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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08:59:21
  • DB13/T1004.8-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 13/T 1004.8-2008

  • 标准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 标准类别:

    地方标准(D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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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13/T 1004.8-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13/T 1004.8-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方标准
河北省地
DB13/T1004.8—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2008-12-29发布
河北省质卡技术监督局
2008-12-31实施
DB13/T1D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儿部分:DB13/T1004.8--2008
DB13/T 1004.1—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DB13/T1004.2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DB13/T1004.3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推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DB13/T1004.4—2008
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B13/T 1004.5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DB13/T1004.6--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DB13/T 1004.7—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DB13/T1004.8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DB13/T1004.9一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DB13/T1004.10-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本部分为DB13/T1004的第8部分。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玉新、徐强、姚国安、李海涛,肖志生、王亚辉、任芳。1范围
动物卫生监格管理综合标准
DB13/T 1004.8200EbzxZ.net
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本部分规定了动物防疫处罚的管辖、内容、工作程序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设通过,2008年1月1三起施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06】4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动物防峻行政处罚
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法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4管辖
4.1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4.2基层动物防疫站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名义管辖本行政区境内的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件,并按下列程序操作!
=)办理适用于简易程序的现场处罚案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b)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对涉及辖区外的案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5内容
5.1对动物饲养、诊疗、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实施监督督理。
5.2对执行动物卫生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1
DB13/T 1004.8—2008
5.3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6行政处罚程序
6.1适用程序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2简易程序
6.2.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6.2.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理处罚依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按照一毅程序规定执行。
6.2.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答复。6.2.4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6.2.5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出具罚没收入单据。6.3一般程序
6.3.1立案
6.3.1.1通过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机关批转、其它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经过核实,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6,3.1.2不予立案的,向举报者、或者批转机关,移送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备案。6.3.1.3予以立案的,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在2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立案后应指定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调取证据。6.3.2调查取证
6.3.2.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6.,3.2.2收集证据的种类
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3.2.3收集证据的方法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6.3.2.4制作询问笔录
6.3.2.4.1制作询间笔录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格式填写。6.3.2.4.2制作完毕后交被询问人核对,对设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宜读。6.3.2.4.3笔录有差错、端的,允许其更改或补充;对有修改的地方,当事人加按手印证明。6.3.2.4.4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6.3.2.5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3.2.6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实施隔离、扣押和处理措施时,以及对染疫、疑拟染疫的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和处理措施时,应当报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资人批准,出具隔离、查封、扣押、处理文书。
6.3.3行政处钢决定
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3.4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4 听证程序
B.4.1适用条件
6.4.1.1责令停产停业。
6.4.1.2吊销动物防疫许可类证照。6.4.1.3较大数额罚款。
6.4.2程序
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7行政处罚的用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8罚没财物的管理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9案件移送
DB13/T 1004.8--2008
9.1对动物卫生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9.2违反其它行政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9.3
移送案件制作《案件移送函》。10组卷归档
10.1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到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组卷归档。
10.2归档的要求按服《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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