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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22/T 2981-2019
标准名称:
小型屠宰厂点建设规范
标准类别:
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9-05-27 -
实施日期:
2019-06-17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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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DB22/T2981-2019 小型屠宰厂点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s for Township Slaughterhouses
发布:2019-05-27,实施:2019-06-17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起草。主要起草人包括李真、陈曦、李礼、张党生、冯凯、王、葛明杰、田华、闫丽华、谭琦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屠宰厂点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以及设施设备要求,适用于乡镇小型屠宰厂点的建设、改建和扩建。
2 术语和定义
2.1 小型屠宰厂点(township slaughterhouses)
指设立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供应本乡镇及相邻乡镇市场的屠宰厂。通常猪、羊、犬的日均屠宰量不超过30头,牛等大牲畜不超过5头,禽类及免的日均屠宰量不超过300只。
3 总体要求
3.1 选址要求
3.1.1 屠宰厂点应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场所等保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的安全距离。
3.1.2 屠宰厂点应位于常年主风向的下风口处。
3.2 总体布局
3.2.1 厂区应设置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
3.2.2 运输动物的车辆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
3.2.3 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
3.2.4 屠宰多种畜种的厂点应根据畜种分开设置不同的屠宰设备和设施。
3.2.5 动物入场和产品出厂应分别设置独立的通道。
4 设施设备
4.1 宰前建筑设施
4.1.1 卸畜台
卸畜台应设置与运输车高度相衔接的缓台,并配有赶畜道,且与待宰圈、隔离圈相连。
4.1.2 待宰圈
4.1.2.1 待宰圈面积应按每头猪、羊、犬占地1.5㎡,每头牛等大牲畜占地4㎡,每只鸭、鹅及兔占地0.15㎡计算,面积最低不得小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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