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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8 14:14:44
  • GB11511-1989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11511-1989

  • 标准名称: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89-03-25
  • 实施日期:

    1990-02-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58.85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中标分类号: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3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9-03-25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单位:

    上海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 归口单位:

    卫生部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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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任何职业情况下吸入砷化氢气体所致急性中毒,而不适用于砷、砷的氧化物及砷酸盐所致中毒。 GB 11511-1989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1-1989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of occupational acute arsine poisoningGB11511—89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是工作中短时间吸入高浓度砷化氢气体后引起的以急性血管内溶血和肾脏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常可伴有肝脏损害。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碑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任何职业情况下吸入砷化氢气体所致急性中毒,而不适用于砷、砷的氧化物及砷酸盐所致中毒。
2诊断原则
根据有短期内吸入大量砷化氢气体的职业史和以溶血及肾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常可伴有肝脏损害),参考作业环境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3诊断及分级标准
3.1观察对象
吸入砷化氢气体后出现乏力、头晕、头痛、恶心等症状,但无溶血及肾脏损害表现,脱离接触后症状多在24h左右消失者。Www.bzxZ.net
3.2轻度中毒
吸入砷化氢气体后出现上述症状,并有呕吐、畏寒、发热、肾区疼痛、腹痛、巩膜及皮肤黄染。血红细胞及血红蛋白降低。尿呈酱油色,隐血阳性,蛋白阳性,有红、白细胞。血尿素氮增高。可伴有肝脏损害。3.3重度中毒
发病急剧,有寒战、高热、昏迷、谱妄、抽搐、紫、巩膜及全身皮肤重度黄染。少尿或无尿。贫血加重网织红细胞明显增多,尿呈深酱色,尿隐血强阳性。血尿素氮明显增高,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并伴肝脏损害。
4治疗原则
观察对象应立即移离现场、严密观察。中毒患者应住院治疗,采取碱化尿液,早期应用糖皮质激素,对症、支持、抑制溶血及保护肾、肝功能等措施。重度中毒肾功能损害明显者需用透析疗法,根据溶血程度和速度,必要时可采用换血疗法。5劳动能力鉴定
5.1观察对象及轻度中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03-25批准1990-02-01实施
病情恢复后可从事原作业。
重度中毒
GB 11511-89
需调离有害作业,并根据健康恢复情况安排轻工作或休息健康检查的要求
接触砷化氢气体作业的工人应作就业前检查,并每年定期体检一次。体检时,必须作内科检查及血常规、网织红细胞计数、尿常规测定。职业藥总证
严重贫血,
明显的肾脏及肝脏疾病。
A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GB 11511-89
附录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任何职业情况下吸入砷化氢气体所致急性中毒,而不适用于砷、砷的氧化物及砷酸盐所致中囊。
A2尿砷和空气砷化氢测定可作参考。A3透析疗法为抢救急性重度砷化氢中毒的关键措施,应及早使用。重度中毒根据溶血程度和速度必要时可采用换血疗法。
A4络合剂不能阻止病情进展。在重度中毒时,当 A3措施未采取前,一般不主张使用。附加说明:
本标推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由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化工部劳动保护研究所、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及兰州白银公司工业劳动卫生研究所参加起草。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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