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航天工业废弃物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广大人群身体健康,根据制定水源水卫生标准的原则,参考国外研究成果,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航空航天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参加单位:上海第一医学院、上海航天局806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通、陈秉衡、奚敏敬、夏亚东、王兰翠。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