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2500—93
乳化剂 S-60
| 1993-09-08 发布 | 1994-10-01 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2500—93
乳 化 剂 S-6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化剂S-60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梨醇酐与硬脂酸及软脂酸的酯化混合物而制得的乳化剂S-60。该产品主要用于纺织、涂料、皮革等工业作乳化剂、分散剂、增稠剂、柔软剂和艳亮剂。
2 引用标准
GB/T 6365 表面活性剂 游离酸度和游离碱度的测定滴定法
GB/T 7384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聚乙氧基衍生物羟值的测定 乙酰(酰)酐法
ZB/T G 72001 表面活性剂 皂化值的测定
3 技术要求
3.1 乳化剂S-60应符合下表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
|---|---|---|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 外观 | 浅黄色蜡状固体或片状物 | 米黄至棕黄色蜡状固体或片状物 |
| 酸值,mg KOH/g ≤ | 10 | 10 |
| 皂化值,mg KOH/g | 145~155 | 145~160 |
| 羟值,mg KOH/g | 240~260 | 240~270 |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的测定
目测。
4.2 酸值的测定
按GB/T 6365的规定进行测定。
4.3 皂化值的测定
按ZB/T G 72001的规定进行测定。
4.4 羟值的测定
按GB/T 7384的规定进行测定,其中6.4.2条中应为趁热滴定。
5 检验规则
5.1 取样方法:以每釜产量为一批,从每批样品中选出 10% 的包装取样,小批量产品的取样不得少于 3 桶。取样前清除桶盖上的尘垢,防止外界杂质落入产品中。用取样器具分别从上、中、下部取样,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匀后装入容器中,取样量不少于 500 g,分装二瓶,加塞后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等,一瓶留样,一瓶供检验。
5.2 生产厂检验:乳化剂 S—60 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成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出厂的成品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5.3 用户验收:使用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对收到的乳化剂 S—60 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4 复验:如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选取样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成品不能验收。
5.5 仲裁: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仲裁机构可由双方协议选定。仲裁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仲裁检定。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每批包装好的乳化剂 S—60 应有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标准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质量等级、产品净重、生产厂名。
6.2 乳化剂 S—60 装于内衬塑料袋的纸盒箱或化纤桶中,每桶净重为 25 kg 或 30 kg;或按用户的要求进行包装。
6.3 运输时轻装轻卸,切勿将桶倒置。
6.4 乳化剂 S—60 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密闭保存。贮存期为 2 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染料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助剂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伟、沈荣佳。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化学工业部专业标准 ZB G 73002—87《乳化剂 S—60》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