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标准】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7 13:06:57
- DB13/T1004.4-2008
- 现行
标准号:
DB13/T 1004.4-2008
标准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标准类别:
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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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004.4-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B13/T1004.4-2008

部分标准内容:
IGS 11.220
方标准
河北省地
DB13/T 1004.4--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2008-12-29 发布
河北省质技术监督局
2008-12-31 买施
DB13T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部分:DB13/T1004.4—2008
DB13/T1004.1—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DB13/T1004.2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何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DB13/T1004.3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规程DB13/T1004.4--2008动物卫生蓝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接监督管理规程
DB13/T1004.5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DB13/T1004.6-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DB13/T1004.7—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DB13/T1004.8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DB13/T 1004,9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作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DB13/T 1004.10-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本部分为DB13T1004的第4部分。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利唐出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本部分起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强、王桂柱、张福林、陈春龙、阐志秀、丁红田、孙军。动物卫生蓝督管理综合标准
DB13/T1004.4—2008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裔管理规程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内容及结渠处理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经营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性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髂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B16548—2006畜禽病客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普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设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秋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推。3.1
指经公路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活动。3.2
动物仓储
指动物隔离饲养、储存中转的活动。3.3
动物产品仓储
指动物产品的库存、冷藏的活动。4运输
4.1调出
4.1.1动物
4.1.1.1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4.1.1.2合格的收回《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1.2动物产品
4.1.2.1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4.1.2.2合格的收国《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1.
DB13/T1004.4—2008www.bzxz.net
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4.2公路检查
4.2.1动物
由依法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检查动物有无算常,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4.2.2动物产品
由依法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4.3调入
4.3.1动物
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蓄禽标识;伺养用动物按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屠幸用动物需静养观察;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4.3.2动物产品
查验《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5仓储
5.1动物
5.1.1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的品种、数量、检疫情况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5.1.2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5.1.3对运出的动物按GB16549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5.1.4建立消毒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斑消毒,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5.2动物产品
5.2.1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检疫情说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5.2.2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
5.2.3对库存的动物产品按有关国家标准采样监测。5.2.4对调出的动物产品,保持原状的,凭原有检疫证明出具调出所需的检疫证明;对改换外包装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加施检疫标志,对外包装进行防疫消毒。5.2.5建立消森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疫消毒,对运裁工具进行装前或御后消。6检疫后的处理
6.1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证明过期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6.2对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GB16548、《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6.3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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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标准
河北省地
DB13/T 1004.4--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2008-12-29 发布
河北省质技术监督局
2008-12-31 买施
DB13T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部分:DB13/T1004.4—2008
DB13/T1004.1—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DB13/T1004.2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何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DB13/T1004.3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规程DB13/T1004.4--2008动物卫生蓝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接监督管理规程
DB13/T1004.5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DB13/T1004.6-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DB13/T1004.7—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DB13/T1004.8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DB13/T 1004,9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作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DB13/T 1004.10-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本部分为DB13T1004的第4部分。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利唐出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本部分起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强、王桂柱、张福林、陈春龙、阐志秀、丁红田、孙军。动物卫生蓝督管理综合标准
DB13/T1004.4—2008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裔管理规程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内容及结渠处理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经营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性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髂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B16548—2006畜禽病客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普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设审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秋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推。3.1
指经公路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活动。3.2
动物仓储
指动物隔离饲养、储存中转的活动。3.3
动物产品仓储
指动物产品的库存、冷藏的活动。4运输
4.1调出
4.1.1动物
4.1.1.1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4.1.1.2合格的收回《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1.2动物产品
4.1.2.1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4.1.2.2合格的收国《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1.
DB13/T1004.4—2008www.bzxz.net
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4.2公路检查
4.2.1动物
由依法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检查动物有无算常,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4.2.2动物产品
由依法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4.3调入
4.3.1动物
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蓄禽标识;伺养用动物按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屠幸用动物需静养观察;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4.3.2动物产品
查验《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5仓储
5.1动物
5.1.1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的品种、数量、检疫情况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5.1.2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5.1.3对运出的动物按GB16549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5.1.4建立消毒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斑消毒,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5.2动物产品
5.2.1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检疫情说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5.2.2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
5.2.3对库存的动物产品按有关国家标准采样监测。5.2.4对调出的动物产品,保持原状的,凭原有检疫证明出具调出所需的检疫证明;对改换外包装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加施检疫标志,对外包装进行防疫消毒。5.2.5建立消森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疫消毒,对运裁工具进行装前或御后消。6检疫后的处理
6.1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证明过期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6.2对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GB16548、《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6.3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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