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 SH 31、SH 33、SH 35 型管板式供丝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可作为 SH 31、SH 33、SH 35 型管板式供丝机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修理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从 1996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1997 年 11 月 1 日起所有制造的 SH 31、SH 33、SH 35 型管板式供丝机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烟草工业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玉章、沈素娟、张玉和、王后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