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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Z 1405-2017 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导则

【GA公共安全标准】 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导则
- GA/Z1405-2017
- 现行
标准号:
GA/Z 1405-2017
标准名称:
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导则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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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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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Z 1405-2017.Directives for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of public security standards.
1范围
GA/Z 1405规定了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则和各阶段要求,以及标准修改单制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标准日常管理等内容。
GA/Z 1405适用于公共安全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0(所有部分)标准 化工作指南
GB/T 20001(所有部分)标准 编写规则
GB/T 20002(所有部分)标准 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GA/T 1048(所有部分)标准汉译英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提出单位sponsor
提出标准立项申请的单位。
注:包括公安部业务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安部直属单位、省级公安机关等。
3.2起草单位drafter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任务的单位。
3.3负责起草单位responsible drafter
主持标准起草的主要责任单位,排序第--的起草单位。
4总则
4.1职责要求
4.1.1公安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的指导下,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部科信局)统一管理。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
4.1.2公安部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内的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A/Z1405-2017
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导则
Directives for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of public security standards2017-07-2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07-27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各阶段要求
预阶段
立项阶段
起草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
审查阶段
批准阶段
出版阶段
复审阶段
废止阶段
标准修改单制修订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
标准日常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附录E(规范性附录)
附录F(规范性附录)
附录G(规范性附录)
附录H(规范性附录)
附录I(规范性附录)
附录J(规范性附录)
附录K(规范性附录)
附录L(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
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相关文件式样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申请表式样
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书式样
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式样
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式样
标准函审表格式样
标准申报单式样
强制性标准通报表式样
标准复审表式样
标准修改单报批表式样
标准报批材料审查表式样
标准审查工作日志式样
GA/Z1405—2017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GA/Z1405—2017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消防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吴丽英、杨童权、杨玉波、赵海平、边亮、屈励、张铮、王雷、王凡。m
1范围
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导则
GA/Z1405—2017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则和各阶段要求,以及标准修改单制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标准日常管理等内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公共安全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20000(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指南标准编写规则
GB/T20001(所有部分)
GB/T20002(所有部分)
)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GA/T1048(所有部分)
标准汉译英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提出单位
sponsor
提出标准立项申请的单位。
注:包括公安部业务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安部直属单位、省级公安机关等,3.2
drafter
起草单位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任务的单位。3.3
responsibledrafter
负贵起草单位
主持标准起草的主要责任单位,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4总则
4.1职责要求
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的指导下,由公安部科技信4.1.1
息化局(以下简称部科信局)统一管理。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4.1.2公安部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内的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4.1.3公安部所属的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本领域公安标准起草、征求意1
GA/Z1405-—2017
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的组织工作,对其技术内容和编制质量负责。4.1.4提出单位负责提出立项申请,并对批准立项后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跟踪管理。4.1.5起草单位承担标准编制任务,提供技术、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支持,按照规定程序和周期完成标准起草,并协助开展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相关工作。负责起草单位负责标准起草过程中的组织实施工作。
4.1.6公安部技术监督情报室负责公安标准报批材料审查,承担相关培训等工作。4.2基本要求
4.2.1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以公安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公安标准体系表为依据,立足公安中心工作,结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发展状况,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动态,不断满足公安业务发展和实战需求。
4.2.2公安标准制修订各阶段工作应在公安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完成相应操作。4.2.3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各阶段划分及工作周期见表1,各阶段的具体程序要求按5.1~5.9的规定执行。
表1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阶段划分阶段条号
阶段名称
预阶段
立项阶段
起草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
审查阶段
批准阶段
出版阶段
复审阶段
废止阶段
阶段任务
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
形成标准项目计划
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bzxz.net
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形成标准出版稿
形成标准出版物
形成复审意见
形成废止公告
工作周期(上限)
3个月
10个月
5个月
5个月
3个月
3个月
4.2.4公安标准应按照GB/T1.1的规定进行起草,标准的具体内容应符合GB/T20000、GB/T20001、GB/T20002相应部分的规定,标准的英文内容还应符合GA/T1048(所有部分)的规定。4.2.5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a)工作简况:
任务来源:说明项目来源的基本情况,特别应注明项目计划编号;2)起草单位情况:简要介绍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各起草单位对标准项目实施的主要贡献
起草工作过程:依据标准制修订所处的工作阶段,对起草工作组成立、标准征求意见稿起3)
草与论证等重点工作阶段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进行说明;主要起草人的工作:说明主要起草人在标准起草工作中的分工以及所做出的贡献。4)
编制原则:给出标准编制过程中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以及强制性内容的编写依据、采用国际标b
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名称及其采标程度、如何实现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的统一和协调、与其配套使用的有关标准信息、标准结构和内容编写的主要依据等;c
标准内容的起草:
GA/Z1405—2017
1)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和依据:详细说明标准的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规范性附录等规范性要素的确定方法、依据等。对于重要内容的变更,如标准名称、标准性质等应予以说明:
2)标准中英文内容的汉译英情况:说明标准的英文译名、术语的英文对应词以及标准文本中出现的其他英文内容的汉译英情况和主要参考文献。d主要试验验证结果及分析:详细列出标制修订过程中进行的主要试验、验证结果,并进行分析,说明有关数据指标的确定依据(多用于产品标准);e)标准水平分析:参照当前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现状,说明标准达到的技术水平,即国内领先水平、国际一般水平还是国际领先水平,对于修订标准,应列出修订前后技术指标的对比;f
采标情况: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的,应说明一致性程度和理由,给出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主要技术差异和国内外样机测试数据对比;g)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关系;h)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i)标准性质的建议(强制性标准应说明强制的条款和理由);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
废止、替代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k)
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4.2.6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应包括:a)4.2.5b)~4.2.51)内容的审查结论;b)
对英文译名、术语英文对应词和其他英文内容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修改的主要意见或建议;d)
表决情况和审查结论:
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阅签名;e
审查专家签字表。
公安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相关文件的格式见附录A附录L。4.2.7
5各阶段要求
5.1预阶段
5.1.1阶段成果
预阶段的阶段成果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和年度标准项目审核汇总表。5.1.2提出申请
5.1.2.1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公安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5.1.2.2公安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由部科信局统一组织。根据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四季度,特殊情况可随时申请。国家标准立项可随时申请,由部科信局统一报国标委。个人申请的公安标准制修订项目,应联络有关单位,按5.1.2.3的规定,以单位名义报送立项申请文件。5.1.2.3立项申请文件包括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文件还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预研报告。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相关文件格式见附录A,并以国标委、部科信局的最新要求为准。
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时,应根据标准项目内容确定归口标委会,并提出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工作组的人员构成等方面的意见。暂时无法确定归口标委会的项目,由部科信局指定归口3
GA/Z1405—2017
标委会。
负责起草单位应在该标准专业技术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负责人应来自负责起章单位,且为排名第一的起章人,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工作经验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应行政职务),并参加过标准化专业培训。其他起章单位和起章人员应基本符合5.3.2.1的要求。5.1.3汇总上报
提出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拟申报项目、起草单位及起章人进行研究、论证和筛选,结合标准项自内容征求部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形成年度国家标准项自或行业标准项自建议汇总表,附立项申请文件一并报送部科信局。
标委会对归口的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归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形成年度国家标准项自或行业标准项自审核汇总表,格式见附录A。5.2立项阶段
5.2.1阶段成果
立项阶段的阶段成果为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或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5.2.2项目评审
5.2.2.1部科信局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汇总、分类、比对,并组织专家评审。如有必要,可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5.2.2.2评审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的成熟性、实用性、可行性、创新性、标准体系符合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和现有标准包含内容的相似性,起章单位及起章人的组成、资质等方面。5.2.2.3部科信局汇总项目评审结果,形成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国家标准计划报国标委审批,行业标准计划报部领导审批。5.2.3计划批准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国标委下达,部科信局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以部科信局名义下达,归口标委会组织实施。
5.3起草阶段
5.3.1阶段成果
起草阶段的阶段成果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工作实施方案。5.3.2起草准备
5.3.2.1根据计划,标委会会同负责起草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报部科信局备案。参加起草单位和人员应填写登记表,格式见附录B。标准起草工作组应符合:
a)吸收从事相关技术或产品研究、设计、生产、使用、施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
b)起草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符合:
a)起草工作组成员具备3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工作经验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b)起草工作组中经过标准化培训合格的人数不少于起草工作组人数的1/2;4
GA/Z1405—2017
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c)
过10人。
参加标准起草的生产企业应符合:a)标准涉及的产品为主营产品;b)经营活动在产品认证、质量监督、顾客投诉等方面近5年内没有不良记录;在人员、技术、试验等方面能给予支持5.3.2.2负责起草单位应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进度安排、人员任务分工、阶段工作目标、试验验证方案(必要时)等,并将实施方案上报归口标委会。涉及经费补助的项目,归口标委会应与负费起章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录C。5.3.2.3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全面收集与标准项自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专业文献、引用标准、国内外相关标准等文件资料,科学合理地确定标准技术内容,必要时组织重要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5.3.2.4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将采用的标准翻译成中文,并研究其技术内容在我国标准中的适用性。5.3.3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文件
5.3.3.1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项目评审期间有关专家或单位审核意见对标准内容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征求意见文件,编制说明应基本符合4.2.5的规定。5.3.3.2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征求意见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后报送归口标委会并抄送提出单位。对重要的试验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可邀请相关的教学科研、行业管理、生产、安装、使用、检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专家进行研讨。5.3.3.3归口标委会应对标准征求意见文件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修改。提出单位如对标准征求意见文件有建议或意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归口标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归口标委会处理。5.4征求意见阶段
5.4.1阶段成果
征求意见阶段的阶段成果为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和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5.4.2征求意见
5.4.2.1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归口标委会审核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归口标委会应会同提出单位选定征求意见范围,范围应涵盖与标准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测、监督和认证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公安机关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社会单位等。
5.4.2.2归口标委会按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发送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5.4.2.3对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的行业标准,归口标委会应报请部业务主管部门,由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征求意见。对于国家标准,还应经部科信局报国标委组织征求意见。5.4.2.4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5.4.3意见汇总与处理
5.4.3.1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逐条分析研究,给出采纳与否的处理意见和理由,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录D。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或建议内容有疑向时,应与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5
GA/Z1405—2017
5.4.3.2标准起草工作组结合反馈意见或建议的处理结果,在对技术内容无重大分歧情况下,修改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完善编制说明,连同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交由负责起草单位审核确认。
5.4.3.3标准征求意见过程中,标准相关方若对有关技术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或对关键技术内容无法达成基本一致时,应按如下原则处理:a)标准起草工作组针对间题开展专项研究,必要时补充试验验证;b)若重大分歧或关键技术问题通过专项研究和试验验证得到了较好的协调解决,标准起草工作组则修改形成新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重大分歧或关键技术问题的协调解决经过,然后重复5.4.2、5.4.3规定的工作程序;若重大分歧或关键技术问题未能通过专项研究得到协调解决,标准项目在现有条件下无法继续推进时,应由负责起草单位审核确认后向归口标委会提交有关调整、暂停或终止标准项目的书面申请,归口标委会会同提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部科信局审批。对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部科信局审核后报国标委审批。5.4.4形成标准送审文件
5.4.4.1负责起草单位对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送审文件进行审核确认,报送归口标委会并抄送提出单位。对重要的试验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还应按5.4.4.2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技术评审(具体意见或建议内容应纳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总处理表中)。提出单位如对标准送审文件有建议或意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归口标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归口标委会处理。5.4.4.2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专家应包括:a)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较多技术性修改意见或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专家;b)与标准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测、监督和认证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公安机关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社会单位等。5.5审查阶段
5.5.1阶段成果
审查阶段的阶段成果主要有标准草案报批稿、标准草案报批稿编制说明、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附参加人员名单或函审单)和标准草案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全部成果见表2和表3。
5.5.2审查准备
5.5.2.1归口标委会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审核,确定标准审查方式、审查专家和审查时间等事项,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实施审查。
5.5.2.2标准中涉及证件、法律文书等重要信息的英文内容应提前报请部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审查。5.5.2.3标准审查方式的选择应按5.5.3.1.1或5.5.3.2.1的规定执行。5.5.2.4标准审查专家组应由归口标委会全体委员组成。无法参会的委员应委托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业务管理部门人员作为代表参会或向标委会提供对标准的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员不应作为该标准的审查专家,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应超过参加表决者的1/4。5.5.2.5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提供标准送审文件,需要提供的数量由归口标委会确定。6
5.5.3审查实施
5.5.3.1会议审查
GA/Z1405—2017
5.5.3.1.1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以及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征求意见时分歧意见较大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应进行会议审查,
5.5.3.1.2会议审查由归口标委会负责组织,会议日程安排应与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单位协商确定。除标准审查专家外,还可邀请归口标委会的通讯委员、相关标委会和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无表决权)。
3召开审查会议前,归口标委会应至少提前1个月,将标准审查会议通知和标准送审文件发送5.5.3.1.3
给审查专家。
5.5.3.1.4会议审查的一般程序为:a)归口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审查会议;核对应到委员实到委员和特邀技术专家的人数,实到委员人数不应少手应到委员人数的2/3,否则审查会议无效;
注:应到委员人数为归口标委会委员总数减去承担被审查标准起草工作的委员总数,实到委员人数为到会委员总数减去承担被审查标准起章工作的到会委员人数。标准起草工作组汇报标准起章工作情况;d)对标准草案送审稿内容(包括英文)逐条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设专人记录;宣读应到会但未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意见或建议;e)
f)标准起草工作组作解释或说明;g)
会议讨论,对标准内容的修改进行协商,必要时对重要分歧付诸表决;h)
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与会委员(承担被审查标准起草工作的委员除外)和特邀技术专家在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字表中i
签字(格式见附录E)。
5.5.3.1.5审查会议纪要应满足4.2.6的规定。5.5.3.1.6会议审查时,标准内容原则上应协商一致。投票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2/3以上费成,且反对意见的票数不超过全体委员的1/4,未到会委员有书面修改意见的,接书面意见计算在内,审查中技术条款有修改的,应征得其确认后可计算在内。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处理。5.5.3.2函审
5.5.3.2.1涉及面较窄、征求意见时反馈的分歧意见较少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审查可采取函审方式。5.5.3.2.2标准函审由归口标委会负责组织,函审专家组成员应符合5.5.2.4的规定,函审时间由归口标委会与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单位协商确定5.5.3.2.3归口标委会应将函审通知、标准函审单和标准送审文件发送给审查委员,自发送函审通知至投票截止日一般为2个月。标准函审单格式见附录F。5.5.3.2.4函审结策后,归口标委会应统计函审结果报主任委员同意后,作出函审结论。标准函审应有全体委员2/3以上费成,且反对意见的票数不超过全体委员的1/4。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处理。
5.5.4审查结果处理
5.5.4.1未通过审查
标准送审文件未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时,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5.5.4.1.1
GA/Z1405—2017
视情况按下述对应措施开展后续工作:补充修改形成新的标准送审文件,重复5.5.2、5.5.3规定的工作程序;a
重新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重复5.4、5.5.2、5.5.3规定的工作程序;b)
申请调整、暂停或终止标准项目。5.5.4.1.2对于5.5.4.1.1a)或5.5.4.1.1b)情况,应在标准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重新起草过程。对于5.5.4.1.1c)情况,应由负责起草单位审核确认后向归口标委会提交有关调整、暂停或终5.5.4.1.3
止标准项目的书面申请,归口标委会会同提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部科信局审批。对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部科信局审核后报国标委审批。5.5.4.2
通过审查
5.5.4.2.1标准送审文件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和编制说明,连同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录D)交由负责起草单位审核。5.5.4.2.2负责起草单位对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草案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标准草案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进行审核,并按表2或表3的规定,将标准报批文件报送归口标委会。归口标委会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审查,就标准内容征求部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意见,通过审查5.5.4.2.3
后将标准报批文件报送部科信局。表2国家标准报批文件清单
标准报批公文
标准申报单?
部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标准草案报批稿
文件名称
标准草案报批稿编制说明(含有关附件*)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附参加人员名单或函审单\)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草案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变更备案公文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译文涉及专利标准相关材料
注:根据公安标准化实际工作,增加序号3、8、9项。格式见附录G
与标准重要技术指标确定相关的试验或研究报告,或其他需要提供参考说明的文件。“应有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电子文档为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字表扫描件或所有有效函审单的扫描件。,标准名称与计划项目名称不一致的,应按7.2规定执行。8
电子文档格式
WORD和PDF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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