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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2991-2008 木制品上光蜡
标准号:
QB/T 2991-2008
标准名称:
木制品上光蜡
标准类别:
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8-06-16 -
实施日期:
2008-1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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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出单位: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标签:
木制品
部分标准内容:
ICS71.100.35
分类号:Y44
备案号:2497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991-2008
木制品上光蜡
Woodenproductswax
2008-06-1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12-01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前言
QB/T2991-2008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萱、孙东方、李显波、孟玉、沈萼芮、童年。本标准首次发布。
木制品上光蜡
QB/T2991-2008
本标准规定了木制品上光蜡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含蜡的木制品表面涂擦的上光用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985石油蜡针入度测定法
GB/T15036.1-2001实木地板技术条件GB/T15036.2-2001
实木地板检验和试验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
木制品上光蜡产品分为:溶剂型、乳化型。3.1溶剂型:主要由蜡和有机溶剂组成。3.2乳化型行体:主要由蜡、乳化剂和水混合组成的乳化型膏体。3.3乳化型液体:主要由蜡、乳化剂和水混合组成的乳化型液体。4要求
4.1性能指标
木制品上光蜡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4.2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QB/T2991-2008
pH(25℃)
不挥发物(总固体)/%
不挥发物滴点/℃
光泽增加值
针入度
试验方法
5.1外观
溶剂型
乳化型体
乳化型液体
疗体表面应平整光洁,结构细腻均一;液体产品应易于流动,无异物色泽均匀一致,符合规定的色泽符合规定的气味,稍有原料气味(40±2)℃/24h倾斜45°放(40+2)℃/24h倾斜45°放置(40±2)℃/24h,应保持流动,反复摇动混合后,静止1h后
置内容物不流尚,不流油,内容物不流消,不分层不分层
30~80(1/10mm)
38℃/100g/90/5s
不分层
(-5±2)℃/24h恢复室温不分层6.0~10.0
(以有机硅类为主要原料的
产品,不受此指标限制)
5.1.1溶剂型产品
取2个样品,打开盒盖,日测膏体,表面应平整光洁,用不锈钢勺分别取3g~5g试验样品于滤纸上,对折后挤压,然后展开观察,表膏体面是否平整光洁,结构是否细腻均-5.1.2乳化型膏体产品
取2个样品,打开盒盖,日测体,表面应平整光洁,根据包装不同,直接挤出或用不锈钢勺取3g5g试验样品于滤纸上,对折后展开观察,表膏体面是否平整光洁,结构是否细腻均一。5.1.3乳化型液体产品
取2个样品,分别取30mL样品手50mL比色管中观察,样品是否易于流动,无异物。5.2色泽wwW.bzxz.Net
目测符合规定的色泽。
色泽均匀致,目
5.3气味
鼻嗅。
5.4耐热
5.4.1仪器
a)恒温箱:精度土2℃;
b)45°支架(见图1);
c)称量瓶:@70mm×40mm
d)具塞试管:@20mm×120mm。
5.4.2测定步骤
5.4.2.1溶剂型产品
QB/T2991-2008
首先将样品放入称量瓶中,压实盖紧,样品约占称量瓶的1/2体积,放进(40±2)℃恒温箱中,保持24h后,打开瓶盖,迅速放在45°支架上,2min观察膏体是否流油、分层。5.4.2.2乳化型膏体产品
首先将样品放入称量瓶中,样品约占称量瓶的1/2体积,盖紧,放进(40+2)℃恒温箱中,保持24h后,打开瓶盖,迅速放在45°支架上,.2min后观察膏体是否分层。5.4.2.3乳化型液体产品
取样品放入具塞试管中,样品约占具塞试管的1/2体积,盖紧,放进(40±2)℃恒温箱中,保持24h后,观察是否分层。
5.5耐寒
5.5.1仪器
a)冰箱:精度土2℃;
中7~8(均布)
1—工作面:2—支掺板;3—挡板图1
b)称量瓶:Φ70mm×40mm:
c)具塞试管:20mm×120mm。
5.5.2测定步骤
5.5.2.1溶剂型产品
首先将样品放入称量瓶中,压实盖紧,样品约占称量瓶的112体积,放进(-5±2)℃冰箱中,保持24h,恢复室温后观察膏体是否有分层。5.5.2.2乳化型膏体产品
首先将样品放入称量瓶中,压实盖紧,样品约占称量瓶的1/2体积,放进(-5±2)℃冰箱中,保持24h,恢复室温后观察育体是否有分层。5.5.2.3乳化型液体产品
取样品放入具塞试管中,样品约占具塞试管的1/2体积,盖紧,放进(-5±2)℃冰箱中,保持24h,恢复室温后观察是否有分层。
5.6pH的测定
5.6.1仪器
a)pH计:精度Q.02:
b)天平:精度0.1g
c)磁力搅拌器;
d)恒温水浴:精度士1℃;
5.6.2.试剂
QB/T2991-2008
a)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加热沸腾恢复至室温后使用;b)氢氧化钠溶液:0.1mol/L;
c)乙醇(95%);
d)乙醇混合液:乙醇(95%)和水的体积比为(8+2),用0.1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至pH7.0±0.1,当该乙醇混合液消耗0.1mol/L氢氧化钠溶液超过4mL时不能使用。5.6.3测定步骤
对于乳化型样品,称取样品2.0g于200mL烧杯中,边加入100mL水边磁力搅拌,在(25±1)℃的条件下混合至样品分散均匀,测量pH,重复两次,取其平均值。对于溶剂型样品,量取2.0g样品于200mL烧杯中,边加入100mL乙醇混合液边磁力搅拌,在(25±1)℃的条件下充分混合溶解,用pH计测量,重复两次,取其平均值。两次测量值的允许差应在0.2之内,若超过0.2,应检查装置和容器,重新试验。5.7不挥发物含量测定
5.7.1仪器
a)烘箱:精度2℃;
b)干燥器;
c)天平:精度0.001g;
d)称量瓶:$70mm×40mm。
5.7.2测定步骤
称取样品10g(精准至0.001g)于称量瓶中,放入(110±2)℃的烘箱内,烘4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重,直至烘干至恒重(相继两次称量差不超过0.001g)。5.7.3计算公式
不挥发物含量G(%)按公式(1)计算。G(%)=m=m×100
式中:
不挥发物含量,%;
称量瓶质量,单位为克(g);
样品和称量瓶质量,单位为克(g);残余物和称量瓶质量,单位为克(g)。m2
5.7.4结果表示
取两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最后结果。5.8不挥发物滴点
5.8.1仪器
a)试管:Φ50mm×200mm;
b)烧杯:1000mL;
c)秒表;
d)电炉;
e)环型搅拌器;
f)滴点测定器:脂杯、温度计、套管组成。5.8.2测定步骤
取测定不挥发物含量后的样品,重新加热溶化浇入脂杯中,在试样完全凝固前,把装有试样的脂杯安装在温度计的套管中,用刀把挤出来的试样刮掉,并置于冰箱中冷却20min。QB/T2991-2008
将冰箱中试样的温度计插上塞子,安装在试管里(试管内底部放置滤纸一片),使脂杯底部与试管底部的滤纸相距25mm,试管放入烧杯中,用支架固定使之垂直,固定时要求试管底部与烧杯底部相距15mm左右,在烧杯内注入蒸馏水,将试管浸入水中120mm~150mm,在搅拌下加热,当测定器上的温度升至距预期滴点20℃时,控制升温速率,使上升速率为1℃/min,观察从测定器脂杯的小孔中滴出第滴试样的温度即为该试样的滴点(两次平行测试的误差允许在±1℃)。5.8.3结果表示
取平行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5.9光泽增加值
5.9.1仪器
a)60°光泽度计(精度:1光泽单位):b)天平:精度0.1g:
c)圆形海绵擦(除去阀芯);
d)脱脂32支漂白棉布120mm×120mm(4层);e)打光仪:型号HLG-002,见图2。f)标准测试地板:制作160mm×120mm规格的实木地板作为试验用地板,应符合GB/T15036.1一2001和GB/T15036.2一2001的规定。2
1-计数器:2—电源开关;3记数器;4—电机;5—感应头;6—支架;7—摩擦板;8-传动装置图2
5.9.2试剂
a)耐水砂纸:2000目;
b)溶剂汽油:200#。
5.9.3测定步骤
测量前,用光泽度计在标准测试地板上120mm×100mm的范围内,测出10个点的光泽值,然后用2000目耐水砂纸打磨标准测试地板,使其光泽值降到7~20的范围内。在10个点上测量其光泽值,取其平均值,为空白测试地板的光泽值。把地板置于打光仪的支架上,四周用螺丝固定,待测。将四层尺寸为120mm×120mm的32支漂白棉布覆在摩擦板的橡胶板上,用螺丝固定,备用。注意:在摩擦板上的白棉布应平整无褶皱。称取样品2.0g于圆形海绵擦上,用圆形海绵擦将样品均匀地涂抹于待测地板上,然后将圆形海绵擦上多余的样品全部擦于摩擦板的白棉布上,静止至地板上的样品自然干燥(以不粘手为准)时间控制在5
QB/T 2991-2008
1h内。然后把摩擦板白棉布一面置于测试地板上,开动电源开关,在测试地板上往复拉动摩擦板,进行打光。1min往复摩擦次数为120次,打光操作后,取下地板,测定10个点光泽值,取其平均值。5.9.4计算公式
光泽增加值X按公式(2)计算。X=X.
X+—样品光泽增加值:
Xi→空白测试地板光泽值;
X2+—涂样打光后测试地板光泽值。5.9.5结果表示
平行测定两次,以两次测定结果差不超过5%作为最后结果。5.10针入度
按GB/T4985的规定检测。
6检验规则
6.1检验的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色泽、气味、耐热、耐寒、pH。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要求中规定的全部内容,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形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时;d)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组批
同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3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保质期7.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按GB/T191的规定。7.1.1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d)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净含量。
7.1.2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装箱数量、毛重;
d)出厂日期;
e)包装箱规格【长(mm)×宽(mm)×高(mm)];f)“向上”、“怕雨”、“怕晒”等标志应符合GB/T191要求。7.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企业自定。7.3运输
运输时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轻装轻放。7.4购存
产品贮存于-5℃40℃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堆放时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和墙。7.5保质期
日期应标注在可视面上,标注方法有以下两种:a)保质期应标注生产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不能颠倒;b)保质期限:保质期或产品限用期。产品保质期由企业自定,最多不超过三年。QB/T2991-2008
QB/T2991-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木制品上光蜡
QB/T2991-2008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发行电话:(010)65241695
网址:http://www.chlip.com.cnEmail:club@chlip.com.cn
轻工业标准化编辑出版委员会编辑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北小街6号邮政编码:100037
电话:(010)68049923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19·3286
印数:1-200册
定价:12.00元
80216620
分类号:Y44
备案号:2497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991-2008
木制品上光蜡
Woodenproductswax
2008-06-1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12-01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前言
QB/T2991-2008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萱、孙东方、李显波、孟玉、沈萼芮、童年。本标准首次发布。
木制品上光蜡
QB/T2991-2008
本标准规定了木制品上光蜡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含蜡的木制品表面涂擦的上光用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985石油蜡针入度测定法
GB/T15036.1-2001实木地板技术条件GB/T15036.2-2001
实木地板检验和试验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
木制品上光蜡产品分为:溶剂型、乳化型。3.1溶剂型:主要由蜡和有机溶剂组成。3.2乳化型行体:主要由蜡、乳化剂和水混合组成的乳化型膏体。3.3乳化型液体:主要由蜡、乳化剂和水混合组成的乳化型液体。4要求
4.1性能指标
木制品上光蜡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4.2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QB/T2991-2008
pH(25℃)
不挥发物(总固体)/%
不挥发物滴点/℃
光泽增加值
针入度
试验方法
5.1外观
溶剂型
乳化型体
乳化型液体
疗体表面应平整光洁,结构细腻均一;液体产品应易于流动,无异物色泽均匀一致,符合规定的色泽符合规定的气味,稍有原料气味(40±2)℃/24h倾斜45°放(40+2)℃/24h倾斜45°放置(40±2)℃/24h,应保持流动,反复摇动混合后,静止1h后
置内容物不流尚,不流油,内容物不流消,不分层不分层
30~80(1/10mm)
38℃/100g/90/5s
不分层
(-5±2)℃/24h恢复室温不分层6.0~10.0
(以有机硅类为主要原料的
产品,不受此指标限制)
5.1.1溶剂型产品
取2个样品,打开盒盖,日测膏体,表面应平整光洁,用不锈钢勺分别取3g~5g试验样品于滤纸上,对折后挤压,然后展开观察,表膏体面是否平整光洁,结构是否细腻均-5.1.2乳化型膏体产品
取2个样品,打开盒盖,日测体,表面应平整光洁,根据包装不同,直接挤出或用不锈钢勺取3g5g试验样品于滤纸上,对折后展开观察,表膏体面是否平整光洁,结构是否细腻均一。5.1.3乳化型液体产品
取2个样品,分别取30mL样品手50mL比色管中观察,样品是否易于流动,无异物。5.2色泽wwW.bzxz.Net
目测符合规定的色泽。
色泽均匀致,目
5.3气味
鼻嗅。
5.4耐热
5.4.1仪器
a)恒温箱:精度土2℃;
b)45°支架(见图1);
c)称量瓶:@70mm×40mm
d)具塞试管:@20mm×120mm。
5.4.2测定步骤
5.4.2.1溶剂型产品
QB/T2991-2008
首先将样品放入称量瓶中,压实盖紧,样品约占称量瓶的1/2体积,放进(40±2)℃恒温箱中,保持24h后,打开瓶盖,迅速放在45°支架上,2min观察膏体是否流油、分层。5.4.2.2乳化型膏体产品
首先将样品放入称量瓶中,样品约占称量瓶的1/2体积,盖紧,放进(40+2)℃恒温箱中,保持24h后,打开瓶盖,迅速放在45°支架上,.2min后观察膏体是否分层。5.4.2.3乳化型液体产品
取样品放入具塞试管中,样品约占具塞试管的1/2体积,盖紧,放进(40±2)℃恒温箱中,保持24h后,观察是否分层。
5.5耐寒
5.5.1仪器
a)冰箱:精度土2℃;
中7~8(均布)
1—工作面:2—支掺板;3—挡板图1
b)称量瓶:Φ70mm×40mm:
c)具塞试管:20mm×120mm。
5.5.2测定步骤
5.5.2.1溶剂型产品
首先将样品放入称量瓶中,压实盖紧,样品约占称量瓶的112体积,放进(-5±2)℃冰箱中,保持24h,恢复室温后观察膏体是否有分层。5.5.2.2乳化型膏体产品
首先将样品放入称量瓶中,压实盖紧,样品约占称量瓶的1/2体积,放进(-5±2)℃冰箱中,保持24h,恢复室温后观察育体是否有分层。5.5.2.3乳化型液体产品
取样品放入具塞试管中,样品约占具塞试管的1/2体积,盖紧,放进(-5±2)℃冰箱中,保持24h,恢复室温后观察是否有分层。
5.6pH的测定
5.6.1仪器
a)pH计:精度Q.02:
b)天平:精度0.1g
c)磁力搅拌器;
d)恒温水浴:精度士1℃;
5.6.2.试剂
QB/T2991-2008
a)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加热沸腾恢复至室温后使用;b)氢氧化钠溶液:0.1mol/L;
c)乙醇(95%);
d)乙醇混合液:乙醇(95%)和水的体积比为(8+2),用0.1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至pH7.0±0.1,当该乙醇混合液消耗0.1mol/L氢氧化钠溶液超过4mL时不能使用。5.6.3测定步骤
对于乳化型样品,称取样品2.0g于200mL烧杯中,边加入100mL水边磁力搅拌,在(25±1)℃的条件下混合至样品分散均匀,测量pH,重复两次,取其平均值。对于溶剂型样品,量取2.0g样品于200mL烧杯中,边加入100mL乙醇混合液边磁力搅拌,在(25±1)℃的条件下充分混合溶解,用pH计测量,重复两次,取其平均值。两次测量值的允许差应在0.2之内,若超过0.2,应检查装置和容器,重新试验。5.7不挥发物含量测定
5.7.1仪器
a)烘箱:精度2℃;
b)干燥器;
c)天平:精度0.001g;
d)称量瓶:$70mm×40mm。
5.7.2测定步骤
称取样品10g(精准至0.001g)于称量瓶中,放入(110±2)℃的烘箱内,烘4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重,直至烘干至恒重(相继两次称量差不超过0.001g)。5.7.3计算公式
不挥发物含量G(%)按公式(1)计算。G(%)=m=m×100
式中:
不挥发物含量,%;
称量瓶质量,单位为克(g);
样品和称量瓶质量,单位为克(g);残余物和称量瓶质量,单位为克(g)。m2
5.7.4结果表示
取两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最后结果。5.8不挥发物滴点
5.8.1仪器
a)试管:Φ50mm×200mm;
b)烧杯:1000mL;
c)秒表;
d)电炉;
e)环型搅拌器;
f)滴点测定器:脂杯、温度计、套管组成。5.8.2测定步骤
取测定不挥发物含量后的样品,重新加热溶化浇入脂杯中,在试样完全凝固前,把装有试样的脂杯安装在温度计的套管中,用刀把挤出来的试样刮掉,并置于冰箱中冷却20min。QB/T2991-2008
将冰箱中试样的温度计插上塞子,安装在试管里(试管内底部放置滤纸一片),使脂杯底部与试管底部的滤纸相距25mm,试管放入烧杯中,用支架固定使之垂直,固定时要求试管底部与烧杯底部相距15mm左右,在烧杯内注入蒸馏水,将试管浸入水中120mm~150mm,在搅拌下加热,当测定器上的温度升至距预期滴点20℃时,控制升温速率,使上升速率为1℃/min,观察从测定器脂杯的小孔中滴出第滴试样的温度即为该试样的滴点(两次平行测试的误差允许在±1℃)。5.8.3结果表示
取平行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5.9光泽增加值
5.9.1仪器
a)60°光泽度计(精度:1光泽单位):b)天平:精度0.1g:
c)圆形海绵擦(除去阀芯);
d)脱脂32支漂白棉布120mm×120mm(4层);e)打光仪:型号HLG-002,见图2。f)标准测试地板:制作160mm×120mm规格的实木地板作为试验用地板,应符合GB/T15036.1一2001和GB/T15036.2一2001的规定。2
1-计数器:2—电源开关;3记数器;4—电机;5—感应头;6—支架;7—摩擦板;8-传动装置图2
5.9.2试剂
a)耐水砂纸:2000目;
b)溶剂汽油:200#。
5.9.3测定步骤
测量前,用光泽度计在标准测试地板上120mm×100mm的范围内,测出10个点的光泽值,然后用2000目耐水砂纸打磨标准测试地板,使其光泽值降到7~20的范围内。在10个点上测量其光泽值,取其平均值,为空白测试地板的光泽值。把地板置于打光仪的支架上,四周用螺丝固定,待测。将四层尺寸为120mm×120mm的32支漂白棉布覆在摩擦板的橡胶板上,用螺丝固定,备用。注意:在摩擦板上的白棉布应平整无褶皱。称取样品2.0g于圆形海绵擦上,用圆形海绵擦将样品均匀地涂抹于待测地板上,然后将圆形海绵擦上多余的样品全部擦于摩擦板的白棉布上,静止至地板上的样品自然干燥(以不粘手为准)时间控制在5
QB/T 2991-2008
1h内。然后把摩擦板白棉布一面置于测试地板上,开动电源开关,在测试地板上往复拉动摩擦板,进行打光。1min往复摩擦次数为120次,打光操作后,取下地板,测定10个点光泽值,取其平均值。5.9.4计算公式
光泽增加值X按公式(2)计算。X=X.
X+—样品光泽增加值:
Xi→空白测试地板光泽值;
X2+—涂样打光后测试地板光泽值。5.9.5结果表示
平行测定两次,以两次测定结果差不超过5%作为最后结果。5.10针入度
按GB/T4985的规定检测。
6检验规则
6.1检验的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色泽、气味、耐热、耐寒、pH。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要求中规定的全部内容,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形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时;d)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组批
同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3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保质期7.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按GB/T191的规定。7.1.1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d)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净含量。
7.1.2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装箱数量、毛重;
d)出厂日期;
e)包装箱规格【长(mm)×宽(mm)×高(mm)];f)“向上”、“怕雨”、“怕晒”等标志应符合GB/T191要求。7.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企业自定。7.3运输
运输时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轻装轻放。7.4购存
产品贮存于-5℃40℃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堆放时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和墙。7.5保质期
日期应标注在可视面上,标注方法有以下两种:a)保质期应标注生产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不能颠倒;b)保质期限:保质期或产品限用期。产品保质期由企业自定,最多不超过三年。QB/T2991-2008
QB/T2991-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木制品上光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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