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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磷酸一铵 磷酸二铵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07:39:27
  • CCGF401.4-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CCGF 401.4-2008

  • 标准名称:

    磷酸一铵 磷酸二铵

  •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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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401.4-2008 磷酸一铵 磷酸二铵 CCGF401.4-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401.42008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CCGF401.4-2008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本规范适用手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属性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2.2.1传统法粒状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采用磷酸浓缩法,以氨中和磷酸或采用料浆浓缩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制得的粒状磷酸一铵、磷酸二铵。3.2.2料浆法粒状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采用料浆浓缩法,以氨中和磷酸制得的粒状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3.2.3粉状磷酸一铵:未经造粒的磷酸一铵,分为两类一一以优质磷矿为原料,采用磷酸浓缩法制得的为I类产品,以镁、铁、铝含量较高的中低品位磷矿为原料,采用料浆浓缩法制得的为Ⅱ类产品。
磷酸铵、磷酸二铵的技术指标见表2-1,表2-2和表2-3。传统法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的要求表2-1
磷酸一铵
总养分(N+P0.)
总氮(N)
有效磷(以P0计)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水分(HO)
粒度(1.00~4.00mm)
优等品
12-52-0
-等品
11-49-0
合格品
10-46-0
优等品
18-46-0
磷酸二铵bzxz.net
15-42-0
合格品
13-38-0
总养分(N+P20)
总氮(N)
有效磷(以P0计)
表2-2料浆法粒状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的要求料浆法磷酸一铵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水分(HL.O)
粒度(1.00~4.00mm)
总养分(N+P0.)
总氮(N)
有效磷(以P0.计)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水分(HL.O)
3术语和定义
优等品
11-47-0
11-44-0
表2-3粉状磷酸一铵的要求
优等品
9-49-0
一等品
8-47-0
合格品
10-42-0
优等品
11-47-0
CCGF401.4-2008
料浆法磷酸二铵
15-42-0
11-44-0
3.1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由磷酸和氨经化学反应生成的高浓度的氮磷复合肥料合格品
13-38-0
合格品
10-42-0
3.2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对于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总养分是指总氮和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之和。3.3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3.4配合式:按N-P.0-K.0(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其数值之和应与总养分标明量相等。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表3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大型企业
≥160000
中型企业
≥60000且<160000
小型企业
<60000
5检验依据
CCGF401.4-2008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1250
GB10205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GB/T10209.1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中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10209.2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GB/T10209.3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中水分的测定GB/T10209.4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粒度的测定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9月1日修正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表4抽样型号和规格
传统法粒状磷酸一铵
传统法粒状磷酸二铵
料浆法粒状磷酸一铵
料浆法粒状磷酸二铵
粉状磷酸一铵1类
粉状磷酸一铵II类
6.2抽样方法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一等品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6.3抽样基数
抽查最小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3
6.4抽样数量
CCGF401.4-2008
6.4.1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5“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l/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计算结果如为小数则进为整数)抽取样品。表5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82-101
102-125
126-151
152-181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182-216
217-254
255-296
297-343
344-394
395-450
451-512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6.4.2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的检验规则采取样品。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样品量大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再缩分为两份,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期复验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6.5抽样应注意问题
6.5.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5.2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6.5.3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欠缺,则应补齐。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6.5.4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6.6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4
CCGF401.4-2008
度生产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有效五氧化二磷
总养分
水溶性磷占有效
磷百分率
包装标识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检验方法标准
GB/T10205.1-2001
GB/T10205.2-2001
以上两个标准
GB/T10205.2-2001
GB/T10205.3-2001
GB/T10205.4-2001
GB18382-2001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重要程度分类
B类1C类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水分粒度。
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产品名称、总养分标识、单养分标识、中微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剂、其他。7.3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8.1.1经检验,样品的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水分、粒度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1.2检验结果按GB/T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8.2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标识判定原则CCGF401.4-2008
所检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标识存在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表7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除表7情况外,标识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表7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产品名称
总养分
单养分
中微量元素及
其他添加剂
标准号
应符合GB18382—2001中7.1规定。标准要求
标明N、P.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的百分含量。不得在包装袋上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若标明其他添加物,应明示各添加物含量,不得与主要养分相加,且应标明企业标准。标准号应符合GB18382-2001规定。8.3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验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验时,采用保留样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以复验结果为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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