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
香水、花露水 QB/T 1858—93
代替 QB 965—8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水和花露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化妆用的香水和花露水。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3 技术要求
产品卫生标准(甲醇含量)应符合 GB 7916 有关规定要求。
3.1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见表:
| 指 标 名 称 | 指 标 | ||
|---|---|---|---|
| 香 水 | 花 露 水 | ||
| 感官指标 | 色 泽 | 符合规定色泽 | |
| 香 气 | 符合规定香型 | ||
| 清晰度 | 水质清晰,不得有明显杂质和黑点 | ||
| 理化指标 | 密度, g/mL(20℃) | 规定值±0.02 | |
| 浊 度 | 5℃水质清晰,不浑浊 | 10℃水质清晰,不浑浊 | |
| 色泽稳定性 | 48±1℃, 24h 维持原有色泽不变 | ||
3.2 容量允差
≤2mL ±0.2mL
2mL<容量≤25mL ±2mL
>25mL ±8%
3.3 外观要求
按 QB/T 1685 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