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定期检验情况代码。本部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信息的处理与交换。 GA 24.2-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2部分:定期检验情况代码 GA24.2-2005
本部分规定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获得方式代码。本部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信息的处理与交换。 GA 24.1-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1部分:获得方式代码 GA24.1-2005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425.5-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5部分:十指指纹信息卡式样和填写规范》。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425.5-2003即行废止。本标准规定了十指指纹信息卡式样。本标准适用于十指指纹信息卡。本标准与GA 425.5-2003相比有如下变化:——修订了卡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425.9-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9部分: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425.9-2003废止。本标准规定了指纹图像数据的来源、大小和表示格式。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指纹图像数据。本标准与GA 425.9-20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425.7-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7部分:现场指纹信息卡式样和填写规范》。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425.7-2003即行废止。本标准规定了现场指纹信息卡式样。本标准适用于现场指纹信息卡。本标准与GA 425.7-2003相比有如下变化:——修订了卡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425.1-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1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425.1-2003即行废止。本标准规范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应用及其管理。本标准与GA 425.1-2003相比主要变化有
GA 777《指纹数据代码》分为八个部分,本部分为GA 777的第7部分。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比对状态代码。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GA 777.7-2008 指纹数据代码 第7部分:指纹比对状态代码 GA777.7-2008
GA 777《指纹数据代码》分为八个部分,本部分为GA 777的第6部分。本部分规定了本部分规定了指纹协查级别代码。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GA 777.6-2008 指纹数据代码 第6部分:指纹协查级别代码 GA777.6-2008
GA 777《指纹数据代码》分为八个部分,本部分为GA 777的第5部分。本部分规定了十指指纹协查目的编码规则。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GA 777.5-2008 指纹数据代码 第5部分:十指指纹协查目的标码规则 GA777.5-2008
GB 774《指纹特征规范》分为五个部分,本部分为GA 774的第1部分。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方向。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GA 774.1-2008 指纹特征规范 第1部分:指纹方向 GA77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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