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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标准(CB)】 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1-17 08:17:33
- CB773-1986
- 已作废
标准号:
CB 773-1986
标准名称:
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
船舶行业标准(CB)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实施日期:
1987-10-01 -
作废日期:
1998-08-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2.85 MB
替代情况:
被CB/T 773-98代替

部分标准内容: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wwW.bzxz.Net
CB773-86
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1986-06-27发布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987~10-01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CB773-86
分类号:U82
代替CB773-70
本标准适用于船用锤上自由锻造(包括胎模锻造)的碳素结构钢、碳锰结构钢、合金结构钢、不锈耐酸钢、耐热不起皮钢锻件。1制造
1.1锻件用钢应为平炉、电炉或验船部门认可的其他方法冶炼的镇静钢。1.2锻造工艺由制造厂决定。
2试验分级
2.1根据锻件的工作特性,分成四种试验等级,按表1确定其试验项目,并在工艺文件及施工图纸中加以注明。
试验等级
锻件工作特性
有固定的重
负载和受到较
小冲击和振动
的零件
有固定的永
久负载但不受
冲击负责的零
检查试验项目
①”化学成分
②拉力试验
③冲击试验
④硬度试验
①化学成分
②拉力试验
③硬度试验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86-.06-27发布检查试验数量
①锻件单件重量小于100kg,每批(同一炉号,同一炉热处理)抽查2%,但不得少于1个试块。
②锻件单件重量100~250kg,每批(同一炉号,同一炉热处理)抽查10%,但不得少于1个试块。
③锻件单件重量251~1000kg(同一炉热处理)每根坏料锻5件以下者留1个试块,锻5件以上者留2个试块。④锻件单件重量大于1000kg或长度大于3m,从每个锻件的一端(相当于钢锭置口端)留取1个试块。
③锻件单件重量大于4t,且长度大于3m,从每个锻件的两端留取试块①锻件单件重量小于或等于100kg,每批(同一炉号、同一炉热处理)抽查2%,但不得少于1个试块。
②锻件单件重量大于100kg,每批(同一炉号、同一炉热处理)抽查10%,但不得少于1个试块
典型锻件举例
轴系联轴器、轴
系法兰螺栓、舵柄、
船用辅机主轴(大
于Φ150mm)轴系
传动机械的重要锻
件、15t以上船用吊
钩、合金结构钢船
用眼板、能梢
能系和轴系的销子、
动负载齿轮、能系连
接螺栓、船用辅机主
轴(小于或等于150
mm)、合金钢卸扣、
3t以上用船吊钩、
PN200kgf/cm2
DN300mm以上钢
制管法兰
1987-10-01实施
试验等级
锻件工作特性
工作负载不
大的,受小应
力和有很大贮
备强度
工作负载不
大的,其尺寸
和形状根据结
构要求决定的
检查试验项目
①化学成分
②原材料力
学性能
①化学成分
注:①化学成分可按原材料检查报告提交。CB773—86
续表1
检查试验数量
②除规定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外,硬度值仅供参考用。典型锻件举例
车叶螺母、小型联
轴器、螺旋夸、链轮、
轴套、一般用卸扣、
齿轮、锚杆
铰链、垫块、一般
用螺帽、扳手、小型
眼环、压盖、次要法
兰、三通阀体、套环
③凡锻件需作高低倍检验、晶粒度或无损探伤试验者,评定标准应由供需双方协议决定。2.2对特殊锻件可根据要求进行补充试验,其要求应由供需双方商议,并在工艺文件或施工图纸中明确规定。
3化学成分
3.1船体结构用锻钢件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构件连
接方式
非焊接
对焊接件规定
3.1.1.1从锻件取样的含碳量应不超过0.26%。量
3.1.1.2焊后不进行热处理时,其含锰量不小于实际含碳量的三倍。3.1.1.3所用钢材的残余元素中,铜含量不得超过0.3%。3.1.2如要求锻件需作氮含量分析,应在图纸中规定。3.2船舶机械用锻钢件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碳钢和碳锰钢
合金钢
0.30~1.50
量,%
CB773-86
3.2.1对要求焊接组装的锻件,所用钢材的含碳量不超过0.23%,残余元素总含量不超过0.80%。3.2.2碳素结构钢牌号按GB699一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般技术条件》选用。3.2.3合金钢牌号按GB3077一82《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选用。3.2.4不锈耐酸、耐热钢牌号应按GB1220一84《不锈钢棒》、GB1221一84《耐热钢棒》选用。试块取样
4.1如锻件需留取试块,试块截面尺寸应与所代表锻件的主体截面尺寸相同,并与锻件为一整体。对小型锻件或试块与锻件主体无法连在一起的外形不规则锻件,允许单独锻制试块,但两者应采用同一炉号原材料,相同锻造比并同炉热处理。4.2试样应按图1~图7的规定部位切取。纵向试样
横间试祥
切向试样
磺向或切向试样
切间试样
CB773-86
横向试样
纵向试样
切向试样
4.2.1实心圆柱形试块:试样应在距表面三分之一圆柱半径处。对直径等于或小于50mm的锻件,试样可取自中心处。
4.2.2空心圆柱形试块:试样应在二分之一厚度处切取。4.2.3实心矩形试块:试样应在六分之一对角线处切取。4.2.4对某些特殊锻件:取样部位可在图纸上加以规定。5试验方法
5.1化学分析取样方法应按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进行。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应按GB223-81《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5.2拉力试验应按GB228一76《金属拉力试验法》的规定进行(试样截面积不得小于150mm2)。冲击试验应按GB2106—80《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或GB229-84《金属材料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布氏硬度试验应按GB23184《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应按GB226一77《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的规定进行。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标准应按GB1979一80《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的规定进行。非金属夹杂物应按YB25一77《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的规定进行。钢的晶粒度测定应按YB27一77《钢的晶粒度测定法》的规定进行。不锈耐酸钢晶间腐蚀试验应按GB1223一75《不锈耐酸钢晶间腐蚀倾向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6力学性能
CB773—86
6.1船体结构用锻钢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妮服点s
N/mm2(kgf/mm22)
215(22)
抗拉强度.0b
N/mm2(kgf/mm2)
430(44)
6.2船舶机械用锻钢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长
6.2.1如果某一钢种等级的最低抗拉强度处于两个强度级之间,其所对应的os、65、和平均冲击功的最小值均可用内插法求得。6.2.2对抗拉强度最低值小于600N/mm2(61kgf/mm2)的各强度级锻钢,其抗拉强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值120N/mm2(12kgf/mm2)。对抗拉强度最低值大于或等于600N/mm2(61kgf/mm2)的各强度级锻钢,其抗拉强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值150N/mm2(15kgf/mm2)。6.2.3当规定抗拉强度最低值超过700N/mm2时,锻件只有在经淬火和回火的条件下提供。6.2.4硬度值仅供参考用。
6.3合金钢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CBT73-86
(ST)ST
(0'2)02
(8'1)81
(8'1)81
(8°1)81
(81)81
(8°1)81
(12)08
(S'1)SI
(8°1)81
(8'1)81
(8'1)81
(81)81
(S')ST
(81)81
(8*1)81
(8'1)81
(81)81
(8:1)81
(68)088
(1)098
18)008
(62)08
)092
(2)00
(81)081
(82)092
(69)089
(99)0v9
(19) 009
(29)099
(6)0
())00
(8)098
(z/j8x)
CB.773--86
598~062
(S1)91
(8'1)81
(81)81
(626
(S2)92
(9°2)92
(9°1)91
(9°1)91
(81)81
(8:1)81
(6'1)6
(6'1)6
(36)086
(201)028
(8)018
(22)0S2
(02)069
(99)019
(09)069
(ww/j8x)
(26096
(26)006
(28008
(8)008
(12)002
(19)009
(/j8x)
CB773-86
6.3.1如果某一钢种等级的最低抗拉强度处于两个强度级之间,其所对应的00.2、85、§和平均冲击功的最小值均可用内插法求得。6.3.2对抗拉强度最低值小于900N/mm2(92kgf/m.m2)的各强度级锻钢,其抗拉强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值150N/mm2(15kgf/mm2)。对抗拉强度最低值大于或等于900N/mm2(92kgf/mm2)的各强度级锻钢,其抗拉强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值200N/mm2(20kgf/mm2)。6.3.300.2的最小值的要求不适用于表面渗碳硬化的锻件。'6.3.4冲击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3±.5℃。除特别指明者外,制造厂可选用夏比V型或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样。
6.3.5硬度值仅供参考用。
6.4不锈耐酸、耐热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1220一84、CB122184的规定。7锻造比的选择
7.1由钢锭直接锻造的锻件,按主体截面计算,其锻造比不应小于3,如按凸缘或其他凸出部分计算,则不应小于1.5。
7.2由钢坏锻造的锻件,按主体截面计算,其锻造比不应小于1.5,如按凸缘或其他凸出部分计算,则不应小于1.3。
7.3对某些锻件的锻造比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施工图纸上专门加以规定。8热处理
8.1凡含碳量大于0.25%的碳钢、碳锰钢、合金钢锻件,应进行锻后热处理,热处理工艺由制造厂决定。
8.2采用气割成形的锻件,气割后应进行消除应力处理,热处理工艺由制造厂决定。9质量
9.1钢锭或钢坏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夹渣、气孔、结疤、重皮、裂纹、折叠、过烧等缺陷。所有缺陷均应在锻造前清除干净,并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9.2钢锭浇冒口部分应予切除。
9.3锻件表面应光滑平整,其形状与尺寸要符合工艺要求。9.4锻件表面如有裂纹、夹渣、折叠、锻伤等缺陷必须清除,清除深度不得超过工艺确定的单面加工余量的二分之一,如超过时,需经需方同意。9.5锻件不允许有白点存在。
10修补
10.1锻件非加工表面的缺陷,允许采用凿削或磨光方法清除,深度不得超过该部分的下偏差(单面)。
10.2锻件一般不允许焊补修整。对局部缺陷,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属船检锻件还需征得船检部门同意,方可进行焊补。焊补前需将缺陷全部清除或磨光,并按规定的焊补工艺进行。10.3锻件的校直应在锻后热处理前进行。10.4锻件在热处理后产生弯曲,可按下列情况处理:碳钢锻件每米弯曲度小于4mm允许冷校;碳钢锻件每米弯曲度大于或等于4mm和碳锰钢、合金钢锻件,须采用热校。热校时温度应小于550℃,随后进行消除应力处理。8
11检查和验收
CB773-86
11.1检查和验收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执行。11.2锻造使用的钢锭应有熔溶炼炉号和合格的化学成分,如钢坏为外购,则还应附有力学性能合格证书,对超出本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钢坏验收要求,由供需双方议定。11.3需船检部门认可的锻件,应在锻件和试块打上标志,不属于认可的锻件,按本标准的试验分级验收。
11.4锻件形状及尺寸必须按工艺文件或锻件图规定进行验收。11.5制作直径不超过Φ200mm的轴类锻件,可用轧材代替锻件,但必须按本标准进行验收。11.6用作力学性能试验所切取(冷态)的试块,不允许再进行任何热加工。碳钢试块可从锻件上以气割切取但须在锻造时刹印,并用机加工方法除掉大于或等于20mm的热影响区。11.7每套力学性能试验作拉力试样1个,冲击试样一组3个,硬度值1个。11.8由三个冲击试样测定的冲击功平均值,必须满足对锻件的强度等级所要求的能量值,其中仅允许有一个单值可以低于规定的乎均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平均值的70%。11.9拉力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可选取双倍数量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试。复试的结果如有个试样不合格,则该项试验即为不合格。11.10如果三个缺口冲击韧性试样所得的平均值不能满足要求值,或者其中之一低于规定平均值的70%,则应从同一试块段截取三个备用试样进行复试。这六次试验所得的平均值必须符合要求值,这六个试验值中只允许两个可低于所要求的平均值,而且其中只允许一个试验值可低于所要求平均值的70%,否则,该项试验即为不合格。11.11当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时,允许将锻件和试块同炉重新热处理后复试,热处理累计次数般不得超过三次(回火不计)。12标志和证书
12.1凡需船检部门认可的锻件,应在规定位置上打上船检部门合格印记以及炉号(钢号),或征得验船部门同意的其他标志。
12.2一般锻件标志内容,由供需双方协议决定。12.3凡出厂锻件经验收后,应提供质量合格证书,证书中应包括下列内容:a.
制造厂名称、合同号;
b..图号及零件名称
c.钢号和炉号;
锻件数量和质量;
e.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包括补充试验)。9
锻件的直
径或有效
400(41)
440(45)
CB773-86
附录A
碳钢、碳锰钢锻件强度等级表
(补充件)
不同材料、不同截面尺寸其强度等级,N/mm2(kgf/mm2)480(49)
520(53)
560(57)
35(调)
40(调)
40(调)
600(61)
45(调)
640(65)
45(调)
45S(调)
45S(调)
680(69)
45S(调)
720(73)
760(78)
注:①表中“S”为船舶专业用钢,其化学成分按CB773一70中3.1及3.2的规定,其含锰量为0.8%~1.5%。②表中强度等级数值为最低抗拉强度。③表内空格中的材料牌号可自行选择,但力学性能应符合强度等级相对应的各项数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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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773-86
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1986-06-27发布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987~10-01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CB773-86
分类号:U82
代替CB773-70
本标准适用于船用锤上自由锻造(包括胎模锻造)的碳素结构钢、碳锰结构钢、合金结构钢、不锈耐酸钢、耐热不起皮钢锻件。1制造
1.1锻件用钢应为平炉、电炉或验船部门认可的其他方法冶炼的镇静钢。1.2锻造工艺由制造厂决定。
2试验分级
2.1根据锻件的工作特性,分成四种试验等级,按表1确定其试验项目,并在工艺文件及施工图纸中加以注明。
试验等级
锻件工作特性
有固定的重
负载和受到较
小冲击和振动
的零件
有固定的永
久负载但不受
冲击负责的零
检查试验项目
①”化学成分
②拉力试验
③冲击试验
④硬度试验
①化学成分
②拉力试验
③硬度试验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86-.06-27发布检查试验数量
①锻件单件重量小于100kg,每批(同一炉号,同一炉热处理)抽查2%,但不得少于1个试块。
②锻件单件重量100~250kg,每批(同一炉号,同一炉热处理)抽查10%,但不得少于1个试块。
③锻件单件重量251~1000kg(同一炉热处理)每根坏料锻5件以下者留1个试块,锻5件以上者留2个试块。④锻件单件重量大于1000kg或长度大于3m,从每个锻件的一端(相当于钢锭置口端)留取1个试块。
③锻件单件重量大于4t,且长度大于3m,从每个锻件的两端留取试块①锻件单件重量小于或等于100kg,每批(同一炉号、同一炉热处理)抽查2%,但不得少于1个试块。
②锻件单件重量大于100kg,每批(同一炉号、同一炉热处理)抽查10%,但不得少于1个试块
典型锻件举例
轴系联轴器、轴
系法兰螺栓、舵柄、
船用辅机主轴(大
于Φ150mm)轴系
传动机械的重要锻
件、15t以上船用吊
钩、合金结构钢船
用眼板、能梢
能系和轴系的销子、
动负载齿轮、能系连
接螺栓、船用辅机主
轴(小于或等于150
mm)、合金钢卸扣、
3t以上用船吊钩、
PN200kgf/cm2
DN300mm以上钢
制管法兰
1987-10-01实施
试验等级
锻件工作特性
工作负载不
大的,受小应
力和有很大贮
备强度
工作负载不
大的,其尺寸
和形状根据结
构要求决定的
检查试验项目
①化学成分
②原材料力
学性能
①化学成分
注:①化学成分可按原材料检查报告提交。CB773—86
续表1
检查试验数量
②除规定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外,硬度值仅供参考用。典型锻件举例
车叶螺母、小型联
轴器、螺旋夸、链轮、
轴套、一般用卸扣、
齿轮、锚杆
铰链、垫块、一般
用螺帽、扳手、小型
眼环、压盖、次要法
兰、三通阀体、套环
③凡锻件需作高低倍检验、晶粒度或无损探伤试验者,评定标准应由供需双方协议决定。2.2对特殊锻件可根据要求进行补充试验,其要求应由供需双方商议,并在工艺文件或施工图纸中明确规定。
3化学成分
3.1船体结构用锻钢件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构件连
接方式
非焊接
对焊接件规定
3.1.1.1从锻件取样的含碳量应不超过0.26%。量
3.1.1.2焊后不进行热处理时,其含锰量不小于实际含碳量的三倍。3.1.1.3所用钢材的残余元素中,铜含量不得超过0.3%。3.1.2如要求锻件需作氮含量分析,应在图纸中规定。3.2船舶机械用锻钢件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碳钢和碳锰钢
合金钢
0.30~1.50
量,%
CB773-86
3.2.1对要求焊接组装的锻件,所用钢材的含碳量不超过0.23%,残余元素总含量不超过0.80%。3.2.2碳素结构钢牌号按GB699一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般技术条件》选用。3.2.3合金钢牌号按GB3077一82《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选用。3.2.4不锈耐酸、耐热钢牌号应按GB1220一84《不锈钢棒》、GB1221一84《耐热钢棒》选用。试块取样
4.1如锻件需留取试块,试块截面尺寸应与所代表锻件的主体截面尺寸相同,并与锻件为一整体。对小型锻件或试块与锻件主体无法连在一起的外形不规则锻件,允许单独锻制试块,但两者应采用同一炉号原材料,相同锻造比并同炉热处理。4.2试样应按图1~图7的规定部位切取。纵向试样
横间试祥
切向试样
磺向或切向试样
切间试样
CB773-86
横向试样
纵向试样
切向试样
4.2.1实心圆柱形试块:试样应在距表面三分之一圆柱半径处。对直径等于或小于50mm的锻件,试样可取自中心处。
4.2.2空心圆柱形试块:试样应在二分之一厚度处切取。4.2.3实心矩形试块:试样应在六分之一对角线处切取。4.2.4对某些特殊锻件:取样部位可在图纸上加以规定。5试验方法
5.1化学分析取样方法应按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进行。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应按GB223-81《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5.2拉力试验应按GB228一76《金属拉力试验法》的规定进行(试样截面积不得小于150mm2)。冲击试验应按GB2106—80《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或GB229-84《金属材料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布氏硬度试验应按GB23184《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应按GB226一77《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的规定进行。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标准应按GB1979一80《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的规定进行。非金属夹杂物应按YB25一77《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的规定进行。钢的晶粒度测定应按YB27一77《钢的晶粒度测定法》的规定进行。不锈耐酸钢晶间腐蚀试验应按GB1223一75《不锈耐酸钢晶间腐蚀倾向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6力学性能
CB773—86
6.1船体结构用锻钢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妮服点s
N/mm2(kgf/mm22)
215(22)
抗拉强度.0b
N/mm2(kgf/mm2)
430(44)
6.2船舶机械用锻钢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长
6.2.1如果某一钢种等级的最低抗拉强度处于两个强度级之间,其所对应的os、65、和平均冲击功的最小值均可用内插法求得。6.2.2对抗拉强度最低值小于600N/mm2(61kgf/mm2)的各强度级锻钢,其抗拉强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值120N/mm2(12kgf/mm2)。对抗拉强度最低值大于或等于600N/mm2(61kgf/mm2)的各强度级锻钢,其抗拉强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值150N/mm2(15kgf/mm2)。6.2.3当规定抗拉强度最低值超过700N/mm2时,锻件只有在经淬火和回火的条件下提供。6.2.4硬度值仅供参考用。
6.3合金钢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CBT73-86
(ST)ST
(0'2)02
(8'1)81
(8'1)81
(8°1)81
(81)81
(8°1)81
(12)08
(S'1)SI
(8°1)81
(8'1)81
(8'1)81
(81)81
(S')ST
(81)81
(8*1)81
(8'1)81
(81)81
(8:1)81
(68)088
(1)098
18)008
(62)08
)092
(2)00
(81)081
(82)092
(69)089
(99)0v9
(19) 009
(29)099
(6)0
())00
(8)098
(z/j8x)
CB.773--86
598~062
(S1)91
(8'1)81
(81)81
(626
(S2)92
(9°2)92
(9°1)91
(9°1)91
(81)81
(8:1)81
(6'1)6
(6'1)6
(36)086
(201)028
(8)018
(22)0S2
(02)069
(99)019
(09)069
(ww/j8x)
(26096
(26)006
(28008
(8)008
(12)002
(19)009
(/j8x)
CB773-86
6.3.1如果某一钢种等级的最低抗拉强度处于两个强度级之间,其所对应的00.2、85、§和平均冲击功的最小值均可用内插法求得。6.3.2对抗拉强度最低值小于900N/mm2(92kgf/m.m2)的各强度级锻钢,其抗拉强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值150N/mm2(15kgf/mm2)。对抗拉强度最低值大于或等于900N/mm2(92kgf/mm2)的各强度级锻钢,其抗拉强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值200N/mm2(20kgf/mm2)。6.3.300.2的最小值的要求不适用于表面渗碳硬化的锻件。'6.3.4冲击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3±.5℃。除特别指明者外,制造厂可选用夏比V型或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样。
6.3.5硬度值仅供参考用。
6.4不锈耐酸、耐热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1220一84、CB122184的规定。7锻造比的选择
7.1由钢锭直接锻造的锻件,按主体截面计算,其锻造比不应小于3,如按凸缘或其他凸出部分计算,则不应小于1.5。
7.2由钢坏锻造的锻件,按主体截面计算,其锻造比不应小于1.5,如按凸缘或其他凸出部分计算,则不应小于1.3。
7.3对某些锻件的锻造比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施工图纸上专门加以规定。8热处理
8.1凡含碳量大于0.25%的碳钢、碳锰钢、合金钢锻件,应进行锻后热处理,热处理工艺由制造厂决定。
8.2采用气割成形的锻件,气割后应进行消除应力处理,热处理工艺由制造厂决定。9质量
9.1钢锭或钢坏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夹渣、气孔、结疤、重皮、裂纹、折叠、过烧等缺陷。所有缺陷均应在锻造前清除干净,并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9.2钢锭浇冒口部分应予切除。
9.3锻件表面应光滑平整,其形状与尺寸要符合工艺要求。9.4锻件表面如有裂纹、夹渣、折叠、锻伤等缺陷必须清除,清除深度不得超过工艺确定的单面加工余量的二分之一,如超过时,需经需方同意。9.5锻件不允许有白点存在。
10修补
10.1锻件非加工表面的缺陷,允许采用凿削或磨光方法清除,深度不得超过该部分的下偏差(单面)。
10.2锻件一般不允许焊补修整。对局部缺陷,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属船检锻件还需征得船检部门同意,方可进行焊补。焊补前需将缺陷全部清除或磨光,并按规定的焊补工艺进行。10.3锻件的校直应在锻后热处理前进行。10.4锻件在热处理后产生弯曲,可按下列情况处理:碳钢锻件每米弯曲度小于4mm允许冷校;碳钢锻件每米弯曲度大于或等于4mm和碳锰钢、合金钢锻件,须采用热校。热校时温度应小于550℃,随后进行消除应力处理。8
11检查和验收
CB773-86
11.1检查和验收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执行。11.2锻造使用的钢锭应有熔溶炼炉号和合格的化学成分,如钢坏为外购,则还应附有力学性能合格证书,对超出本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钢坏验收要求,由供需双方议定。11.3需船检部门认可的锻件,应在锻件和试块打上标志,不属于认可的锻件,按本标准的试验分级验收。
11.4锻件形状及尺寸必须按工艺文件或锻件图规定进行验收。11.5制作直径不超过Φ200mm的轴类锻件,可用轧材代替锻件,但必须按本标准进行验收。11.6用作力学性能试验所切取(冷态)的试块,不允许再进行任何热加工。碳钢试块可从锻件上以气割切取但须在锻造时刹印,并用机加工方法除掉大于或等于20mm的热影响区。11.7每套力学性能试验作拉力试样1个,冲击试样一组3个,硬度值1个。11.8由三个冲击试样测定的冲击功平均值,必须满足对锻件的强度等级所要求的能量值,其中仅允许有一个单值可以低于规定的乎均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平均值的70%。11.9拉力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可选取双倍数量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试。复试的结果如有个试样不合格,则该项试验即为不合格。11.10如果三个缺口冲击韧性试样所得的平均值不能满足要求值,或者其中之一低于规定平均值的70%,则应从同一试块段截取三个备用试样进行复试。这六次试验所得的平均值必须符合要求值,这六个试验值中只允许两个可低于所要求的平均值,而且其中只允许一个试验值可低于所要求平均值的70%,否则,该项试验即为不合格。11.11当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时,允许将锻件和试块同炉重新热处理后复试,热处理累计次数般不得超过三次(回火不计)。12标志和证书
12.1凡需船检部门认可的锻件,应在规定位置上打上船检部门合格印记以及炉号(钢号),或征得验船部门同意的其他标志。
12.2一般锻件标志内容,由供需双方协议决定。12.3凡出厂锻件经验收后,应提供质量合格证书,证书中应包括下列内容:a.
制造厂名称、合同号;
b..图号及零件名称
c.钢号和炉号;
锻件数量和质量;
e.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包括补充试验)。9
锻件的直
径或有效
400(41)
440(45)
CB773-86
附录A
碳钢、碳锰钢锻件强度等级表
(补充件)
不同材料、不同截面尺寸其强度等级,N/mm2(kgf/mm2)480(49)
520(53)
560(57)
35(调)
40(调)
40(调)
600(61)
45(调)
640(65)
45(调)
45S(调)
45S(调)
680(69)
45S(调)
720(73)
760(78)
注:①表中“S”为船舶专业用钢,其化学成分按CB773一70中3.1及3.2的规定,其含锰量为0.8%~1.5%。②表中强度等级数值为最低抗拉强度。③表内空格中的材料牌号可自行选择,但力学性能应符合强度等级相对应的各项数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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