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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产品能源消耗量的计算方法
(HG 29804-91)
1 主题内容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产品能源消耗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原料和工艺的合成氨产品能耗计算,是对合成氨产品能耗考核的基础。
2 引用标准
| GB 2589 |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
| ZB G01 001 | 化工企业能源消耗量和节约量的计算通则 |
3 能耗计算
3.1 合成氨产品能耗分为: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可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3.2 综合能耗是指报告期内生产合成氨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总量。它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损失量。不包括基建、生活用能和向体系外的能源输出量。
3.2.1 能源包括一次、二次能源和耗能工质,能源量以计盘为准。原料、燃料热值以实测值为准。电能热值一律按 0.404 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计算。与其他产品共用的辅助、附属系统能耗量和损失量,按消耗比例分摊法计算。
3.2.2 能源实物量的单位采用吨、千克、立方米、标准立方米、千瓦小时等。综合能耗的能量单位采用焦耳或千克标准煤。
3.2.3 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是指造气、气体净化、压缩、冰机、氨合成、辅助锅炉,氨库工序的直接能源消耗量。
3.2.4 辅助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是指为合成氨生产提供蒸汽、耗能工质以及原料、燃料入炉前工序所消耗的能源量。
3.2.5 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是指为合成氨生产提供间接条件的机、电、仪修理、金加工等工序的能耗,以及包括合成氨生产系统的计划中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修理作业用能。因检修(含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消耗的能源量。
3.2.6 耗能工质包括一次水、循环水、软水、脱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
3.2.7 输出能源量指合成氨生产过程中向系统外输出的一次,二次能源和耗能工质。
3.2.8 综合能耗不包括以下部分:
- a. 副产品硫磺加工;
- b. 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能利用于本系统的;
- c. 为商品氨增开的冰机。
3.2.9 产品综合能耗按式(1)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