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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清洁生产标准 合成革工业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8 05:18:09
- HJ449-2008
- 现行
标准号:
HJ 449-2008
标准名称:
清洁生产标准 合成革工业
标准类别: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8-11-21 -
实施日期:
2009-0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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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工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合成革工业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合成革工业(以聚氨酯为主要原料,不包括超纤基材)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HJ 449-2008 清洁生产标准 合成革工业 HJ449-2008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449-2008
清洁生产标准
合成革工业
CleanerProduction StandardSyntheticleather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11—21发布
2009—02—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规范性技术要求
5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6标准的实施,
HJ449-2008
HJ449-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合成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合成革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到五年修订一次。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塑协人造革合成革专委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批准。本标准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清洁生产标准合成革工业
HJ449-2008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工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成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革(以聚氨酯为主要原料,不包括超纤基材)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89
GB11914—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Z/T160.6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合成革
是模仿天然皮革的物理结构和使用性能,并作为其部分代用材料的塑料制品。通常,以浸渍无纺布为网状层,微孔聚氨酯层作为粒面层,其正、反面外观都与天然革十分相似,并且有一定透气性。
3.2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3.3取水量
从各种水源取得的水量,用于供给企业用水的源水水量各种水源包括取自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从市场购得的蒸汽等水的产品。但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3.4重复用水量
指在确定的系统内,循环用水量与串联水量之和循环用水量指生产过程中已用过的水,无需处理或经过处理再用于系统代替取水量利用。
串联水量指生产过程中的排水,无需处理或经过处理后被另一个系统利用的水量。1
HJ449-2008
4规范性技术要求
4.1指标分级
合成革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分三级技术指标:一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4.2指标要求
合成革的清洁生产指标要求见表1:2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2.溶剂处理
三、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1.取水量(m2/t)www.bzxz.net
2.综合能耗(外购能源)(t标煤/t)三、污染物产生指标
1.废水产生量
2.CODcr产生量
(kg/t)
3.废水中DMF
产生量(kg/t)
四、废物回收利用指标
1、溶剂回收率
2、水重复利用率
五、环境管理要求
1.环境法律法规标准
2.组织机构
3.环境审核
原料用量及质量
生产设备的使用、
维护、检修管理制
4.生产过程环境
生产工艺用水,
电、气管理
环保设施管理
污染源监测系统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表1合成革工业清洁生产标准指标要求一级
不使用甲苯、二甲苯等有
毒有害溶剂
水洗喷淋回收+吸附回收
≥90%
≥92%
≥75%
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
害溶剂使用率≤10%
HJ449-2008
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溶
剂使用率≤20%
水洗喷淋回收
采用精馏回收等工艺回收
≥80%
≥82%
≥70%
≥70%
≥72%
≥65%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设专门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并纳入日常管理
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
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并全部实施了无、低费方案
规定严格的检验、计量控制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
格执行
所有环节安装计量仪表
进行计量,并制定严格定
量考核制度
对主要设备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主要环节安装计量仪表进行计量,并制定定量考核制度
记录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企业端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应与地方环保局或环保部监测数据网络连接,实时上报
对一般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对危险废物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应制定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向3
HJ449-2008
6.相关方环境管理
5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5.1监测方法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应针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原材料供应方、生产协作方、相关服务方提出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各项指标的采样和监测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执行。见表2。废气和废水污染物产生指标是指末端处理之前的指标,应分别在监测各个车间或装置后进行累计。所有指标均按采样次数的实测数据进行平均。表2废水污染物各项指标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污染源类型
水污染源
监测项目
测点位置
处理站入口
处理站入口
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
重铬酸盐法(GB11914-89)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GBZ/T160.62-2004)注:采用计算的污染物平均浓度应为每次实测浓度的废水流量的加权平均值。监测及采样频次
每半月监测一次,
每次监测采样按照
HJ/T91《地表水和
污水监测技术规
范》执行
DMF的测定暂采用所列的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5.2统计核算
污染物产生指标系指末端处理之前的指标,以监测的年日均值进行核算。取水量数据可按日均值统计。
5.3计算方法
企业的原材料、新鲜水及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等均以法定月报表或者年报表为准。各项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5.3.1单位产品取水量
企业生产每吨合成革需要从各种水源所取得的水量。计算如下:
生产每吨合成革的取水量,m2/t;式中:Vui
Vi一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合成革生产取水量,m;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合成革产量,tQ
5.3.2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式中:Eui
生产每吨合成革的综合能耗(折标准煤),t/t。4
一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合成革产量,t;E一在一定计量时间内综合能耗的消耗量(折标准煤),t。HJ449-2008
综合能耗是合成革生产企业在计划统计期内,对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总和。综合能耗主要包括一次能源(或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如蒸汽、电力等)和直接用于生产的能耗工质(如冷却水、压缩空气等),但不包括用于动力消耗(如发电、锅炉等)的能耗工质。具体综合能耗按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2589),电力按照当量热值折标煤,即每kW·h按3596kJ计算,其折算标准煤系数为0.1229kg/kW·h。5.3.3溶剂回收率
式中:Rd—溶剂回收率,%:
D—在一定计量时间(一般为一年)内溶剂使用量,kg;D,在一定计量时间(一般为一年)内溶剂回收量,kg。5.3.4水重复利用率
式中:R一水重复利用率,%:
V,在一定计量时间(一般为一年)内重复用水量,m;V,在一定计量时间(一般为一年)内取水量,m。6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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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标准
合成革工业
CleanerProduction StandardSyntheticleather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11—21发布
2009—02—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规范性技术要求
5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6标准的实施,
HJ449-2008
HJ449-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合成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合成革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到五年修订一次。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塑协人造革合成革专委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批准。本标准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清洁生产标准合成革工业
HJ449-2008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工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成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革(以聚氨酯为主要原料,不包括超纤基材)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89
GB11914—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Z/T160.6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合成革
是模仿天然皮革的物理结构和使用性能,并作为其部分代用材料的塑料制品。通常,以浸渍无纺布为网状层,微孔聚氨酯层作为粒面层,其正、反面外观都与天然革十分相似,并且有一定透气性。
3.2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3.3取水量
从各种水源取得的水量,用于供给企业用水的源水水量各种水源包括取自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从市场购得的蒸汽等水的产品。但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3.4重复用水量
指在确定的系统内,循环用水量与串联水量之和循环用水量指生产过程中已用过的水,无需处理或经过处理再用于系统代替取水量利用。
串联水量指生产过程中的排水,无需处理或经过处理后被另一个系统利用的水量。1
HJ449-2008
4规范性技术要求
4.1指标分级
合成革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分三级技术指标:一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4.2指标要求
合成革的清洁生产指标要求见表1:2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2.溶剂处理
三、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1.取水量(m2/t)www.bzxz.net
2.综合能耗(外购能源)(t标煤/t)三、污染物产生指标
1.废水产生量
2.CODcr产生量
(kg/t)
3.废水中DMF
产生量(kg/t)
四、废物回收利用指标
1、溶剂回收率
2、水重复利用率
五、环境管理要求
1.环境法律法规标准
2.组织机构
3.环境审核
原料用量及质量
生产设备的使用、
维护、检修管理制
4.生产过程环境
生产工艺用水,
电、气管理
环保设施管理
污染源监测系统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表1合成革工业清洁生产标准指标要求一级
不使用甲苯、二甲苯等有
毒有害溶剂
水洗喷淋回收+吸附回收
≥90%
≥92%
≥75%
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
害溶剂使用率≤10%
HJ449-2008
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溶
剂使用率≤20%
水洗喷淋回收
采用精馏回收等工艺回收
≥80%
≥82%
≥70%
≥70%
≥72%
≥65%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设专门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并纳入日常管理
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
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并全部实施了无、低费方案
规定严格的检验、计量控制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
格执行
所有环节安装计量仪表
进行计量,并制定严格定
量考核制度
对主要设备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主要环节安装计量仪表进行计量,并制定定量考核制度
记录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企业端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应与地方环保局或环保部监测数据网络连接,实时上报
对一般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对危险废物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应制定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向3
HJ449-2008
6.相关方环境管理
5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5.1监测方法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应针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原材料供应方、生产协作方、相关服务方提出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各项指标的采样和监测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执行。见表2。废气和废水污染物产生指标是指末端处理之前的指标,应分别在监测各个车间或装置后进行累计。所有指标均按采样次数的实测数据进行平均。表2废水污染物各项指标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污染源类型
水污染源
监测项目
测点位置
处理站入口
处理站入口
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
重铬酸盐法(GB11914-89)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GBZ/T160.62-2004)注:采用计算的污染物平均浓度应为每次实测浓度的废水流量的加权平均值。监测及采样频次
每半月监测一次,
每次监测采样按照
HJ/T91《地表水和
污水监测技术规
范》执行
DMF的测定暂采用所列的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5.2统计核算
污染物产生指标系指末端处理之前的指标,以监测的年日均值进行核算。取水量数据可按日均值统计。
5.3计算方法
企业的原材料、新鲜水及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等均以法定月报表或者年报表为准。各项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5.3.1单位产品取水量
企业生产每吨合成革需要从各种水源所取得的水量。计算如下:
生产每吨合成革的取水量,m2/t;式中:Vui
Vi一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合成革生产取水量,m;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合成革产量,tQ
5.3.2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式中:Eui
生产每吨合成革的综合能耗(折标准煤),t/t。4
一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合成革产量,t;E一在一定计量时间内综合能耗的消耗量(折标准煤),t。HJ449-2008
综合能耗是合成革生产企业在计划统计期内,对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总和。综合能耗主要包括一次能源(或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如蒸汽、电力等)和直接用于生产的能耗工质(如冷却水、压缩空气等),但不包括用于动力消耗(如发电、锅炉等)的能耗工质。具体综合能耗按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2589),电力按照当量热值折标煤,即每kW·h按3596kJ计算,其折算标准煤系数为0.1229kg/kW·h。5.3.3溶剂回收率
式中:Rd—溶剂回收率,%:
D—在一定计量时间(一般为一年)内溶剂使用量,kg;D,在一定计量时间(一般为一年)内溶剂回收量,kg。5.3.4水重复利用率
式中:R一水重复利用率,%:
V,在一定计量时间(一般为一年)内重复用水量,m;V,在一定计量时间(一般为一年)内取水量,m。6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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