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SH 11~18, SH 111~112型管式烘丝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可作为SH 11~18, SH 111~112型管式烘丝机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修理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从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1997年11月1日起所有制造的SH 11~18, SH 111~112型管式烘丝机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烟草工业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守仁、沈素娟、杨彦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