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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T 3567-20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
标准号:
DB23/T 3567-2023
标准名称: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
标准类别: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3-08-28 -
实施日期:
2023-09-27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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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DB23/T3567-20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规定了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服务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人员资质、合同签订及服务实施等相关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23/T3567-202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
2023-08-28发布 | 2023-09-27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黑龙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黑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黑龙江峻茂检测有限公司、黑龙江明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庆实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哈尔滨宏兴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舍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茂税欣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柳力军、股海、昌新文、孟宪赫、李宏权、吕杨、杨雪、孙萌、梅英亭、李闻、谭景瑞、郭洪林、李帅、邰忠奇、陈洁伦。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服务活动。社会单位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的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2-2015 消防词汇 第2部分 火灾预防
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管理
XF 503
XF/T 3005-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3.2 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等设施的总称。
3.3 消防设施检测:依照相关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检测性的检查。
4 总则
4.1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从业条件。
4.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3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应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涉及特殊工程应在相关报告、记录中予以说明。
4.4 对建筑局部开展技术服务,应明确与建筑局部相关联的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和系统的技术服务范围。
4.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黑龙江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5 一般要求
5.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条件和资格,执业范围应与其从业条件、资格和服务内容相符合。
5.2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系统设备、组件及系统功能检测等。
5.3 在消防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等工作的,由委托单位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双方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进行。
6 合同签订
6.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6.2 技术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a) 技术服务类型;
b) 技术服务范围及数量;
c) 技术服务内容;
d) 技术服务协议价格;
e) 技术服务结束后,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
f) 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主要执业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g) 项目服务期限;
h) 按照法律法规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6.3 合同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 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根据项目类型组织编制服务方案,明确执业人员,确定记录方法,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6.4.1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上资格。
6.4.2 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检测职业方向),人数不应少于2人,其中1人应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资格。
6.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配备的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检测设备应符合附录A和附录B要求。
6.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7 服务实施
7.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项目,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7.2 执业人员进入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防爆措施,现场环境不适宜工作时应暂停执业。
7.3 执业人员应现场填写技术服务记录,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影像资料清晰可辨。
7.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留存技术服务过程的影像资料,相关资料与消防技术服务统一保管。
7.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消防检测服务过程中,发现消防设施存在故障,应告知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建议委托单位制定方案排除故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8 服务结论
附录A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配备要求
附录B 消防设施检测设备配备要求
附录C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
2023-08-28发布 | 2023-09-27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黑龙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黑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黑龙江峻茂检测有限公司、黑龙江明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庆实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哈尔滨宏兴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舍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茂税欣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柳力军、股海、昌新文、孟宪赫、李宏权、吕杨、杨雪、孙萌、梅英亭、李闻、谭景瑞、郭洪林、李帅、邰忠奇、陈洁伦。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服务活动。社会单位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的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2-2015 消防词汇 第2部分 火灾预防
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管理
XF 503
XF/T 3005-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3.2 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等设施的总称。
3.3 消防设施检测:依照相关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检测性的检查。
4 总则
4.1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从业条件。
4.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3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应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涉及特殊工程应在相关报告、记录中予以说明。
4.4 对建筑局部开展技术服务,应明确与建筑局部相关联的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和系统的技术服务范围。
4.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黑龙江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5 一般要求
5.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条件和资格,执业范围应与其从业条件、资格和服务内容相符合。
5.2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系统设备、组件及系统功能检测等。
5.3 在消防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等工作的,由委托单位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双方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进行。
6 合同签订
6.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6.2 技术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a) 技术服务类型;
b) 技术服务范围及数量;
c) 技术服务内容;
d) 技术服务协议价格;
e) 技术服务结束后,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
f) 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主要执业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g) 项目服务期限;
h) 按照法律法规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6.3 合同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 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根据项目类型组织编制服务方案,明确执业人员,确定记录方法,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6.4.1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上资格。
6.4.2 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检测职业方向),人数不应少于2人,其中1人应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资格。
6.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配备的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检测设备应符合附录A和附录B要求。
6.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7 服务实施
7.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项目,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7.2 执业人员进入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防爆措施,现场环境不适宜工作时应暂停执业。
7.3 执业人员应现场填写技术服务记录,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影像资料清晰可辨。
7.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留存技术服务过程的影像资料,相关资料与消防技术服务统一保管。
7.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消防检测服务过程中,发现消防设施存在故障,应告知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建议委托单位制定方案排除故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8 服务结论
附录A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配备要求
附录B 消防设施检测设备配备要求
附录C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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