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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标准(HG)】 C33-11醇酸烘干绝缘漆(原ZB/T K15008-87)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3 17:44:29
  • HG/T3373-1987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HG/T 3373-1987

  • 标准名称:

    C33-11醇酸烘干绝缘漆(原ZB/T K15008-87)

  • 标准类别:

    化工行业标准(HG)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87-02-04
  • 实施日期:

    1987-05-01
  • 作废日期:

    2004-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60.19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化工>>涂料、颜料、染料>>G51涂料

出版信息

  • 页数:

    2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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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3373-1987 C33-11醇酸烘干绝缘漆(原ZB/T K15008-87) HG/T3373-1987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ZBK15008—87
C33-11bzxz.net
醇酸烘干绝缘漆
Alkyd Insulating Baking Paint1987-02-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1987-05-01实施
1产品概述
1.1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C33-11
醇酸烘干绝缘漆
该漆是由干性植物油改性醇酸树脂和二甲苯调制而成。1.2特性
具有良好的柔韧性,并有较高的介电性能,属于B级绝缘材料。1.3用途
用于作云母带和柔软云母板的粘合剂。2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下表技术要求。
原漆外观和透明度
粘度(涂-4粘度计),s
酸价,mgKOH/g
固体含量,%
干燥时间(85~90℃),h
ZBK15 008—87
代替HG2—647—74
黄褐色透明液体,无机械杂质
不大于
不小于
不大于
耐油性(浸于135士2℃,GB2536—81的10号变压器油中3h)
耐热性(150±2℃,50m)
击穿强度,kV/mm
浸水后
3试验方法
3.1原漆外观和透明度
不小于
按GB1721—79《清漆、清油及稀释剂外观和透明度测定法》进行。3.2粘度
按GB1723—79《涂料粘度测定法》中乙法进行。3.3酸价
按HG2-569—77《涂料酸价测定法》中稀释法2)混合溶剂法进行。3.4固体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02-04发布12
通过试验
通过试验
1987-05-01实施
ZBK15008—87
按GB1725—79(1985年确认)《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中甲法进行。3.5干燥时间
按GB1736—79《绝缘漆漆膜制备法》在电容器纸上浸渍一道漆,滴干后于8590℃烘2h。将涂漆电容器纸对折。其上以100g码滚压后,纸能粘住。但又能拉开,则认为干燥合格。3.6耐油性
按GB1736-—79《绝缘漆漆膜制备法》中的浸渍法在紫铜片上制备漆膜,在105士2℃干燥4h后测按GB1739—79《绝缘漆漆膜耐热性测定法》进行。3.7耐热性
按GB1736—79《绝缘漆漆膜制备法》中的浸渍法在紫铜片上制备漆膜,在105土2℃干燥4h后测。按GB1735—79《漆膜耐热性测定法》进行。3.8击穿强度
按GB1736—79《绝缘漆漆膜制备法》中的浸渍法在紫铜片上制备漆膜,在105士2℃干燥4h后测。按HG2—57—80(1985年确认)《绝缘漆漆膜击穿强度测定法》进行。4验收规则
4.1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4.2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4.3产品按GB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4.4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即时通知有关部门。
4.5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5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
5.2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5.3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5.4产品在符合5.2、5.3条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算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果符合技术要求,仍可使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由涂料产品标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复审起草单位:天津油漆厂。本标准复审起草人:陆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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