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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本网站 发布时间: 1986-04-23 16:00:00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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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平装16开, 页数:7, 字数:9000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1986-12-01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6-04-23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人:

    刘元中,姜希文
  • 起草单位:

    清华大学核能技术研究所和中国原子能研究院
  • 提出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
  •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 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相关标签:

    核电厂 环境 辐射 防护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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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轻水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 GB 6249-1986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6249-198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6249-86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Regul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protec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 1 总则 1.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规,为发展我国核能事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轻水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原则上也适用于核热电厂)。 1.3 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以及扩建、改建或运行工况变更,均必须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4 辐射防护原则 1.4.1 所有导致人员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必须具有正当理由,避免公众受到不必要的辐射照射。 1.4.2 辐射防护应遵循最优化原则,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后,使公众所受辐射剂量保持在“合理可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1.4.3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对公众个人和群体实行剂量当量限值制度。 1.4.4 在应用上述原则时,应考虑当前实践对未来造成的剂量负担。 1.5 核电厂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采用最优方案,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6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1.7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实行专业技术审核,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1.8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核电厂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本标准并危害环境和公众健康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处理。 2 选址要求 2.1 核电厂选址应综合考虑地质、地形、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工业布局、土地利用、人口密度及分布,以及社会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同时应分析自然或人为外部事件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以及放射性流出物(特别是事故工况)对环境、生态和公众的影响,并考虑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转运问题。 2.2 核电厂应尽量选在人口密度较低地区,与10万人口以上城镇及100万人口以上城市保持适当距离。 2.3 核电厂周围应设置非居住区,其半径(以反应堆为中心)不得小于0.5 km;在其外应设置限制区,半径一般不得小于5 km。 2.4 如厂址不满足与城镇距离要求,应提供附加安全措施及厂址安全性评价,并进行充分论证。 2.5 在最大可信事故条件下,非居住区边界个人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接受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应大于0.25 Sv,甲状腺剂量当量不应大于2.5 Sv。在事故全过程(可取30天)内,80 km范围内公众群体的集体有效剂量当量应小于2×10^4 人·Sv,集体甲状腺剂量当量应小于2×10^6 人·Sv。 3 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剂量限值和排放控制 3.1 每座核电厂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个人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当量应小于0.25 mSv。 3.2 对压水堆核电厂,其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除满足3.1要求外,一般还应低于以下控制值: 气载放射性流出物: - 惰性气体:2.5×10^15 Bq - 碘:7.5×10^10 Bq - 粒子(半衰期≥8天):2×10^11 Bq 液体放射性流出物: - 氚:1.5×10^14 Bq - 其他核素:7.5×10^11 Bq 注:其他堆型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 事故应急防护水平 4.1 根据对环境危害程度,将核电厂事故分为预期运行事件、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最大可信事故。 4.2 预期运行事件用于正常运行条件下的环境评价,其公众剂量限值按3.1执行。 4.3 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用于事故工况评价。在每次大事故情况下,公众个人可能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控制在5 mSv以下,甲状腺剂量当量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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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249-1986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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