木。7.1.2制材设备要求
7.1.2.1制材企业应配有制材剩余物的加工处理设备。7.1.2.2制材设备应采用精度检修项目符合GB10956规定的带锯机及跑车,避免采用锯片厚度过大、结构不合理的圆锯制材。
7.1.2.3鼓励削片、制材联合作业或无屑锯割。7.1.3生产工艺
按原料和产品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制材生产。7.2锯材产品质量和原木利用率指标7.2.1锯材质量抽查合格率应不低于95%。5
LY/T1680—2006
7.2.2原本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7.3商品材出材率定额
商品材出材率定额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原
原木出材率定额
原木类别与等级
出材率/(%)
针叶材锯切用原木
7.4提高原木出材率和综合利用率的技术措施7.4.1原木进车间前应进行剥皮、截断和整形等。阔叶材锯切用原木
次加工原木
针叶材
7.4.2根据原木径级、形状、缺陷以及产品种类等情况,合理下锯,按产供料。合理截断弯曲原木,缓弯中间截,急弯一头截,多弯严重处截。7.4.3合理套裁,搭配生产锯材。7.4.4小径原木宜采取毛板下锯法;中径原木宜采取三面下锯法;大径原木宜采取四面下锯法。7.4.5使用薄锯、锯齿强化技术,缩小锯路。7.4.6采用跑车带锯机、高精度摇尺机和再剖带锯机进料装置,提高出材率。7.4.7一般允许用梯形板斜拼。特种木箱、床板及家具等的次要部件也允许采用梯形板斜拼。7.4.8有条件的企业,宜采用激光扫描、计算机控制和在线分等技术进行制材生产。7.5生产安全要求
7.5.1厂区内应有明显标记区分人流和物流通道,以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应分开并设有隔离带。
7.5.2厂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以适应消防要求。8木材干燥
8.1木材干燥的原则
8.1.1保证干燥质量和合格率。
8.1.2采用先进的干燥技术。
8.1.3缩短干燥周期。
8.1.4降低干燥成本。
8.1.5节能环保。
8.2木材干燥质量要求
8.2.1锯材干燥质量应符合GB/T6491的规定。8.2.2每批被干燥锯材在干燥结束后均进行检查和验收,干燥锯材质量合格率不低于95%。验收标准也可由企业或供需双方具体商定。8.3本材干燥技术
8.3.1木材预于
对生材含水率高的木材采用气干预干、低温密预干、干燥前粗刨加工等方法,将生材含水率降低到20%~30%,再按木材用途所要求的含水率进行二次干燥,缩短干燥周期,降低干燥成本。8.3.2木材气干
8.3.2.1木材气干的场地条件:气于板院要干燥、平整,排水和通风良好,场内无杂草;板院的布局应考虑树种、风向、运输及装卸用通道。8.3.2.2气干材堆堆积、气干材检验与管理应符合LY/T1069的规定。8.3.3人工干燥
木材人工干燥方法有常规窑于和特种干燥两大类,其中特种干燥方法包括除湿干燥、真空于燥、高6
LY/T 1680--2006
频真空干燥、微波干燥和太阳能干燥等,以前两种为主,尤其是木材除湿干燥。本标准以常规密干为主。8.3.3.1木材常规蜜于工艺
8.3.3.1.1木材干燥前应对包括供热系统、调湿系统、通风机系统、检测系统和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并定期维护。
8.3.3.1.2人工干燥锯材的堆积、含水率检验板的制备与放置、窑干实施与管理应符合LY/T1068的规定。
8.3.3.2人工干燥后木材的存放与平衡8.3.3.2.1木材干燥结束后,应放在于材库进行木材含水率平衡。干材库的温湿度环境条件应根据木材要求的最终含水率设定,应进行防潮处理,最好安装温湿度调节装置。如果条件有限,干材库最基本的环境条件应在温度不低于5℃,相对湿度应在35%~60%的范围内。8.3.3.2.2木材在于材库存放时间一般为2天~7天,条件允许时适当延长到14天~21天或更长时间。对于存放时间较长的未材,应按树种、材种、规格分别堆成互相衔接的密实材堆,以防止木材变形8.3.3.2.3木材在存放和平衡过程中应有详细记录,在进行加工前最好检测其含水率和其他必需的技术参数,以便于后续的生产加工。8.4木材干燥生产的节能措施
8.4.1保持干燥设备的气密性和保温性。8.4.2加强热能的回收利用。
采用合理的干燥基准。
8.4.4采用联合干燥。
8.4.5采用节能环保干燥技术。
8.5环保和安全措施
8.5.1采用各种防裂、防变色、防霉措施,减少木材干燥缺陷,提高干燥质量。8.5.2重视木材干燥过程中有机挥发物(VOC)的鉴别和防治。8.5.3厂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以适应消防要求。9木材保护
9.1木材保护的原则
9.1.1木材防腐、防虫、阻燃及其他木材功能性改良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剂或原料应为无毒、低毒、长效的环保药剂。
9.1.2木材保护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不产生对水、气、土壤等的污染。9.2木材防腐
9.2.1木材防腐剂
木材防腐、防虫、防霉、防变色使用的防腐剂应符合LY/T1635的要求,木材防腐油应符合YB/T5168的要求。
9.2.2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要求
按照LY/T1636规定,凡室内潮湿、容易受水分的影响(C2)及其以上等级(C3~C5)使用的木材及木制品应进行防腐处理。
9.2.3木材防腐技术
9.2.3.1水载型木材防腐剂、木材防腐油,一般采用真空-加压处理方法;有机溶剂型木材防腐剂,一般采用双真空处理方法。防腐处理后的木材锯切后的暴露部分宜采用涂刷方法。9.2.3.2木材防霉防变色剂,一般采用喷洒、浸泡、涂刷等常压处理方法,也可与木材防腐、防虫药剂起采用真空-加压处理的方法。
9.2.3.3真空-加压处理的木材防腐企业或用户应拥有相应的加压处理设备。7
LY/T1680--2006
9.2.4防腐木材产品质量
防腐木材产品应符合LY/T1636规定的载药量及透入度要求。防腐木材生产企业应严格监控生产工艺条件,包括防腐剂的浓度、抽真空的压力及时间、加压压力及时间,确保防腐木材符合载药量及透入度的要求。
9.3木材阻燃
9.3.1阻燃剂阻燃剂应具有无毒、阻燃效力高、阻燃性能持久、吸湿性低和不易渗出的特点。阻燃处理技术应对木结构构件的抗弯强度基本无影响,阻燃木材应基本不吸潮。9.3.2阻燃处理木材阻燃一般采用真空-加压处理方法进行。9.3.3阻燃木材的应用建筑内部装修使用阻燃木材时,应符合GB50222的要求。9.4木材保护处理的环境保护要求9.4.1木材防腐处理后木材滴液、洒漏的防腐剂废液应回收再用,禁止向环境排放。9.4.2防腐后的木屑、废泥等固体废物禁止向环境排放,应回收、保存并集中处理。9.4.3木材防腐除防海生动物(C5)外,不应使用铜铬(CCA)防腐剂,根据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应使用LY/T1635规定的其他防腐剂。9.4.4对用铜铬砷(CCA)防魔剂处理的木材,原则上不再进行锯切,若必须进行锯切,排风、粉尘回收系统应该状态良好,操作工人应戴口罩,加工后的废弃物、粉尘等必须回收,且不能随地楚烧。10人造板生产
10.1人造板生产原则
10.1.1保证产品质量。
10.1.2提高木材利用率。
10.1.3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10.1.4人造板产品生产与性能的节能、安全与环保要求10.1.4.1人造板产品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要求。10.1.4.2人造板生产车间的大气环境应符合GB3095二级标准要求;地表水应符合GB3838中Ⅲ类标准要求;噪音应符合GB3096的3类区标准要求;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应符合GB12801要求。10.1.4.3有胶粘剂制造车间的企业的废水、废气、残渣要达标排放。10.1.4.4厂区内应有明显标记,区分人流和物流通道,以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应分开并设有隔离带。
10.1.4.5厂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以适应消防要求。10.2胶合板
10.2.1胶合板产品质量与木材综合利用率技术指标10.2.1.1胶合板产品质量应符合GB/T9846.2~9846.6、GB/T17656、GB/T15104、LY/T1055、GB/T13123的相应规定。
10.2.1.2胶合板产品生产的一次合格率不低于95%,返修合格率不低于98%。10.2.1.3木段旋切单板生产的利用率不低于63%。10.2.1.4胶合板热压压缩率不高于7%,人工速生林杨木、泡橱木材等可提高到12%,10.2.1.5胶合板制成品锯边工序前、后面积损耗率不高于7%。10.2.1.6
由单板制造胶合板的利用率不应低于85%;由原木制造胶合板的综合利用率不应低于50%。
保证胶合板产品质量的措施
10.2.2.1原木质量原木应达到保证能生产出符合GB/T9846.3、GB/T15106、GB/T15799和LY/T1599规定的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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