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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6-23 20:06:03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13/T 1340-2010

  • 标准名称:

    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 标准类别: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0-12-28
  • 实施日期:

    2011-01-20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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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7.080
  • 中标分类号:

    B41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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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是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1340—2010《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的内容、方法、实施主体及日常调查与疫情调查的具体流程与要求。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13/T 1340—2010
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2010-12-28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11-01-2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军、刘乃强、刘志勇、马永兴、李颖、周忠良、张进红。

1 范围
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国务院第 450 号令《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指生物性病原引起的动物群发性疾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3.2 动物疫情 (animal of epidemic outbreaks):指发生动物疫病时,造成动物异常急性死亡、批量死亡,或某一动物疫病形成区域性流行。
3.3 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基点 (the Basic Point of epidemiological survey):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而选取的特定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自然村、屠宰场和公路检查站等为最基础的调查单位。
3.4 最初调查 (initial investigation):兽医技术人员在接到动物养殖场(户、区)怀疑发生疫病报告后,对所报告的动物养殖场(户)进行的实地考察以及对其发病情况的初步核实。
3.5 现地调查 (spot investigation):兽医技术人员对所报告的重大疫病发病场(户)的场区状况、传染来源、发病动物种类、品种、日龄、发病时间、病程、发病率与病死率以及发病动物舍分布等所作的现地调查。
3.6 追踪调查 (tracking investigation):在重大疫病暴发及扑灭前后,对疫点的可疑带毒人员、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和传播媒介的扩散趋势、自然宿主发病和带毒情况的调查。
3.7 疫情调查:指发生畜禽异常死亡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对该地区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主要包括最初调查、现地调查和追踪调查。
3.9 其他术语定义:符合 GB/T 18635—2002 的规定。

4 日常调查
4.1 流调基点的选取
4.1.1 调查基点的布局要合理,重点在养殖密集区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周围。应选畜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殖量相对稳定且长期从事养殖业的规模养殖场。
4.1.2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流调基点数量,确定原则为:规模养畜场和禽场为总数量的 5%,最少不低于 3 个;自然村数为总村数的 10%,最少不低于 2 个。
4.1.3 若所选养殖场由于其他原因停止生产的,应马上确定新的养殖场作为监测基点。
4.1.4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动物诊疗室(化验室)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公路检查站全部纳入调查基点。
4.1.5 所有定点屠宰场、备禽及产品交易市场等全部纳入调查基点。
4.2 实施主体: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3 时间和频率: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日常调查每月进行一次,调查时限为上月 20 日至本月 20 日。如遇特殊情况可开展紧急调查。
4.4 调查范围:以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基点为主要调查对象,必要时扩大范围。
4.5 调查内容
4.5.1 流调基点动物的存栏、出栏、死亡、免疫等信息(详见附录 A)。
4.5.2 诊疗机构接诊的动物种类、动物数量、病种等信息(详见附录 B)。
4.5.3 市场交易动物及其产品的总量、检出数、检出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信息(详见附录 C)。
4.5.4 屠宰场的屠宰动物种类、屠宰量、检出患病动物及其病种、无害化处理等信息(详见附录 D)。
4.5.5 公路检查站检查出入市境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检出患病动物、病种、无害化处理等信息(详见附录 E)。
4.5.6 县境内野生动物种类、分布等信息(详见附录 F)。
4.6 调查方法:采取现场查看、查阅档案、走访问询的方法,完成 4.5 规定的相应内容。
4.7 调查报告:调查完成后,对调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及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分三部分:一是调查过程(含时间、地点、对象)、调查方法;二是调查资料分析、调查结论;三是问题与建议等。

5 疫情调查
5.1 最初调查
5.1.1 实施主体:乡镇动物防疫站和县级动物疫控机构。
5.1.2 人员要求:参加调查的人员近期内必须没有接触过异常死亡畜禽及污染物。
5.1.3 调查方法
5.1.3.1 乡镇动物防疫站得知养殖场(户)怀疑动物疫病的报告后,应立即报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赶赴现场指导养殖场(户)做好临时隔离、消毒等措施,等待兽医技术人员的到来。
5.1.3.2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养殖场(户)怀疑发生动物疫病的报告后,应立即指派 2 名以上具有兽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携必要的器械、用品和采样用容器,在 2h 以内尽快赶赴现场,核实发病情况。不能排除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1.4 调查内容
5.1.4.1 调查发病场(户)的基本状况、病史、症状以及环境状况四个方面,完成最初调查表(见附录 G)。
5.1.4.2 检查发病畜(禽)群状况,做出是否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初步判断。
5.1.4.3 若不能排除重大动物疫病,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建议提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并应配合做好后续采样、诊断和疫情扑灾工作。
5.1.4.4 要求养殖单位对疫点实施初步控制措施,限制畜禽及产品和可疑污染物品从养殖场(户)运出,并限制人员流动。
5.1.4.5 画图标出疑似发病场(户)周围 10km 以内分布的养禽场、道路、河流、山岭、树林、人工屏障等,连同最初调查表一同报告兽医主管部门。
5.2 现地调查
5.2.1 实施主体:县级及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2.2 人员要求:被派兽医技术人员应符合 5.1.2 的要求。
5.2.3 调查方法
5.2.3.1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怀疑发病报告后,应立即派遣流行病学专家配备必要的器械和用品于 24h 内赴现场,作进一步诊断和调查。
5.2.3.2 不能排除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报唐山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唐山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5.2.4 调查内容
5.2.4.1 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对发病场(户)的发病情况、周边地理地貌、野生动物分布、近期家禽、产品、人员流动情况等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分析传染来源、传播途径以及影响疫情控制和消灭灾的环境和生态因素。
5.2.4.2 尽快完成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表(见附录 H)并提交地方和省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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