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777《指纹数据代码》分为八个部分,本部分为GA 777的第3部分。本部分规定了指纹乳突线颜色代码。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GA 777.3-2008 指纹数据代码 第3部分:乳突线颜色代码 GA777.3-2008
GA 777《指纹数据代码》分为八个部分,本部分为GA 777的第8部分。本部分规定了指纹特征提取方式的缩略表示规则。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GA 777.8-2008 指纹数据代码 第8部分:指纹特征提取方式缩略规则 GA777.8-2008
本标准规定了被比中指纹人员到案情况数据项的内容和格式。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GA 781-2008 被比中指纹人员到案情况数据项规范 GA781-2008
GA 426《指纹数据交换格式》分为14个部分,本部分为GA 426的第3部分。本部分代替GA 426-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文件格式》中的附录C(规范性附录):第3类逻辑记录 发送十指指纹数据。未被代替的纳入GA 426-2008《指纹数据交换格式》的其他部分。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数据交换
GA 426《指纹数据交换格式》分为14个部分,本部分为GA 426的第7部分。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数据交换文件中指纹串查比中信息记录的格式。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间的指纹串查比中信息记录交换。 GA 426.7-2008 指纹数据交换格式 第7部分:指纹串查比中信息记录格式 GA426.7-20
GA 777《指纹数据代码》分为八个部分,本部分为GA 777的第1部分。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425.2-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2部分:指纹指位代码》。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A 425.2-2003即行废止。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指位代码。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本
GA 426《指纹数据交换格式》分为14个部分,本部分为GA 426的第12部分。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数据交换文件中查重比对结果候选信息记录的格式。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识别系统间的查中比对结果候选信息交换。 GA 426.12-2008 指纹数据交换格式 第12部分:查重比对结果候选信息记录格式 GA426
GA 426《指纹数据交换格式》分为14个部分,本部分为GA 426的第14部分。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数据交换文件中自定义逻辑记录的格式。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间的自定义逻辑记录信息交换。 GA 426.14-2008 指纹数据交换格式 第14部分:自定义逻辑记录格式 GA426.14-2008
GA 426《指纹数据交换格式》分为14个部分,本部分为GA 426的第6部分。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数据交换文件中指纹查中比中信息记录的格式。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间的指纹查重比中信息记录交换。 GA 426.6-2008 指纹数据交换格式 第6部分:指纹查重比中信息记录格式 GA426.6-20
GA 782《指纹信息应用交换接口规范》分为三个部分,本部分为GA 782的第3部分。GA 782的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数据交换接口。本部分适用于全国协查指纹管理信息系统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GA 782.3-2008 指纹信息应用交换接口规范 第3部分:指纹数据交换街口 GA782.3-
GA 426《指纹数据交换格式》分为14个部分,本部分为GA 426的第13部分。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数据交换文件中串查比对结果候选信息记录的格式。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串查比对结果候选信息交换。 GA 426.13-2008 指纹数据交换格式 第13部分:串查比对结果候选信息记录格式 GA426
GA 777《指纹数据代码》分为八个部分,本部分为GA 777的第4部分。本部分规定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的规则。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GA 777.4-2008 指纹数据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GA777.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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