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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07:35:18
  • CCGF402.4-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CCGF 402.4-2008

  • 标准名称: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

  •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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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402.4-2008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 CCGF402.4-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402.4--2008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402.4—2008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品种可以分为原药、乳油、可湿性粉剂、粉剂、悬浮剂、水剂、可溶性液剂、母药、水乳剂、微乳剂、悬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饵剂等类型。3术语和定义
3.1植物生长调节剂:指能促进或抑制植物生长发育或其他生理机能的农药。3.2杀鼠剂:指用于毒杀鼠类的农药。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类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5检验依据
≥20000
≥3000且<20000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1600农药水分测定方法
GB/T1601
GB/T1603
GB/T5451
GB/T14825
GB15955
农药pH值的测定方法
农药乳液稳定性测定方法
农药可湿性粉剂润湿性测定方法农药悬浮率测定方法
赤霉素原药
GB/T16150
GB20678
GB20679
GB20687
GB20690wwW.bzxz.Net
GB20813
HG2311
HG2312
HG2313
农药粉剂、可湿性粉剂细度测定方法溴敌隆原药
溴敌隆母药
漠鼠灵母药
溴鼠灵原药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乙烯利原药
乙烯利水剂
农药增效剂增效磷乳油
HG/T2467.1~20农药产品标准编写规范HG2613
HG2614
HG2615
HG2676
HG2855
多效唑原药
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
敌鼠钠盐
4%赤霉素乳油
磷化锌原药
HG/T2856
HG2857
HG3283
甲哌翁原药
250g/L甲哌翁水剂
矮壮素水剂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销售包装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CCGF402.4—2008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2
CCGF 402.4—2008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kg。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选取5个或5个以上包装件(以产品运输包装计),分别随机抽取至少100g样品充分混合并缩分后装入两个于净的玻璃瓶(或可以密封的塑料袋)中,每瓶(袋)样品量应不少于抽样数量要求:对于规格小于抽样数量的销售包装产品,应直接抽取原包装。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抽样数量
产品类别
原药、母药
乳油、水剂、可溶性液剂、水乳剂、微乳剂、超低容量液剂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悬浮剂、悬乳剂
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可分散片剂、可溶粒剂、可溶片剂、烟粉粒剂、烟片剂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6.4抽样单
样品数量
100g×2
250mL×2
250gx2
600mL×2
600g×2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有效成分质量分数
相关杂质质量分数
悬浮率
乳液稳定性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
GB/T14825
GB/T1603
GB/T1600
GB/T1601
强制性/推荐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
GB/T14825
GB/T1603
GB/T1600
GB/T1601
重要程度分类
酸度或碱度
润湿时间
粒度范围
倾倒性
干燥减量
分散性
溶解程度与溶液稳定性
分散稳定性
持久起泡性
点燃试验
与水互溶性
透明温度范围
脱落率
崩解时间
燃烧发烟时间
稀释稳定性
湿筛试验
干筛试验
固体不溶物
水不溶物质量分数
松密度和堆密度
粉末与碎片
跌落破碎率
HG/T2467
GB/T5451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GB/T16150
GB/T16150
GB/T16150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HG/T2467
GB20813
:各产品类型的检验项目依据产品标准而定。注: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强制性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上表中序号1~31检验项目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HG/T2467.1
GB/T5451
HG/T2467.12
HG/T2467.5
HG/T2467.18
HG/T2467.13
HG/T2467.15
HG/T2467.11
HG/T2467.5
HG/T2467.18
HG/T2467.7
HG/T2467.10
HG/T2467.12
HG/T2467.14
HG/T2467.18
HG/T2467.6
GB/T16150
GB/T16150
GB/T16150
HG/T2467.1
HG/T2467.6
HG/T2467.12
HG/T2467.14
HG/T2467.14
GB20813
CCGF402.4—2008
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包括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产品执行标准号、净含量、产品质量保证期、毒性标志、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4
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CCGF402.4—2008
7.3.1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2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7.3.2违禁添加成分检测,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开发表的检测方法进行。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均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合格。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2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标签存在以下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产品名称,或者产品名称不能反映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未标注各有效成分名称与含量:3、未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证号)、登记证号和执行标准号,或所标注的证号为冒用、伪造或非现行有效;
6、未标注毒性标志。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5
CCGF402.4—2008
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超过规定的异议时限;
(2)企业提出异议时样品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或样品已过保质期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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