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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9 15:23:15
- GA/T424-2003
- 现行
标准号:
GA/T 424-2003
标准名称: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英文名称:
Rules for video recording of interrogation process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3-05-08 -
实施日期:
2003-10-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70.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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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拍摄审讯犯罪嫌疑人录像的受理权限、器材设备、技术要求、方法和资料记录。本标准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拍摄。 GA/T 424-2003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T424-2003

部分标准内容: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179)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厅起草。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根贤、王仁安,GA/T424—2003
1范围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T424--2003
本标准规定了拍摄审讯犯罪嫌疑人录像的受理权限、器材设备、技术要求、方法和资料记录。本标推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拍摄。2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审讯过程录像kinescope of inquest process拍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全过程实况的专门录像(以下简称审讯录像)。3受理权限
3.1有案件管辖权限的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侦查部门承担审讯时的录像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或个人无权拍摄审讯过程录像。3.2审讯录像的拍摄必须由具备摄录像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承担。3.3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承担审讯录像时应自行回避。回避条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4器材设备
4.1应选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声音还原质量高、照度要求低的摄录一体机。摄录像机的水平清晰度不低于350电视线,信噪比优于50dB,最低照度应满足51x。4.2审讯录像可存储在录像带或数字硬盘等存储介质上。应使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质量可靠的录像带。使用数字硬盘存储图像和声音时,硬盘须有足够的存储空间。4.3应使用摄像机交流适配器。
4.4应使用与摄像机匹配、牢固可靠、旋转方便、升降灵活的三角架,并配有照明设备。5技术要求
5.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是审讯录像的拍摄地点。拍摄现场尽可能利用现场光。如现场光线不能满足摄像机的照度要求,应加用人工光源。5.2审讯录像必须客观、真实,图像、声音清晰可辨。5.3利用监所部门审讯室里的监控设备进行审讯录像时,所用设备应满足5.2的技术要求。否则,应单独使用摄录像设备,以保证录像质量。6拍摄方法
6.1担任审讯录像拍摄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前到达审讯场所,选择拍摄位置,安装设备,调整摄像机内置时间与实时时间一一致。拍摄位置以不影响审讯为原则。6.2审讯录像应与审讯人员的审讯活动同时开始,并由审讯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审讯录像。6.3审讯录像拍摄时应将摄像机的内置时间同时记录下来。6.4审讯录像应前后连贯。录像所记载的时间能够与提审手续、笔录记载的时间相一致。在录制过程1
GA/T424--2003
中,不论审讯的情况如何,中途不得停机,以保证录像的连续与完整。如有条件,可以采取双机拍摄。6.5拍摄审讯录像时,应以拍摄犯罪嫌疑人的正侧面半身画面为主。6.6犯罪嫌疑人描述有关重要情节时,应始终拍摄其描述过程,不得移动摄像机拍摄其他场景,保证声画一致。
6.7审讯录像应拍摄至犯罪嫌疑人看完讯问笔录并签字后为止。6.8审讯录像必须是受讯人供述犯罪的真实记录,能生动形象地再现其受审时的情景,不能补拍或加工,不能插入其他画面,不得编辑。不能进行任意删改。7资料记录
7.1审讯录像结束后,担任审讯录像的技术人员应制作审讯过程录像文字记录一式三份。数字硬盘存储时应刻录成光盘或转录成录像带。7.2审讯过程录像文字记录包括:拍摄地点、起止时间、拍摄人、所拍录像带的总时间及盘数、审讯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等。
7.3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供述应在记录中记明所处的位置,便于查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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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根贤、王仁安,GA/T424—2003
1范围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T424--2003
本标准规定了拍摄审讯犯罪嫌疑人录像的受理权限、器材设备、技术要求、方法和资料记录。本标推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拍摄。2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审讯过程录像kinescope of inquest process拍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全过程实况的专门录像(以下简称审讯录像)。3受理权限
3.1有案件管辖权限的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侦查部门承担审讯时的录像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或个人无权拍摄审讯过程录像。3.2审讯录像的拍摄必须由具备摄录像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承担。3.3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承担审讯录像时应自行回避。回避条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4器材设备
4.1应选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声音还原质量高、照度要求低的摄录一体机。摄录像机的水平清晰度不低于350电视线,信噪比优于50dB,最低照度应满足51x。4.2审讯录像可存储在录像带或数字硬盘等存储介质上。应使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质量可靠的录像带。使用数字硬盘存储图像和声音时,硬盘须有足够的存储空间。4.3应使用摄像机交流适配器。
4.4应使用与摄像机匹配、牢固可靠、旋转方便、升降灵活的三角架,并配有照明设备。5技术要求
5.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是审讯录像的拍摄地点。拍摄现场尽可能利用现场光。如现场光线不能满足摄像机的照度要求,应加用人工光源。5.2审讯录像必须客观、真实,图像、声音清晰可辨。5.3利用监所部门审讯室里的监控设备进行审讯录像时,所用设备应满足5.2的技术要求。否则,应单独使用摄录像设备,以保证录像质量。6拍摄方法
6.1担任审讯录像拍摄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前到达审讯场所,选择拍摄位置,安装设备,调整摄像机内置时间与实时时间一一致。拍摄位置以不影响审讯为原则。6.2审讯录像应与审讯人员的审讯活动同时开始,并由审讯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审讯录像。6.3审讯录像拍摄时应将摄像机的内置时间同时记录下来。6.4审讯录像应前后连贯。录像所记载的时间能够与提审手续、笔录记载的时间相一致。在录制过程1
GA/T424--2003
中,不论审讯的情况如何,中途不得停机,以保证录像的连续与完整。如有条件,可以采取双机拍摄。6.5拍摄审讯录像时,应以拍摄犯罪嫌疑人的正侧面半身画面为主。6.6犯罪嫌疑人描述有关重要情节时,应始终拍摄其描述过程,不得移动摄像机拍摄其他场景,保证声画一致。
6.7审讯录像应拍摄至犯罪嫌疑人看完讯问笔录并签字后为止。6.8审讯录像必须是受讯人供述犯罪的真实记录,能生动形象地再现其受审时的情景,不能补拍或加工,不能插入其他画面,不得编辑。不能进行任意删改。7资料记录
7.1审讯录像结束后,担任审讯录像的技术人员应制作审讯过程录像文字记录一式三份。数字硬盘存储时应刻录成光盘或转录成录像带。7.2审讯过程录像文字记录包括:拍摄地点、起止时间、拍摄人、所拍录像带的总时间及盘数、审讯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等。
7.3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供述应在记录中记明所处的位置,便于查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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