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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20 22:52:54
  • GJB6464-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JB 6464-2008

  • 标准名称:

    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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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6464-2008 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GJB6464-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FL0100
GJB6464-2008
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for quality engineering technician2008-03-17发布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8-10-01实施
本标准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提出。本标准由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研究中心归。GJB 64642008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航天科技集团七O八研究所、航天科技集团一院十五所、航天科工集团二院、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质量监督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系统工程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系统工程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航天科工集团三十一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恒儒、徐思伟、学梁丽涛、蒋家东、王
郭盛杰、
刘宪忠、李雁君、张进明、李万君、李良巧、刘雅军、王大钧、姜海光。欣、郝建春、!
郭瑞霞、
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JB 64642008
本标准规定了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质量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的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质量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主导民用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质量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也可参照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JB1702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质量工程技术人员
quality engincering technician从事有关产品、服务、过程的质量管理、检验、试验、审核、监督及其相关理论、技术与应用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
资格鉴定
qualification
对质量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质量工作所需学历、知识、培训、技能和实践经历所作的审查和考核。3.3
certification
证实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满足相应的资格鉴定要求并发放证书的过程。3.4
认证机构
certificationbody
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对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实施资格鉴定和认证的机构。3.5
资格鉴定机构
qualifying body
经认证机构授权,独立于用人单位,实施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的机构。3.6
注册质量工程师
certified quality engineer
根据本标准的要求,通过相应的资格鉴定考试,持有有效的认证证书的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注:在本标准中,注册质量工程师也称为持证人3.7
培训机构
training body
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认证机构备案的负责报考人考前培训和(或)持证人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1
GJB64642008
资格鉴定考试免费标准bzxz.net
examination for qualification由认证机构或资格鉴定机构实施的、评估报考人知识和能力的一种考试。一般原则
质量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质量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应坚持资格鉴定考试与考前培训分离的原则,确保资格鉴定与认证的公正与公平。
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应符合GJB17024的要求,其主要职责包括:a)
制定、维护和宣传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的方案、制度和相关文件;建立或认可资格鉴定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资格鉴定考试大纲:
建立、维护和更新资格鉴定考试用试题库:组织编制考前培训教材,认可培训教师;开展资格鉴定考试及其相关工作: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注册,发放认证证书:组织编制维续教育培训大纲,认可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建立、管理和保持认证及认证管理相关档案,包括持证人档案及认证过程记录等:组织开展与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相关的其他工作。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开展资格鉴定考试及其相关工作,也可以授权资格鉴定机构开展资格鉴定考试及其相关工作。当认证机构授权资格鉴定机构开展资格鉴定考试及其相关工作时,应规定相关的资源、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资格鉴定机构
资格鉴定机构经认证机构授权后,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在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下组织和实施资格鉴定考试及其相关工作,主要包括:a)
受理报考申请,审查报考人资格,发放考试通知:根据认证机构认可的资格鉴定考试大纲和考试方案,进行资格鉴定考试:通知资格鉴定考试结果:
包括报考人的相关档案及资格鉴定过程记录建立、管理和保持资格鉴定相关档案,1认证机构授权的其他相关工作。4.4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应独立于认证机构和资格鉴定机构,并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培训工作,主要包括:
聘用经认证机构认可的培训教师:根据规定的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和实施报考人的考前培训,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并为报考人出具考前培训证明:
根据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组织编写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钢和认可的培训教材,组织和实施持证人的继续教育培训,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并为持证人出具缝续教育培训证明。4.5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确保报考人报名材料的真实性。2
GJB 64642008
当持证人出现8.2a)~c)的有关行为时,用人单位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认证机构。资格的级别
5.1分级
根据资格鉴定的知识和能力要求,注册质量工程师划分为三个级别:注册初级质量工程师:
注册中级质量工程师;
c)注册高级质量工程师。
知识和能力
注册初级质量工程师应:
了解质量管理和质量工程技术的理论和方法;熟悉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注册中级质量工程师应:
掌握质量管理和质量工程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具备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解决系统性质量问题的能力:具备指导相应专业注册初级质量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c)
注册高级质量工程师应:
全面掌择质量管理和质量工程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具备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解决综合性质量间题的能力:具备指导相应专业注册初级和(或)中级质量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报考条件
6.1一般要求
报考人应遵守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学历及工作经历要求
6.2.1报考注册初级质量工程师的报考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
中专毕业,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注册中级质量工程师的报考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注册初级质量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人学专科毕业,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
报考注册高级质量工程师的报考人应具备下列报考条件之一:取得注册中级质量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具有双学士或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6.3培训要求
GJB64642008
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应参加认证机构规定的考前培训,并满足规定的考前培训学时要求,注1: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也称为考生。注2:中请补考的考生可白愿参加考前培训6.4其他要求
报考人除了满足6.1~6.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认证机构或资格鉴定机构规定的其他特殊要求。7
资格鉴定考试
考试设置
资格鉴定考试的科目和形式根据级别的不同分别设置。考试科目可以设置为单科或多科,考试形式可以采取笔试、实际操作、答舞等。7.2考试实施
资格鉴定考试应在认证机构或资格鉴定机构规定的考试地点进行。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考试实行主考人负责制,由若干名监考人协助完成。主考人和监考人由认证机构或资格鉴定机构指派。主考人应根据认证机构或资格鉴定机构对考试的有关规定核实考生的身份,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作弊等间题进行处理,并记录和报告认证机构或资格鉴定机构。当存在实际操作考试时,考生应使用认证机构或资格鉴定机构规定的设备、仪器、试件等考试用材料。
7.3评分
试卷评阅应由认证机构或资格鉴定机构指定人员完成对于实际操作或答等需要现场评价的考试,由指定的主考人和监考人根据考试要求进行评分。7.4合格条件
每一科目的考试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成绩达到60分为该科目考试合格。所有科目均考试合格为资格鉴定考试合格。
对考试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认证机构或资格鉴定机构提请复议。认证机构或资格鉴定机构应在30日内给出复议结论,并记录备案。7.6补考及重新报考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一年内申请一次不合格科目的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考生需重新提出报考申请,根据6.3的要求参加考前培训,并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由于违反考场纪律而被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报考人,二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报考申请。8认证
8.1注册
对于资格鉴定考试合格的考生,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8.2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从证书额发日期开始计算,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再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证书方可继续生效。
在证书有效期内,当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时,认证机构有权取消其相应资格:a)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严重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责任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资格保持
GJB 64642008
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可以事先提出书面的延期注册申请报认证机构批准。
资格保持条件
持证人需满足以下要求才能继续注册,!以保持相应资格:
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b)
c)未出现8.2a)~c)的有关行为。继续教育培训
持证人为保持其资格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10
档案管理
保存的档索内容
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应保存以下档案:a)
持证人最新名册:
资格鉴定与认证的过程记录;
报考人的个人档案,包括:
报名材料:
考试资料,包括试卷及答案、考生考卷和成绩: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对于证书已逾期或被注销资格的人员,应保存有关注销以及处罚的详细信息。保存期限
档案应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分别是:
资格鉴定与认证的过程记录:十年:持证人的个人档案:有效期加十年;证书已逾期或被注销资格人员的个人档案:十年(从注销之日起计算):末通过认证的报考人的个人档案:十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军用标准
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JB 64642008
国防科工委军标出版发行部出版(北京东外京顺路7号)
国防科工委军标出版发行部印剧车间印刷国防科工委军标出版发行部发行版权专有不得群印
开本880×1230
1/16印张3/4
字数17千字
2008年9月第1版2
2008年9月第1次印别
印数11000
军标出字第7136号
定价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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