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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36625.4-2021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

【GB国家标准】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
- GB/T36625.4-2021
- 现行
标准号:
GB/T 36625.4-2021
标准名称: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zip .pdf下载大小:
3.2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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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T 36625.4-2021.Smart city-Data fusion-Part 4 :Opening and sharing requirements.
1范围
GB/T 36625的本部分规定了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基本模式、业务需求、特征和技术要求等。
GB/T 36625.4适用于规范智慧城市数据融合过程中相关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数据开放 data opening
数据拥有方将数据向政府政务部门、企业单位和城市公众等相关方开放。
2.2
数据共享 data sharing
在一定的条件下,数据拥有方将数据与相关方共同使用。
注:根据不同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以及不予共享。
2.3
元数据 metadata
定义和描述其他数据的数据。
[GB/T 18391.1-2009,定义3.2.16]
2.4
数据模型 data model
数据的图形或者文字性表示,指明其特性、结构和相互间关系。
[GB/T 18391.1-2009,定 义3.2.7]
3概述
3.1 智慧城市的数据开放共享,是指相关方在智慧城市建设、管理.运营以及提供和使用智慧城市服务过程中所产生.制作.获取、拥有的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在某一相关方内部或相关方之间流转的行为。
3.2 智慧城市相关方主要包括:
政府政务部门:主要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企业单位:主要指各类企业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团体等;
城市公众:主要指城市市民个体。
3.3 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适用对象可包括:
政府政务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作为政府政务部门的信息化设施,一方面支撑部门内部信息传达.信息存储和信息操作,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分级别、分权限将信息开放给其他智慧城市相关方;同时,从其他相关方系统获取有益于城市管理和治理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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