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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B 10079-2013 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TB铁路运输标准】 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 TB10079-2013
- 现行
标准号:
TB 10079-2013
标准名称:
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
铁路运输行业标准(TB)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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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TB 10079-2013.Code for Design of Wastewater Treatment of Railway.
1总则
1.0.1 为统一铁路污水处理和地面卸污设施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TB 10079。
1.0.2 TB 10079适用于新建、 改建铁路污水处理工程和地面卸污设施工程设计。
1.0.3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应结合铁路站区、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资源、节约用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策,并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及变化幅度、受纳水体功能、排放标准及对回用水水质要求等因素,选择污水处方案。
1.0.4 污水处理厂(站)的处理能力应按近期设计,并根据远期铁路站区污水处理规划预留发展条件。
1. 0.5地面卸污设施应根据铁路车站、动车段(所)、客车整备所、机务段和存车线等主体工程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1.0.6 新建铁路污水处理工程及地面卸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7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铁路污水处理工程 及地面卸污设施工程的设计,应在总结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基本规定
2.0.1污水宜排人城镇排水管网。 无城镇排水管网或无条件排人城镇排水管网的地区,污水应经过处理后排放,排放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2.0.2在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采取技术保障措施,且不降低周围环境质量的条件下,生活污水排放量较小的车站,可采用污水自然处理方式。
2.0.3含铅、 镉等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必须在车间进行收集和处理,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2.0.4生产废水应与生活污水分流, 同一站区或地区的生产废水宜分类集中处理。
2.0.5污水经处理后宜回用, 回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铁路回用水水质标准》TB/T 3007等有关规定。
2.0.6污水处理厂(站) 消毒设施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标准和回用水水质要求确定。
2.0.7新建污水处理厂(站) 应绿化。

部分标准内容:
TB10079--2013
J1503—2013
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 of WastewaterTreatment of Railway2013-01-09
2013-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stewater Treatment of RailwayTB10079-2013
J1503-2013
主编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施行日期:2013年1月9日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13年: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TB10079—2013
J1503—2013
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54,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西街8号)出版社网址:http://tdpress.com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印
开本:850mmx1168mm1/32印张:2.75字数:67千字
2013年4月第1版2013年4月第1次印刷统—书号:15113·3783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凡购买铁道版图书,如有缺页、倒页、脱页者,请与本社发行部联系调换。发行部电话:路(021)73170,市(010)51873172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
铁建设【2013】15号
现发布《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TB10079—2013),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TB10079-—2002)同时废止。本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本规范是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1374号)要求,在原《铁路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TB10079一2002的基础上全面修订而成。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十年来铁路污水处理工程的实践经验,吸纳了有关科研成果,贯彻了国家节约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含油污水、洗刷污水、洗涤污水、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站)、地面卸污设施等。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将原规范中污水处理章节按生产单位划分,改为按污水性质划分。
2.增加“基本规定”章,纳人铁路生产污水、生活与卸污污水、施工生产污水处理章节中的共性和原则性规定。3.依据调查的水质监测资料,对新建段(所)等原水水质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动车段(所)原水水质参数。4.根据污水处理技术发展,新增膜技术处理工艺。5.增加了铁路站、段(所)生活污水、卸污污水和施工生产污水水质参数及处理工艺的相关规定。6.“污水处理设施”章优化了原规范中有关构筑物设计参数,增加了酸碱中和池和膜生物反应器设计等规定。7.增加的“地面卸污设施”章规定了真空和重力卸污设施的设计规模、真空设备选型、卸污管道和移动式卸污车的配置等设计要求。
8.“污水处理厂(站)”章增加了有关安全和卫生防护设计等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学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铁第四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邮政编码:430063),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第三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蒋金辉、邹红、陈为民、王松林、吴国华、黄亚洲、黄、盾、薛林海、柯宁、张汉英、史义雄、张晓宏、李冷、刘水生。
本规范主要审定人:桑翠江、陈、军、陈建东、张松岩、陈方荣、赵月霞、任建旭、笋江华、王庆生、郭振勇、栗建、孔向东、梁政、黄焱歆、张敏、陈刚、翟伟、尹守迁、史学志、田立红、曹宁泓、吴正新、张广林、王艳、袁啸阳。1总
基本规定
3含油污水
3.1水质和水量
处理工艺
4洗刷污水
4.1、水质和水量
4.2处理工艺
5洗涤污水
5.1水质和水量·
5.2处理工艺
6其他生产废水
酸性、碱性污水处理
6.2机务整备场、装卸场等地面污水处理6.3施工生产废水处理
7生活污水
水质和水量
处理工艺
8污水处理设施
8.1一般规定
8.2格栅
沉砂池
调节池
沉淀池
隔油池
调节沉淀池
调节沉淀隔油池
气浮池
酸碱中和池
化学絮凝强化池
膜生物反应器
污泥处理设施·
一般规定·
污泥浓缩池及污泥干化场
污泥机械脱水www.bzxz.net
污水处理厂(站)
地面卸污设施
一般规定
卸污设施能力计算
固定式地面卸污设施系统布置
真空站(真空中心)
卸污管道
卸污单元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6
1总则
1.0.1为统一铁路污水处理和地面卸污设施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污水处理工程和地面卸污设施工程设计。
1.0.3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结合铁路站区、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资源、节约用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策,并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及变化幅度、受纳水体功能、排放标准及对回用水水质要求等因素,选择污水处理方案。
1.0.4污水处理厂(站)的处理能力应按近期设计,并根据远期铁路站区污水处理规划预留发展条件。1.0.5地面卸污设施应根据铁路车站、动车段(所)、客车整备所、机务段和存车线等主体工程有关要求进行设计。1.0.6新建铁路污水处理工程及地面卸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铁路污水处理工程及地面卸污设施工程的设计,应在总结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1.0.9污水处理工程和地面卸污设施中的建(构)筑物,当与铁路主体工程相关时,其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工程一致。1.0.10铁路污水处理工程和地面卸污设施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1
2基本规定
2.0.1污水宜排人城镇排水管网。无城镇排水管网或无条件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地区,污水应经过处理后排放,排放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2.0.2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采取技术保障措施,且不降低周围环境质量的条件下,生活污水排放量较小的车站,可采用污水自然处理方式。
2.0.3含铅、镉等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必须在车间进行收集和处理,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B8978的有关规定。
2.0.4生产废水应与生活污水分流,同一站区或地区的生产废水宜分类集中处理。
2.0.5污水经处理后宜回用,回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铁路回用水水质标准》TB/T3007等有关规定。2.0.6污水处理厂(站)消毒设施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标准和回用水水质要求确定。
新建污水处理厂(站)应绿化。2.0.7
污水处理厂(站)和卸污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技术。铁路工程施工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2.0.10污水深度处理可采用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消毒、活性炭吸附、膜过滤、臭氧氧化等工艺。2.0.11氧化沟、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污水自然处理等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2.0.12旅客列车卸污站(点)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2.
2.0.13污水处理厂(站)和旅客列车卸污站(点)设计应符合现行《铁路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范》TB10061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BZ1的有关规定。2.0.14污水处理厂(站)和旅客列车卸污站(点)设置的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CB2894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含油污水
3.1水质和水量
既有机务段、机务折返段含油污水水质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新建段含油污水水质可按表3.1.1确定。表3.1.1
污染物
SS(mg/L)
CODe(mg/L)
石油类(mg/L)
新建机务段、机务折返段含油水水质机务段
内燃机务段
100~350
100-550
50~300
电力机务段
50~350
50~450
10~200
机务折返段
50-200
50~300
10~100
既有车辆段、客车整备所含油污水水质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新建段、所含油污水水质可按表3.1.2确定。表3.1.2新建车辆段、客车整备所含油污水水质污染物
悬浮物SS(mg/L)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石油类(mg/L)
车辆段
50~300
50~400
客车整备所
50~250
50~300
既有动车段(所)含油污水水质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3.1.3
新建动车段(所)含油污水水质可按表3.1.3确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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