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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2-30 22:00:20
  • GB4706.14-1986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4706.14-1986

  • 标准名称: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86-04-01
  • 作废日期:

    2000-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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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载大小:

    3.25 M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电工>>电工材料和通用零件>>K16电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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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 页数:

    9页
  • 标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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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06.14-198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14-198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roasters,toasters,waffleirons and similarappliancesUDC 621.3:614.8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GB4706.14—86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中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它参照采用IEC335-2-9(198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二部分: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及类似电器的特殊要求》,本标准应与GB4706.1一8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标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一84中的相应条、款、项条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应以本标准中的条文为准;本标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一84的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标准中所增加的条文。1范围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1.1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本标准适用于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的电器。注:为便于述,以后文中出现“器具”的名称时,是指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及华夫烙饼模。一般不宜于家用的器具,但对公众可能产生危险的,例如供商店、轻工业和农村中不熟悉用电知识的人使用的器具也都属于本标准范围。本标准不考虑托儿所和无人照管的老幼以及体弱者的环境下使用。否则必须提出附加安全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
a.准备用于经常发生特殊情况场所的器具,例如有腐蚀或爆炸性大气(尘埃、蒸汽或气体)存在的场所;
b.高频加热器具;
c.专为商业炊事或工业设计用的器具。对用于车辆、船舶、飞机上的器具,需要附加要求。2名词术语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2.2.29该款用下述内容代替:
充分发热条件,指的是器具在下列条件下工作:除面包烘烤器外,所有器具均是空载运行。面包烘烤器应满载,即按厂方说明书中所规定装有最大数量的面包片在静止空气中断续工作。每个工作循环包括一个工作时间和一个休止时间。面包出炉后存放时间约为24h,而面包片的大小约为国家标准局1986-04-14发布
1986-10-01实施
GB4706.14—86
100mm×90mm×10mm。休止时间为30s或按自动控制机构所要求的最短时间,两者选用较长者,面包片在每一次休止时间换装。当面包片变成焦黄色时,每个工作时间即为终了。对自动控制面包烘烤器其工作时间是由调整控制机构使面包片呈焦黄色来判定。自动控制华夫烙饼模工作时间,调温器处于最高档的位置。其他华夫烙饼模操作时如有必要可将开关时开时断,以使加热表面中心的平均温度尽可能接近而不低于210℃,温度变化不超过±15℃(15K)。操作电烤箱时,将盖了盖好,自动控制的电烤箱工作时用控制器调节。在整个控制周期内有效空间中心半均温度为240±4℃。非自动控制的电烤箱操作时维持同样的平均温度。必要时将开关时开时断。
接触三明治烘烤器及类似电器操作时按华夫烙饼模方式进行,但加热表面中心所规定的平均温度提高到275℃。
该章增加下述条款:
面包烘烤器系指用辐射热烤面包片的器具。2.2.101
2.2.102华夫烙饼模系指具有两个这样的加热面,将生糊状物倒在其中一个加热面上,使之成形。电烤箱系指具有一个带盖加热容器的器具。将食物放在其中加热,烘烤烹调或烤熟。2.2.103
接触烤架系指有一个或两个加热表面与食物接触而烘烤食物。注:具有两个加热面的接触烤架也是三明治烘烤器的一种形式。3一般要求
GB4706.1-84中的该章适用。
4测试中的一般说明
GB4706.1—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4.2、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对于清洗时需要浸人水中的器具,要求增加三个样品,用于15.101条的试验。4.8,4.10和4.13该三条不适用。该章增加下述条款:
4.101除设计和制造厂说明书中明确指定固定于支撑表面者外,其他可按便携式器具进行试验。4.102设计为多于一个功能的器具应经受相应于各个功能的试验。5额定值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额定电压为220V。
是否合格,通过检查标志来确定。6分类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适用。
本标准只考虑清洗时部分或全部地浸入水中的器具,潜水型器具除外。7标志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7.1该条k.项后“此外,对于必须断开”不适用。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器具在清洗时需局部浸入水中者,应明显地标志出其最深浸人位置横线及以下警告:浸人不能超过此线。
GB4706.14-86
如因焊缝或密封缝使器具不能承受15.101条的试验时,则焊缝或密封缝应在标志横线上面,其距离至少在5cm以上。
对于带铰链的面包屑盘的面包烘烤器,无需借助于工具即可打开的,当器具通电而未工作时,将面包烘烤器打开,用GB4706.1一84中的图1所示的标准测试指触及可能带电部件,此时应不带电。面包屑盘应标志以下警告事项:打开前拔掉插头。
当器具使用带调温器的连接器时,除说明书已给出下列警告事项外,应标出以下警告事项:这个器具只能使用合适的连接器。7.12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器具备有的器具插座而在清洗时需要局部或全部浸人水中者,应有说明书标明器具清洗前必须取下连接器,而在器具使用前必须将器具插座加以干燥。8防触电保护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8.1该条最后一段用下述内容代替:非Ⅱ类电器应使用GB4706.1一84中图3的测试针来代替标准测试指。检查以下器具可见灼热加热元件的带电部件的可接触性:a.对非自动面包烘烤器,备有夹送面包到其位置的适合装置(例如带铰链的或滑动的盘架);b.装有能从电源所有电极切断带电部件的自动控制装置;使用测试针时不应用力很大,并且不应接触任何带电部件。该条增加下述一段内容:
如果面包烘烤器装有仅能借助工具取走的面包屑盘或装有7.1条标志的铰链面包屑盘,标准测试指应不能穿过面包屑盘的开口去接触那些带电部件(器具在接上电源不工作时那些带电部件不带电)。但无论如何,应不能用标准测试指触及到这些带电部件。8.2~8.4和8.9该四条不适用。
9电动电器的启动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不适用。10输入功率和电流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10.2该条不适用。
11发热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11.2该条中第4段“在地板上的底板上”。用下述内容代替:台式电烤箱,应把器具的背面尽可能的放在测试角的一壁。其他轻便型器具试验时应远离测试角的围壁。
该条从第6段起,以后均不适用。11.5~11.6该二条不适用。
11.7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面包烘烤器应运行15min。
带有加热面包卷装置的面包烘烤器,当冷却到接近室温后,应经受一个附加试验。烤面包卷的间隔内应装入按制造厂说明书所规定的最大数量的面包卷,面包烘烤器工作5个附加周期,器具内不装GB4706.14—86
入面包片,热控制装置应按制造厂“说明书所规定的调节位置,如尤说明书,则按当时工作情况确定。每个周期是指一个由热控制装置动作而结束的加热时间和30s的休止时间所组成。休止时间内面包烘烤器不加热,此时可翻转或更换面包卷。台式电烤箱应把控制装置调到最高档位置直到稳定状态建立为止。华夫烙饼模操作至达到稳定状态时为止或加热面中心温度达到210℃后30min时(两者取较短的时间)。
11.8该条表后增加下述内容:
对所使用装有调温器的连接器的器具,当在11.4和11.7条款规定的条件下工作时,器具插座销子的温升限值允许有所提高,其限值为155℃。11.10该条不适用。
12带电热元件的电器在过载情况下工作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12.1该条第2段用下述内容代替:是否合格,除自动面包烘烤器外,器具按12.2条的试验进行检查。自动面包烘烤器不经受本条的试验,因为18.2条的试验认为是足够的。12.2该条第4段后面增加下述内容:非自动面包烘烤器要经受无面包放人情况下15个.工作周期的试验,每个周期由5min的工作时间和足以使面包烘烤器冷却到接近室温的时间所组成。12.3该条不适用。
13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13.1该条中的2、3、4段用下述内容代替:是否合格,器具在第11章中所规定的条件下工作,通过13.2和13.3条的试验来检查。13.2.3该款的a.项中“固定式I类电动电器3.5mA”不适用。14·无线电干扰和电视干扰的抑制GB4706.1—84中的该章适用。
15防水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15.2该条中的c.项用下述内容代替:清洗时准备局部或全部浸人水中的器具应经受15.101条的试验。15.2.3该款不适用。
15.3该条第4段中的“电器的液体容器.水均匀注入容器中”用下述内容代替:正常使用中将一个盘子放在加热元件上的器具,以每100cm2加热表面用10mL的冷水在1min内均匀地倾注在加热表面上。
该章增加下述条款:
15.101清洗时准备部分或全部浸人水中的器具应有足以防止水浸影响的保护。是否合格,在三个附加样品进行以下试验来检查:样品空载工作,其调温器调节至最高档位置上,以1.15倍额定输人功率的电源电压供电,直到调温器第一次动作。对于没有调温器的器具直到加热面中心达到充分发热条件所规定的温度。然后将连接器拔下,否则断开电源,三个样品立即全部浸人10~25℃的水中。对有最大浸没深度GB4706.14—86
标志线的器具,则应将样品浸人到所标志的深度。浸入1h后,样品由水中取出并加以干燥,以保证使器具插座的销子附近绝缘物上的潮气完全消除。然后按16.2条中的规定测量泄漏电流。对三个样品中的每个样品,其泄漏电流均不应大于16.2条中所规定的值。样品按上述处理过程和泄漏电流的测量应重复5次。经上述试验后样品应经受16.4条中所规定的电气强度试验,但试验电压要降低到1000V。在5次浸水之后,应将最大泄漏电流的样品拆开。经检查应表明水没有明显地进人器具内部,并且在29.1条中所规定的爬电距离的绝缘上应无水痕。其余两个空载样品按充分发热条件工作10天(240h)。在此期间,允许样品每隔一定的时间冷却到接近室温5次。
然后,将两个样品的连接器拔下,否则断开电源。将样品如上述一样立即浸人水中1h。然后进行F燥,并按16.2条中的规定再次测量泄漏电流。两个样品中的每-个样品,其泄漏电流值均不应大于16.2条中所规定的值。然后,样品均应承受前面所规定的电气强度试验。经检查应表明水没有明显的进人器具内部,并且在29.1条中所规定的肥爬电距离的绝缘上应无水痕。注:当检查器具是否有水时,应特别注意带有电气元件的部分。16泄漏电流、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16.1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器具应具有良好的电气性能。
是否合格,器具通过16.2和16.4条所规定的试验来确定。上述试验是当被试验样品处在冷态,不连接电源以及做完15.4条的试验后,立即在湿热箱或在一定温度的房间内进行。16.2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对使用时装有调温器连接器的器具和对清洗时要浸人水中的器具,其器具插座在接上试验电压之前,应加以干燥。例如用吸水纸擦干,否则器具不能经受本试验。17过载保护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适用。
18耐久性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18.1该条中从第4段起用下述内容代替:是否合格,对自动面包烘烤器用18.2条的试验进行检查;对其他器具,则用本标准其他章的试验进行充分检查。
18.2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本条试验时,面包烘烤器不装入面包片。要经受500个循环组的试验。每个循环组由六个工作循环组成。每个工作循环的休止时间应按2.2.29款的规定。而且每个循环组之间应有一个足够使器具冷却到接近室温的时间来隔开。
对于前20个循环组,面包烘烤器是在电源电压为1.1倍的额定电压时运行。而其余的循环组则是以电源电压等于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上限时进行。对于前10个循环组,其控制机构应按2.2.29款规定的进行调节。而对随后的10个循环组应调节到最低档位置。其后的40个循环组,其控制机构则要调节到原来最初的位置。(即2.2.29款所规定的)此后,其余的各循环组则调节至最低档位置。GB4706.14-86
试验期间,控制机构应良好地运行,不应有持续的电弧。试验后,电气的连接处不应松动,面包烘烤器应经受16.4条中所规定的电气强度试验。当电源电压等于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上限时,对于控制机构触点之间绝缘的试验电压应减少到其绝缘所承受的试验电压的一半。
注:为了缩短冷却时间,可以采用强制冷却。18.3~18.6该四条不适用。
19非正常工作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19.1该条第2段“对有电热元件..限温器的所有电器上进行”用下述内容代替:是否合格,除面包烘烤器以外的器具,通过19.2条的试验进行检查。如有必要,则通过19.3和19.5条的试验进行检查。
除面包烘烤器外,在进行第11章的试验时,对带有限制温度的控制装置的Ⅱ类电器,是否合格也应通过19.4条的试验进行检查。是否合格,对设计同时容纳一片以上面包片的面包烘烤器通过19.101条的试验进行检查。注:面包烘烤器不再经受19.2~19.11条的试验。该条中第4.5段不适用。
19.2该条中第1段用下述内容代替:器具按第11章所规定(即11.7条)的条件下进行空载试验,以及器具的输入功率为0.85倍的额定输入功率时的电源电压下进行试验。如有盖子、门或罩应将它们打开或关闭,两者中选条件最恶劣的一种。
应将可拆卸的反射器和烤盘放在应放的位置或取走,选两者中最恶劣的一种。19.6~19.10该五条不适用。
该章增加下述条款:
19.101对设计同时容纳一片以上面包片的面包烘烤器,其运行应按第11章中所规定的条件(即11.7条)。但面包烘烤器满载运行的时间,约为第11章试验的总时间(11.7条)的三分之二或10min,两者中取较长的时间。其余的试验时间,只装一片面包片,使其得到最不利的结果,而不去考虑制造厂说明书中的任何规定。
试验时,温度不应大于11.8条中所规定的值。注:本试验可与第11章试验结合进行。,20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4706.1-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该条中第3段不适用。
20.2该条不适用。
机械强度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该条第13段末尾“应将样品·才进行该项试验”增加下述内容:21.1
器具内部的防护装置,如果正常使用中可能损坏时,才进行该项试验。22结构
GB4706.1-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22.1i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器具应为I类、Ⅱ类或Ⅲ类电器。GB 4706.14—86
是否合格,通过检视和进行有关试验来确定。22.8~22.9该二条不适用。
22.26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加热元件应当这样设计和固定,在正常使用中应保持原有的位置。尤其是当正常使用中将器具移动时,加热元件不应产生位移或被损坏的热元件从器具中掉下来。是否合格,通过检视来确定。
22.28该条不适用。
·22.31该条第1段不适用。
22.33~22.34该二条不适用。
23内部布线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23.4该条第5段和第6段之间增加下述内容:对三明治烘烤器和华夫烙饼模使用的导线要经受1000h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弯曲试验或以每分钟30次的速率弯曲10000次,取二者中次数较少的。对装有活动部件,且有两个不同的停止位置的器具导线弯曲1000次是通过部件从原位置移动到全开启位置又回到原位置来进行的。23.7该条不适用。
24元件
GB4706.1-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24.1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如果器具配有器具插座与一个带有调温器的连接器配合使用时,则应由厂家提供专用配套的器具耦合器。
该条中的第5段不适用。
该条注①用下述内容代替:
器具中所装的开关不要求是频繁操作的开关。GB4706.1-84中的附录A适合于除自动面包烘烤器以外的控制器。24.9该条不适用。
25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25.3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器具插座的电流额定值不小于6A。25.10该条不适用。
26外导线的接线柱
GB 4706.1—84中的该章适用。
27接地装置
GB4706.1一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27.1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不应用金属软管、弹簧或导线固定线夹作为接地延续线。28螺钉和接头
GB 4706.1-84中的该章适用。
GB 4706:14-86
29爬电距离、电气间和穿通绝缘距离GB 4706.1-84中的该章除下述条款外,均可适用。29.1该条表后增加下述内容:
如果电烤箱内的裸导线和发热元件的连接装置,在正常使用中,由于受油脂或液体的沉积,则其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中所列相应值的1.5倍。30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GB 4706.1-84中的该章适用。
31防锈
GB 4706.1-84中的该章适用。
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GB4706.1-84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器具不应放出辐射性、有毒性或类似危害的物质是否合格,应通过国家劳动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例如,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法。
GB4706.14—86
附录A
GB4706.1-8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中的附录在本标准中的使用情况(补充件)
A.1GB4706.1-84中的附录A《热控制器和过载断路器》适用。A.2GB4706.1-84中的附录B《电子电路》适用。A.3GB 4706.1-84中的附录C《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结构》适用。A.4GB4706.1一84中的附录D《对保护式电动机装置的附加要求》适用。A.5GB 4706.1-84中的附录E《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测量》适用。A.6GB4706.1-84中的附录F《水平燃烧试验方法》适用,A.7GB4706.1-84中的附录G《灼热丝试验方法》适用。A.8GB 4706.1-84中的附录H《不良接触试验》适用。A.9GB4706.1-84中的附录I《针焰试验方法》适用。A.10·GB 4706.1--84中的附录」《漏电起痕试验方法》适用。A.11.GB 4706.1-84中的附录K《泄漏电流测量电路》适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工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家用电器特殊安全要求”标准制订工作组第二工作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玉廷、王鸿宝、穆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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